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治理的法律思考(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吴菁菁 发表于:2014-10-10 11:42  点击:
【关健词】雾霾;治理;法律思考
⑴强化了权责一致性。通过立法赋予了环保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权,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事业单位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建立了严厉的行政问责制度

  ⑴强化了权责一致性。通过立法赋予了环保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权,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事业单位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建立了严厉的行政问责制度,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包庇环境违法等九种行为,给予政府或部门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环境质量负责,通过环保规划确定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要求地方政府根据环保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按期达标;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环保部门实行区域环评限批。
  ⑵加大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授权环境执法部门可按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制裁额度;增设“按日计罚”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且无限额。力图以此纠正企业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增设治安处罚。对“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等四种行为,给予治安拘留处罚,增设连带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⑶设立环保公益诉讼制度。“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如果人民法院不受理,社会组织可向人大提请立法监督,或提请检察机关予以司法监督。修正案将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在民诉法基础上扩大了,但应增加允许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条款。污染源附近的居民是违法排污行为最直接的监控者。美国法律规定,公众可对政府审批是否符合《清洁空气法》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责令国家环保局作为。
  《环境保护法》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政府责任规定、环境质量导向等,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打下了良好基础。在基本原则和制度层面,如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管理、环境经济政策等,应对这些单项环保法律条款进一步细化。比如,雾霾跨区域治理实行统一标准。明确预警专家会商和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空气质量负责,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作为官员考核评价内容,考核结果应向社会公开;环境空气质量未达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地方政府应编制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行动方案。已达标城市,应采取措施实现本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参考文献
  [1]一周来全国25个省份100多个城市出现雾霾.河南商报.访问时间:2014.4.9.17:22.
  [2]治理PM2.5的美国经验.财新网.访问时间:2014.4.9.19:42.
  [3]英国伦敦雾霾治理措施与启示.人民网.访问时间:2014.4.10.10:13.
  [4]保罗.R.伯特尼,罗伯特.N.史蒂文斯主编;穆贤清,方志伟译:环境保护的公共政策[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128.
  [5]吴贤静: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的价值追求[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48-54.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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