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工作中审讯策略的运用与限制

来源:nylw.net 作者:刘丹丹 发表于:2014-03-13 16:17  点击:
【关健词】运用,限制,策略,审讯,起诉,工作中,审查,
对于公诉部门而言,审讯是指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和调查,并对其中的矛盾和疑点问题进行深入讯问的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经过了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认罪或是不认罪,其供述内容基本稳定。因此,在公诉阶段的讯问工作中,突破口供的紧迫性已经大大减少,转而着重于复核和完善案件证据、核实侦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和思想动态,为出庭支持公诉做准备等。

     一、审讯策略的必要性
  在现今的公诉部门中,年轻检察官占很大比例。他们虽然法律功底深厚、精力充沛,但缺少实际办案经验,而犯罪嫌疑人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社会阅历和处世经验各不相同。对于嫌疑人的发难和挑衅,检察官感到很难应对,经常出现嫌疑人不配合讯问工作、拒绝回答问题、突然翻供等情况,给检察官的审查起诉工作带来很大困扰。
  在审查起诉活动中,犯罪嫌疑人掌握着案件的真实情况,而对此检察官却一无所知,只有通过案件的证据材料,逐步了解事实情况。从这个角度上说,在讯问活动中,犯罪嫌疑人是掌握着主动地位的,他可以选择说或者不说。讯问人员是处于相对被动地位的,只有对方供述了事实,才可以获得口供,如果对方拒绝供述,则还需要通过其他方法手段去获知事实。即便是实行零口供定罪,也需要充足、完善的其他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并对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有着很高的要求,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必然要为此付出更多的人力物力。由此,为了保证审查起诉的顺利开展,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使用审讯策略获得嫌疑人口供成为使检察官获得主动地位的一种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
  审讯是一种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心理较量,没有策略的审讯只是一种程序上的讯问过程,而不是真正的审讯。这就要求检察官在讯问过程中要能够控制局面,正确使用讯问策略,不能过于喜形于色,态度要不温不火、不紧不慢。如果讯问人员太过于急躁,那么嫌疑人容易产生强烈的抵抗情绪。反之,如果讯问人员表现的太过于温和,会使嫌疑人有机可乘,有损讯问的效果。审讯工作同时涵盖了侦查学、心理学、哲学、法学、逻辑学等多方面的内容,是一种建立在讯问经验基础上的技巧和能力。
  二、使用讯问策略的前提与准备
  (一)与嫌疑人建立适当的心理关系
  在进行审讯之前,首先要仔细阅卷,了解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细节。关于阅卷的顺序,可以先审查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物证等客观证据,再审查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主观证据,最后审查犯罪嫌疑人口供。这样有利于真实、客观的了解案情,避免受主观证据影响导致对事实认识的偏差。
  (二)审前筹划
  在充分了解案情之后,应当制作讯问提纲,讯问提纲的拟定也具有一定的技巧和方法。除去必要的权利义务告知、自然情况讯问之外,应当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从先前口供上的疑问点、犯罪过程中的重点问题,以及犯罪嫌疑人所回避的问题进行重点讯问。但是讯问并不是刻板的一成不变,提纲只是对讯问思路起到引导的作用,在实际讯问过程中并不能完全按照提纲进行。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与公安机关讯问时不同的态度,或者向讯问人员提问,这就要求讯问人员能够做到心中有数、随机应变,把握讯问的局面,控制讯问节奏。因此在制定提纲时要充分考虑讯问的多变性,尽量考虑多种可能性,对于嫌疑人可能产生的反应、疑问、辩解做出充分的应对准备,努力做到全面、详实。
  (三)讯问环境与交流方式
  讯问人员应掌控讯问的局面,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同时需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过硬的心理素质、令人尊敬的品质和吸引人的特质,也就是人格魅力。讯问双方应当建立起一种相容关系,而不是对立关系。讯问人员要利用心理上的优势,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交流,而不是“审问”式的对话。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在开始讯问时具有畏惧、对立、防备等心理。在强硬的对抗中,往往会激化嫌疑人的对立心理,增加逆反情绪,无法实现应有的讯问效果。因此要消除或者弱化嫌疑人的防范和对立,使其能够从心理上接受讯问人员的谈话方式,在谈话的过程中产生认同观念,使得嫌疑人能够跟随讯问人员的思路回答问题。建立讯问下的相容关系,对讯问环境也有一定的要求。讯问房间应当在15平米左右,讯问人员的座位应当面向房门,对屋子具有心理上的掌控权,在座位的安排上最好采用面对面或者近距离的相邻关系。讯问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距离为1.5米左右,能够看见犯罪嫌疑人的全身,这样有助于给对方心理上形成一定的压力,对于讯问的开展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四)谈话技巧
  在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首次接触时,要树立讯问人员的自然威信。一般在开场时讯问人员先进行自我介绍,这样有利于与犯罪嫌疑人开展互动、深入式的谈话。另外也有讯问人员开场时先讯问基本情况,或者直呼犯罪嫌疑人姓名、绰号、职务等,给嫌疑人造成紧张情绪,有利于控制住讯问的局面。在切入犯罪事实时建议使用模糊语言指出其犯罪行为,比如在讯问盗窃案件的嫌疑人时,使用“说说你是怎么拿的?”而不是“你是怎么偷的?”这样的语言有助于使犯罪嫌疑人从心理上接受问话的方式,避免逆反心理,从而进行更加深入的问话。同时在犯罪嫌疑人供述时,要注重倾听,不要任意打断其说话,但在过程中要进行话语的引导,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讯问人员在整个讯问过程中要掌握谈话的主导权,避免跟随嫌疑人的思路的情况发生。例如,一起多名嫌疑人故意伤害案件的讯问: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答:“没有了,我想问问我在起诉书上排第几告?”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案件没有起诉,但根据现有证据,仍可以确定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应该被列为第四被告或第五被告。但讯问人员如果如实回答,则会丧失了讯问的主导权。因此,讯问人员反问:“你觉得你会被列为第几被告?”
  嫌疑人一笑,答:“我觉得应该挺靠前的吧。”
  问:“通过现有事实和证据,可以证实你的积极参与行为,你对自己的行为认识的比较清楚,但你认罪态度较好,又有立功表现,这些司法机关都会考虑的。”

嫌疑人点头,答:“好的。”[1]
  讯问主导权的把握,是一门语言的艺术。讯问人员需要通过长期积累和多次实践才能够体会并加以总结提炼,对讯问人员的社会阅历和心理素质都是一种考验。
  三、审讯策略的运用
  (一)建立威慑下的相容关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暗含了一定的威胁性和强制性。犯罪嫌疑人不坦白交待自然被划为“认罪态度不好”,属于抗拒司法的行为。虽然在审查起诉的讯问过程中,检察人员不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暴力威胁,但是也必然会加入某些强制性的因素,这也是一种讯问的手段。因此,检察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建立良好的“相容”关系,有利于讯问的顺利开展。所谓“相容”关系,就是一种“威慑下的和谐关系”。检察人员在犯罪嫌疑人面前必须要有一定的威慑力,但又要避免使其产生抵触心理,要让犯罪嫌疑人接受、信任、尊重和畏惧检察官。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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