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与诉的识别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周传植 发表于:2011-11-03 11:23  点击:
【关健词】诉讼标的;诉的识别;一事不再理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之“一事”的解释和适用标准,林林总总。“一事”被表述为“同一纠纷”、“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同一事件”、“同一诉因”等多种含义。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与民事审判实践的基本现状,本文建议:在界定“一事

作者简介:周传植(1987.11—),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诉的识别是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之一,一个案件诉至法院,法官首先要面临的问题就是将此诉与彼诉区分开来,从而决定是否受理以及审理的范围。而决定诉的质的规定性的就是诉的要素,它是区别不同种类的诉和每一个具体的诉的依据,决定着诉的内容,并使诉特定化、具体化。
  一、诉讼标的理论概述
  诉讼标的理论的学说从出现到今天不断的完善和更新,纵观诉讼标的理论主要学说有以下几种: 旧实体法说;新诉讼标的理论二分肢说;新诉讼标的理论之一分肢说;新实体法说。
  诉讼标的的学说各家学说众说纷纭,原因在于现实生活中的诉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很难用统一的理论标准化,因此笔者认为要对不同的诉进行区分应当确立区分的要素,将要素之间进行比较,从而得出结论。
  二、目前我国诉的识别的实用方法
  (一)诉识别的一般方法
  一事不再理中的“事”,即“诉”或“案件”之义。1若要合法合理适用“一事不再理”或既判力原则,则需要准确识别一“诉”与他"诉"是否为同“诉”。通常情况下,根据诉的构成要素来识别诉。
  1.根据诉的主体来识别诉。通常情况下,诉的主体不同,包括其中任一主体不同的原告、被告在他诉中互换地位(如本诉与反诉)等,一“诉”与他“诉”就不同。
   例外的情形是,诉的主体虽然发生变更,但是仍然是原诉。其情形主要有:在法定当事人变更情形中,虽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发生了变更,但是依然是原诉。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即使必要共同诉讼人发生增减或发生其他变更,也还是原诉。
  2.若诉的主体相同则需根据诉的标的来识别诉。诉讼标的不同则是不同的诉。所谓“诉讼标的之识别”,也在于诉的识别,实际上是在诉的主体确定的前提下进行的。
  3.在特定情况下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来识别。 比如,甲以乙有恶习为由,提起与乙的离婚之诉。败诉后,甲又以受乙虐待为由,提起与乙的离婚之诉。 在此例中,前诉和后诉的主体是完全相同的,两诉的诉讼标的均为“甲与乙的离婚关系”或“甲拥有的婚姻关系解除权”。如果因此认为这两个诉是同一个诉,按照一事不再理,法院就不应当受理后诉。这种结果显然是不合理的。
  这时,应当根据诉的第三个方面的构成要素“案件事实”来识别诉。在上例中前诉的案件事实是乙有恶习,而后诉的案件事实是乙虐待甲。案件事实不同,则诉不同。因此,法院应当受理后诉。
  (二)诉识别的特殊情形
  通常情况下,适用一事不再理或既判力原则,需适用上述诉识别的一般方法。但是遇有特殊情况,尚需运用其他方法,才能达到合理的结果。
  1.人事诉讼中往往需采取特殊的处理方法
  比如,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甲对乙提起离婚之诉,甲同时提出乙有恶习、受乙虐待两个离婚的事实理由。根据上述的诉的识别方法,由于甲提出了两个离婚的事实理由,所以有两个诉,若离婚的事实理由均成立则需要作出两个准许离婚的判决,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我国实务中,也是作为一个诉对待。
  2.请求权竞合情形中要采取特殊的处理方法
  比如,某市民甲购买车票乘坐该市的某路公共汽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司机突然刹车致使甲的脸部被碰伤。于是,甲以该市公交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一千元。后来,甲向法院请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1
  此案的事实是,甲购买车票乘坐公共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司机突然刹车致使甲脸部受伤。该事实尚属未经法律评价的事实,可称为自然事实或生活事实。1该事实若经过相应的合同法规范评价,则为违约事实;若经过相应的侵权法规范评价,则为侵权事实。据此,被告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
  由于案件的自然事实是同一的,所以应以一个诉或者一个案件对待,即以“案件事实的同一性”或“诉因同一性”为识别或确定诉的标准。
  3.部分请求、后发生请求与诉的识别
  比如,2004年5月1日,酒后驾车的B将行人A撞到,A的左臂和头部被撞伤。2004年7月8日,A以B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B赔偿医疗费6万元、误工费2万元、护理费5000元、交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和精神损害费2万元。2004年10月11日法院判决B赔偿以上费用,B没有上诉。此后,A的视力下降,医院诊断出A视力下降是因为B撞伤A的头部所致。2005年9月12日,A以B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B赔偿治疗视力所付出的费用共计5万元。B在答辩状中称,法院就侵权案件作出的判决已经产生既判力,法院应当适用一事不再理或既判力,裁定驳回A的起诉。
  有些案件中,诉讼请求是有多个可分的部分组成,比如上述案例中,对于同一侵权行为,A同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赔偿医疗费6万元、误工费2万元、护理费5000元、交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和精神损害费2万元。根据处分原则,A可以提出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即提出部分请求。部分请求属于诉讼请求在“量”方面的缩减,并未改变诉讼标的之“质”的规定性,还是原诉。2
  就上述案例来说,若A明确表示提出部分请求的,或者法官向A阐明可以提出全部请求而A仍然提出部分请求的,则A应受到其处分行为的约束,不得对其余请求另行起诉;法院也应尊重A的处分权,并应按一事不再理或既判力,不得受理或驳回后诉。
  如果从原告的真实意思来看,其并非行使处分权,而是不得已只提出部分请求的。对此,就不能教条地采用识别诉的一般方法。
  后发性请求包括受害人就后发性损害后果提出的赔偿请求。(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浦东;200135)
  
  参考文献:
  [1] 汉斯- 约阿希姆•穆泽拉克.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北京: 中国政法出版社,2005
  [2] 罗森贝克.德国民事诉讼法(下).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3] 常怡.民事诉讼法.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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