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工作中审讯策略的运用与限制(2)

来源:nylw.net 作者:刘丹丹 发表于:2014-03-13 16:17  点击:
【关健词】运用,限制,策略,审讯,起诉,工作中,审查,
(二)引导嫌疑人进入自愿供述的氛围 在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员常常会使用你最好还是如实交待,这样对你更有利等语言,这也是坦白从宽政策的体现。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也有助于促使其交待犯罪事实。具有高超讯问技巧

  (二)引导嫌疑人进入自愿供述的氛围
  在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员常常会使用“你最好还是如实交待,这样对你更有利……”等语言,这也是“坦白从宽”政策的体现。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也有助于促使其交待犯罪事实。具有高超讯问技巧的讯问人员,可以引导犯罪嫌疑人的思路,使其清楚有序的交待犯罪事实,而避免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素质、情绪等问题,在供述中出现含混和疏漏的情况。比如第一种讯问:
  问:“你是如何杀害被害人的?”
  答:“我没有杀人。”
  问:“你不要狡辩,要如实交代。”
  答:“说我杀了人,你们要拿出证据。”
  第二种讯问:
  问:“你认识XXX吗?”
  答:“认识。”
  问:“你接触过她吗?”
  答:“接触过。”
  问:“你单独接触过她吗?”
  答:(沉默)。
  问:“做人要有良心,据我们所知她跟你的关系不一般,她死的很惨,不是吗?”
  答:(叹气)“我和她是朋友关系,我对不起她。”[2]
  第一种讯问的语言是明显诱供的问话,犯罪嫌疑人具有强烈的对抗意识,使讯问陷入僵局。而第二种讯问则没有那么强硬,但问话中也隐含有引导的意思。嫌疑人虽然没有直接回答是否杀死被害人的事实,但是已经和讯问人员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桥梁,这种讯问方式是嫌疑人完全能够接受的,同时又能抓住嫌疑人的思路,促使其交待犯罪行为,这种引导是合法并且有利于讯问顺利开展的。
  (三)虚实结合、攻心斗智
  检察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天然的存在对立的关系。犯罪嫌疑人为了避免受到刑罚惩罚,一般来说很难自愿的、如实的向检察官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检察官须借助一些手段和策略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虚实结合”就是其中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例如“间离同案犯”,这种策略的使用并没有达到使嫌疑人做出虚假供述的程度,嫌疑人仍然可以选择说或不说。策略的目的在于瓦解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促使其如实交待犯罪行为,没有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
  四、讯问策略的使用限度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行为,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两个《证据规定》界定了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还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可见,司法机关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确立了二者并重的观念,要求办案人员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切实提高刑事案件质量。
  因此,审讯策略的运用也应有一定的限度,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具体来说依照以下几个原则:
  (一)道德底线原则
  讯问程序要体现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中最起码的人性关怀和基本的伦理道德。伦理道德的底线应参照我国社会中人民群众认可的一般伦理道德的尺度,对于嫌疑人的家庭关系、亲情关系、人格尊严、社会关系给予最基本的保护。如某地检察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对嫌疑人称:“如果不说,就要在你儿子结婚的那天到你家去搜查,如果你说了的话,我们可以改期。”这种方式给嫌疑人精神方面带来巨大压力,属于对其个人和亲人的人格侮辱,如果用这种威胁的方式取得口供,则冲破了社会一般伦理道德的底线。
  (二)目的合法性原则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而并不是迫使嫌疑人承担罪责。强迫认罪的做法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精神的。检察人员在讯问言语中使用明示或暗示的方法,或对嫌疑人的回答采取断章取义的方式都是不可取的。如:
  问:“你看见他(同案)打被害人了吗?”
  答:“我看见他在被害人身边,当时别人都围在周围打被害人,他也动手了。”
  问:“在那么多人都同时动手的情况下你怎么能够看清他也打了呢?”
  答:“因为当时在场的都动手了,所以他也动手了。”
  问:“也就是说你并没有看见他动手是吗?”
  答:“我看见他们都动手了。”[3]
  上述问话明显具有诱导性语言,目的是使嫌疑人承认没有看清同案打人。这种讯问迫使嫌疑人跟随讯问人的思路,与其真实意思不符,也不符合讯问的目的合法性原则。
  (三)真实性原则
  案件讯问必须依照事实进行,以客观真实性为基础。策略的使用必须保证嫌疑人具有辨认、控制自己供述的能力,具有自由供述的能力。讯问人员的问话不得左右嫌疑人的供述内容。在办理死刑案件过程中,经常出现嫌疑人过于被动的情形。在讯问人员批评教育时,嫌疑人心理压力过大,认定自己犯下大错,无可挽回,必定被判处死刑,所以在讯问过程中表现为垂头丧气,回答过于简练。对于检察人员的问话要么沉默不语,要么一概全认,称:“你说什么我都认,反正也是死,我无所谓”。这种消极的“配合”态度极不利于讯问人员查清案件事实。也容易出现讯问人员按照认定的事实书写整篇笔录,嫌疑人放弃看笔录的权利而直接签字的情况。因此策略的运用要适度,既要打击嫌疑人的嚣张气焰,又不能让其心灰意冷,走向极端。
  注释:
  [1]引自巴图故意伤害案讯问笔录。
  [2]引于毕惜茜讲座案例讲解。
  [3]引于张永安等人故意伤害案庭审笔录。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