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民社会状态下商事登记的价值取向(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冯永堂 发表于:2011-12-10 22:50  点击:
【关健词】 商事登记 效率 公民社会
在公民社会中,只有商事主体的体量大、实力强才能建设强大的国家和富足、文明的社会。在公民社会中,商事主体应当遵循平等、公正、民主、自由、竞争的原则,但商事登记公示的意义如何,效率、安全与宏观调控在价值

  在公民社会中,只有商事主体的体量大、实力强才能建设强大的国家和富足、文明的社会。在公民社会中,商事主体应当遵循平等、公正、民主、自由、竞争的原则,但商事登记公示的意义如何,效率、安全与宏观调控在价值上如何取舍,必须在这样的话语中讨论,而不仅仅是从公法与私法角度进行定性。
  1.公示是商事登记中的核心功能。公示的目的是宣告,宣告商事主体的设立与变更,将商事主体的法律状况公开,是赋予“商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在商事登记中,根据申请原则,依据准则主义,进行形式审查,并予以公示,从而昭示商事主体的客观存在。除非在登记中有虚假事实,否则商事主体当然存在。
  2.效率是商事活动的核心价值。以前文所述,商事主体存在攸关社会与国家的重大意义,并且,商事主体的设立以自由为核心要义,因此商事登记的核心价值是效率。只有商事登记在效率为核心价值的推动下,才能实现商事主体设立的自由,也才能符合公民社会状态的社会关系。这样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才能真正是社会关系的客观表述,也才能是社会的真实需要。商事登记制度的效率价值体现在通过赋予商事登记公示公信效力保证商事主体设立的合法性以及商事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并且通过登记制度保证交易信息的畅通,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增进社会整体效益。
 3.交易安全是市场主体行使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时的自我判断。登记事项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登记机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对其完整性、形式合法性负审查责任。其理由在于:申请人申请商事登记,登记的结果和利益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申请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均衡,交易安全是商事活动当事人的自我判断,不应纳入商事登记制度设计中。
  4.国家经济调控的手段不宜涉及商事登记。国家的确可以利用商事主体登记制度实现宏观调控。国家可以通过商事登记资料了解经济数据从而制定适当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但是商事主体在公民社会中是“社会公民”,国家对公民的“出生”不应当过多限制,但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鼓励、支持“社会公民”的商事主体的特定经济项目,也可以批准某些商事主体从事特定的经济项目,但这些也是先有通过商事登记而产生的商事主体,而后有其经营权。当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对商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或司法监督,这时就是国家管理监督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不应纳入到行政登记中,只可以纳入到行政许可范畴。而当事人为了商事营业的设立,或为取得商事主体人格,或为变更、终止商事营业资格而实施商行为时,属于商事主体的范畴,属于商事登记。就如在民事领域中,自然人的主体资格源于生与死的事实,而不是法律许可或者授权。
  国家对经济宏观调控不能绑架商事登记。市场经济合理竞争、科学发展的秩序是国家、市场和社会组织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能通过限制商事登记行为建立社会的诚信体系。政府行为必须在公民社会状态下三个部门的协调下有所作为,其中商事登记制度只不过是商事主体公示的手段。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可以通过特定事项的经营授权、监管、引导而实现,不应设置在商事登记制度中。
  
  注释:
  ①秦亚东,马楠.我国商事主体登记制度相关立法检讨——以立法目的为理论尺度.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6).
  ②范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法制与社会.2008.
  ③冯果,柴瑞娟.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兼论我国的商事登记统一立法.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4年会论文集.2004.
  ④李必达.企业登记管理规范.北京:工商出版社.2000.
  ⑤关媛媛.中国商事登记立法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4.
  ⑥任先行,周林彬.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14-215.
  ⑦西塞罗著.王焕生译.论共和国——论法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90.
  ⑧郁建兴,周俊.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新进展.http://www.icsd.org.cn/view_new.php?a_id=29.
  ⑨JohnKrane:DemocracyandCivilSociety,Verso,Lnndou/NewYork,198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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