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构想(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袁浪 黄涛周 李艳萍 发表于:2014-11-13 14:07  点击:
【关健词】知识产权;三合一;专门法院;海事法院
(二)我国海事法院的设立模式 海事法院是我国专门的海事审判机关,与中级人民法院同级,但其所受理的案件全部是第一审国内及涉外海事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一般民事案件。 在级别管辖上,海事案件的审级为三

  (二)我国海事法院的设立模式
  海事法院是我国专门的海事审判机关,与中级人民法院同级,但其所受理的案件全部是第一审国内及涉外海事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一般民事案件。
  在级别管辖上,海事案件的审级为“三级两审终审制”,即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解决海事纠纷,各海事法院陆续在沿海各大港口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法庭。
  在地域管辖上,海事诉讼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海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同时考虑被告住所地而确定的管辖。除共同海损、救助报酬等个别类型案件外,大多数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在管辖区域的划分上,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行政区划的界限,其管辖区域尚非我国领域的全部,而是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地理因素,主要集中于沿海及长江干流地区,目前设立了北海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等十个专门海事法院,这些海事法院分别管辖不同地区的海商事案件。
  在海事审判使用程序上,海事审判适用我国民诉法确定的诉讼程序。同时,由于海事审判的特点所决定,海事审判还优先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特别”程序。
  四、我国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模式
  (一)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级别管辖
  建议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设立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实行三级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程序的规定,另外特别重大的或者影响较大不适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申请高级法院直接管辖;高级法院审理不服一审的上诉案件以及本辖区内重大影响的案件。另外,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在审查方式上,除了有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外,对不服一审中院判决上诉的案件,仅对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查,而对于案件的事实问题原则上不予审查。这就要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在一审中将案件的事实调查清楚,证据要充分;最高法院设立专门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不服高级法院作为第一审审判案件的上诉案件,除了由其直接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外,对于上诉到最高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审查方式也是仅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查。
  (二)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区域管辖
  1.一审管辖区域的划分。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首先,应该将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不论民事、刑事还是行政法方面的案件,一律提升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第一审审判管辖权,取消基层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将案件的一审集中到中级人民法院;其次,虽然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也并不是所有的中级人民法院都设立管辖权,而应该根据各省、自治区内部的各区域经济和技术的实际发展条件和需求,划分审判管辖区域,指定一个或若干个中院集中审理。例如河南省将全省划分三个区域,分别由郑州、洛阳、开封三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自管辖区域的知识产权案件。
  2.二审管辖区域的划分。我国由于幅员辽阔,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对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差异,知识产权方面司法资源的不足,资源分布的不平衡等等因素的制约,建议二审法院设置应该参照美国上诉法院的设立经验,将我国按照经济发展差异,划分多个区域。本文的建议是将我国划分为:东北、华北、华东、华南、西南、中原、西北、青藏八大区域,分别在沈阳、北京、上海、广州、重庆、武汉、郑州、西安、兰州、西宁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审理不服一审的上诉案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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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李守芹,李洪积著.中国的海事审判[M].法律出版社.2002年
  [6]何铭.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模式改革研究[J].知识产权2012(10).
  [作者简介]袁浪,黄涛周,李艳萍,孙莉芳,张琳,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2011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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