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污染城市环境”的社会启迪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李新福 发表于:2014-10-27 10:57  点击:
【关健词】自行车污染环境;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人为复杂化
摘要:在大多数人的眼中,骑自行车出行是绿色交通,环保又安全。但是专家的研究结果是“自行车污染城市环境”。这是一个严谨、科学、推理符合逻辑的结论,还是出于某种既定主题的复杂化演绎?研究结果体现了当前社会存在的两个常见问题,即个人或集团利益对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的干扰以及人为复杂化的社会弊端。

      中图分类号: C915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4)05008504
  一、引言
  “自行车污染城市环境。”这是某权威专家的研究成果。
  在大多数人的眼中,骑自行车出行是绿色交通,既没有污染,又安全。而某专家认为,自行车作为一类交通工具是绿色的,但它不是一种绿色交通方式。相反,正是因为自行车太多,影响了城市的道路交通,致使道路的利用率不高,机动车运行缓慢,尾气排放量增加,城市空气污染加剧[1]。此研究结论有两个重要社会启迪:
  首先,个人利益、集团利益干扰社会管理的客观性,阻碍社会的发展进步
  “自行车污染环境”的研究结论遭到广泛质疑。其一,城市行人同样影响轿车的速度,是不是禁止步行都去开轿车;其二,作为一般代步工具,摩托车相对轿车利用率高、耗油少、污染少,为什么不禁止轿车而禁止摩托车;其三,难道轿车所占道路比自行车少?依照这种推理方法,也可以得出结论:人步行、骑自行车或其他运动,相对坐着不动,会吸入更多的氧气,呼出更多的二氧化碳,会加重空气污染,都应当限制或禁止。因此,“自行车污染环境”的研究结论提出不久,某大学科技与社会研究中心有人指出,有关“自行车污染环境”这项研究是由一家汽车厂商赞助的,本研究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值得怀疑。而这种现象在当前社会却普遍存在。
  自私是人的本质属性,这是人的动物基本性质决定的。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如果每个人都是个人利益第一,尤其是在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不能兼容或者形成对立时,个人利益第一不仅给他人和社会利益带来损害,还对社会发展形成阻碍。一段中国民间传说的黑色幽默较形象、深刻反映我国的这种状况:
  天堂的门坏了,上帝要招标重修。印度人说:3000弄好,理由是材料费1000,人工费1000,我自己赚1000。德国人说:要6000,材料费2000,人工2000,自己赚2000。中国人淡定地说:这个要9000,3000给你,3000我的,剩下3000给那个印度人干。上帝拍板:中国人中标!
  后来地狱的门也坏了,阎王吸取了上帝的教训,制定控制价3000。德国人看了一眼,走了。印度人报价3000。中国人给了评标的小鬼500,报价3000,又中标了。德国人、印度人很纳闷。之后,中国人花了500材料,500人工,修了一半宣布停工。拖了半年,阎王被逼追加投资3000,完工。
  再后来天堂连接地狱的电梯坏了,也要重修。经过前面两次教训后,控制定价3000而且规定要一次性修好。德国人又来,看了一下走了。印度人报价6000。中国人也报价6000,并称完工后有茅台送,中国人又中标了。拿到钱后中国人开工,材料500,人工500完工。上帝叫人验收。事先收了中国人红包500的验收员声称“合格”。不久电梯坏了,安监、质检(都收了钱)等部门说超载所致,要重建。上帝被逼追加资金6000重建!
  再再后来,通往人间的大门也坏了,死的上不来,投胎的下不去,上帝与阎王都着急,问题很严重。经过前几次的教训之后,天国严格定价3000,监理、审计现场跟踪!并且免费保修1亿年。德国人被吓跑了。印度人报价3000。中国人来了,报无偿修理,且免费保修2亿年,但要1亿年的管理权,上帝和阎王都同意。中国人修好了门后,在门口设了个收费站,死了要上天堂的收500,下去投胎每人每次500,双向收费且上不封顶,给500的投胎到欧洲,给1000的投胎到美国,逃费的一律投到中国。
  上帝和阎王无语,彻底崩溃。
  中国社会很多事情就是因为许多人一事当前,个人利益第一,置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社会秩序、诚信、道德于不顾,造成社会管理困难、运转不灵,社会社会生产效率效益低下、成本高昂,社会发展进步缓慢。
  个人考虑自身利益这个无可厚非,但是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一个良好法治国家,一个良好社会道德国家,一个良好发展潜质国家,一个良好素质的民族,个人利益应当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社会运行秩序为前提。可是当前为个人小利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共规则,为了集团利益,不顾人民利益、国家利益的现象并不少见。
  2013年7月9日11时许,四川省江油市政府投入500多万元加固维修的盘江大桥,在启用后不到5天就垮塌,事故造成6辆汽车坠入水中,5人死亡、7人失踪。事故发生后,13责任人被捕,其中一人受贿22万。受贿等原因造成盘江大桥维修加固工程中存在借牌中标、非法分包、无证施工、监管不到位、未按规定验收、工程偷工减料等问题,最后导致桥塌人亡的严重后果。
  2009年5月17日下午16时24分左右,320国道湖南株洲市红旗路高架桥八个桥墩九个桥面坍塌,造成9人死亡,16人受伤,24辆车受损。涉及此次事故的12名相关责任人因受贿等被有关方面采取强制措施,其中包括红旗路高架桥建设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业主单位等相关责任人。现场测量坍塌高架桥看到,主钢筋所使用的几乎都是12毫米~14毫米直径的螺纹钢,但根据图纸设计,主钢筋应该用14毫米~16毫米的螺纹钢。除此以外,桥墩箍筋用的是8毫米直径的,但按照设计应该是使用12毫米~14毫米直径的。更重要的是,箍筋的密度按照设计图纸应该是100毫米~150毫米距离一根,但是实际却达到了200毫米~300毫米,而桥墩应该铺设的每边双排筋,拆除以后,发现只铺设了单排。受贿、分包盘剥、高额利润、偷工减料是桥梁坍塌的直接原因,而为了个人利益,不顾安全严重后果是基本原因。有些个人为了一点蝇头小利,造成巨大损失,令人扼腕叹息。

     同样,小集团的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以各种形式出现。有些利益集团通过游说、公关、操作、行贿、控制等手段,混淆是非,谋求集团利益,许多听证、招标存在操控而流于形式。
  部门利益法律化是追求集团利益最高端的形式。有些职能部门假借规范管理、安全、维护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等,捆绑集团利益,推动出台有关规章、法规甚至法律条款。有的部门为了强调本部门的重要性,扩张权力,谋取部门利益,危言耸听,片面强调某个事项的重要性或危害性,因为专业,人大也不能一一甄别。尤其是地方行政机关、部门产生的一些实施一些法律、法规的规章、规定性文件,许多带有部门利益倾向。国家利益不等于部门利益,但部门利益却和个人利益息息相关。许多法规、规章起草或设立者同时也是执行者,其公正性值得推敲。部门利益成为许多单位行政管理出台规章、规定的原动力。部门“以法谋私”的权力寻租倾向如不引起足够的重视,部门利益狐假虎威,削弱了法律、法规的理性,动摇了公民对法律、法规的信仰。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