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第一审审查程序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王喜萍 发表于:2011-09-02 10:02  点击:
【关健词】民事诉讼;审查程序
针对民事诉讼中广泛存在的管辖异议,法律只规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真进行审查,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的审查程序,造成了实践中处理各不相同。具体表现为:一是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方式不同。有的书面审理,有的开庭审理,有的是以听证会的方式审理。二是审查

一、审查方式
  在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时,首先涉及到法院的审查方式问题。至于应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审查,我国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审查管辖权异议时,应由当事人选择是否言词辩论。有的学者认为,在规定审理管辖异议案件的审理方式时,可考虑让外地当事人选择是否开庭。有的学者认为,在具体的审理方式上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书面审理为例外。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应以书面审查为主,以开庭审理为辅。具体原因为:一是管辖权异议案件多具有相对简单的案情,一般来说通过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通过书面审理后直接得出结论。二是因为管辖权异议权是一项程序权利,为了尽快使案件的管辖权摆脱不稳定的状态,需要受诉法院快速审查以便作出判断,以符合程序高效的司法理念。三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多在外地。如果不管案件的简单与复杂,一律开庭审理的话,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诉累。当然,我们也不能只追求效率而忽视当事人在案件审查中的地位、作用和权利。如果当事人认为应该开庭审理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后应尽快安排开庭审理。同样,如果法院认为案情复杂,需要开庭审理或者对某些证据存在疑问,需要当事人到庭说明的,则可以主动通知当事人开庭审理。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法院应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有申请开庭审理的权利,然后根据具体情况以确定是否开庭审理。
  二、审查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是形式审查;二是认为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应作实体审查;三是主张以形式审查为主、实体审查为辅。在对管辖权异议案件进行审查时,我们经常会遇到管辖权异议人以案件的性质为由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的问题。因为我国的法律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即不同的案由,确定了不同的管辖法院。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综上,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并不是完全的形式审查,还兼有对实体问题的审查,并且法院对这些实体问题的判断往往会影响案件的后续审理。
  在如何把握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的界限问题上,笔者认为,从应然的角度和实践上看,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既包括形式审查也包括实体审查,两者不分主次,不能因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涉及到实体问题法院就不作审查,无法处理。在管辖权异议人没有以案件的实体问题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如被告住所地的确定,在被告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所住社区或乡村的证明等证据后,法院就可以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被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假;在管辖权异议人以案件的实体问题为由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时候,如案由的确定、证据的效力等,法院必须对相关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否则就无法对受诉法院是否有案件管辖权作出定论。而为了避免对管辖权异议中相关实体问题的处理造成对案件后续实体审理的“审前影响”及出现前后矛盾的现象,建议由业务庭主审法官对管辖权异议案件进行审查,以保证案件结果的一致性。
  三、审查期限
  我国法律对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限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的第5条规定审查的期限为15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条规定审理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限之内。
  笔者认为,为了防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无限拖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期限应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建议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到一审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应限定为一个月。特殊情况下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半个月,并要办理相应的延长期限手续。
  
  参考文献:
  [1]王长发.管辖权异议之审查若干问题研究[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4-18.
  [2]陈学文,苏泽林.对民事诉讼管辖异议案件审理程序的思考,苏泽林主编.民商事审判管辖实务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412.
  [3]高博.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思考[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8):30-4,72.
  [4]计海琼,符望.“管辖权案件审理中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苏泽林主编.民商事审判管辖实务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P360.
  [5]宋旺兴.对民事案由新规定的理解与适用[M].公民与法,2008,(5),32.
  [6]刘群.构筑司法公正的第一道生命线,苏泽林主编:民商事审判管辖实务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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