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保状”与取保候审探析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范文博 发表于:2014-03-13 16:06  点击:
【关健词】清代司法 取保候审 保状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
摘 要 清代是我国古代司法制度较为完备的时期,一些司法制度已与当代国家法内容极近相似。取保候审制度作为刑事司法中所普遍采用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在中国古代史籍中已初现端倪。本文试以《清代新疆档案选辑》“刑科”所记载的“保状”为考察依据,对清代取保候审进行深入探讨。

      作者简介:范文博,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2011级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5-02
  一、问题的产生
  从当今世界范围来看,取保候审制度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在西方国家称之为“保释”。在我国,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笔者在以《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以下简称《选辑》)为考察中心研究清代调解制度的时,在对资料进行研读和搜集的过程中,大量“保状”的记载引发了笔者的兴趣。通过对“刑科”(51-75卷)424条保状的整理与判读,发现清代存在这样一种与当代取保候审制度极近相似的司法制度,然又有《世宗宪皇帝圣训》记载:“其余干连人犯,即令取保候审。”对其进行了佐证。遂希望能够通过对清代取保候审的研究,为中国法制史研究尽微薄之力。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保状,又称“保结”,旧称由保证人填写的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清黄六洪《福惠全书·钱谷·催征》:“公举则责之本甲,印官验果堪充,取其粮房总书保状,实保结得某里甲某堪应户头,总催某年分本甲花户钱粮。“在清代,被告人押入牢中听候惩办期间,乡约、商民、乡邻等人可出具“保状”将被告人保出听候讯断。笔者通过对《选辑》中案件的梳理与分析,将清代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取保候审的对象可以是涉及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案件的相关人、牵连人,也可以是严重刑事案件中受案件或犯罪人所牵连的人。
  例如:具保状乡约高文魁,林元今保到大老爷案下保得回民马玉魁呈控伊夫妇不睦等情一案,经蒙堂讯,断令将传氏解回肃州交伊娘族安置等。因约等现有疾病,安居伊女婿赵思光家中请医调治,是禀痊之日,由赵思光护送自行回籍。倘传氏如有别情,惟小的等是问,所具保结是实。
  准保调治病痊即由赵思光护送回肃不准逗留此批。
  光绪七年十月。
  再如:具保状,回民沙商义、杨荣等,今具到,大老爷案下保得杨得成因奸杀伤吴世全二命身死案,内管押正凶之胞兄弟三人杨得福、杨得有、杨得万等,今蒙讯明,饬令讨保在外听候传讯,倘伊等如有逃避不法,为小的是问,所保状是实。
  准保毋误传讯。
  光绪六年六月。
  笔者依据《选辑》中“保状”所记载的内容,将所涉案件类型归类如下:
  案件类型(87凶抢劫盗)卖(骗)人口奸滋事人(牵连人)假币不还姻家庭计如图表所示,清代取保候审的涉案范围包括了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如抗债不还、婚姻家庭,只要分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囚禁者一般都可以被保出。例如,我们可以来看这样一则案例:
  死者运棺车费生未遵结有卷,可查窃思与讼,问生要名下本利分伙,本利领足之朱子祯无相干涉。即令伙买未分被人吞骗,追出银货理应照搬股均分,岂能一人独得。即是伊独贸被人撇骗,代伊构讼所用讼费,皆伊出效劳者焉能垫费?况年分伙时,为伊父尸骨帮助银两被伊输净,停棺未搬咎将谁归并未追究。只祈苍天开眼,稍获盘费,情愿自备资斧,将伊父尸骸带归故土。伊不但不感激,反而稀词控生陷害。生年六十有三,坐厅受辱,抑郁成疾,死不甘心,只得缕晰呈明伏乞。太公租台前施恩復讯以申屈仰上呈。
  具保状,商氏陈正兴今具到,大老爷案下实保得朱子祯呈控刘云龙欺孤滅寡等情一案,今蒙恩讯,刘云龙实该朱子祯银五十三两五钱,今刘云龙管押数日无人在外办银,商氏情愿保刘云龙出外赶办银项。恳祈恩准宽限一月,如数交案,若有逃避情事,为商氏是问所保是实。
  特准将刘云龙交该商民保领限十五日内呈缴欠银即连保人一并比追此饬需。
  光绪六年九月。
  该案是因当事人合伙经营分利不均引发的纠纷,被告人呈控原告陷害其吞骗银货,原告遂翻出旧账呈控原告不知恩图报反诬陷害。被告人被管押后,保证人出具“保状”示明被告人保外筹措欠银。县官准其保外,但如不按期还银连同保人一同追究责任。
  而诸如盗窃、斗殴等轻微的刑事案件,保证人出具“保状”作出赔偿原告人的承诺后,囚禁者通常都可以取保候审,例如:
  具保状,小的魏贵孝今具到,大老爷案下保得天申恒呈控胡宝丰店脚串谋盗失客货等情一案,现蒙堂讯管押,小的情愿将车户胡宝丰保外,着伊遵断补赔客货银两,倘有逃避情事,惟小的是问,所具保状是实。
  再如:具保状小的杨福成今保到大人案下实保得马永成,二不都因殴伤徐之妻一案,蒙恩管押,今经小的保外,与徐补陪养伤银五两均已悦,愿出具保状,倘若马永成等有不法情事,惟小的是问,所具保状是实。
  准。
  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廿九日。
  第二,禁囚患有疾病,需保外调治。具保状小的张华迁,车全相今具到,大老爷案下保得集生永呈控刘瑞连抗债不还等情一案,今管押有病,小的情愿保外调治,听候讯断,倘有逃避情事,惟小的是问,所具保状是实。
  准保外调治听候讯断。
  光绪五年二月。
  此案说明,若犯罪人在囚禁期间,突发疾病,保证人出具“保状”后,犯罪人即可取保候审。待犯罪人病愈后,再由保证人将犯罪人返送归案。《选辑》中还有许多类似的实例,笔者不再一一列举。

   第三,事实不清,案件不明。具保状乡约高文魁,何元今具到大老爷案下,实保得卢万仓呈控段如良之雇工苒成玉死事不明一案,今蒙堂讯断,令约等保段如良在外候案,暂将苒成玉之尸掩埋再行查办。倘有逃避等情,为约民是问所具保状是实。
  附状存案。
  光绪十九年十二月。
  可见在清代,在无查明准确的案件事实真相之时,嫌疑人可暂行保出候审。待衙门对案件再行查办后,再做进一步的审理。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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