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普及对新闻自由的作用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刘艺辉 发表于:2012-02-09 16:07  点击:
【关健词】网络 新闻自由 浅谈
新闻自由问题由来已久。简要地说,新闻自由就是公民拥有出版权、采访权、发布权。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其对新闻自由所起的巨大作用也是我们有目共睹的。

新闻自由源起于欧美等国对于出版自由的争取,随着社会演进,新闻自由理论基础从传统到新颖,新闻与出版的自由在漫长的演进过程中逐渐发展出完整的权利体系。新闻自由这一概念也可以指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新闻自由一词的英文是freedom of press,而这个词在中文中也有其他的译法:“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言论自由”等等,这也揭示了新闻自由的基本内容,即公民的出版自由、采访自由和发布自由。
  近年来,家用计算机走进千家万户,网络快速普及。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信息,截至2010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4.2亿人,手机网民2.77亿人,我国的互联网普及率增至31.8%。而Kleiner Perkins 合伙人,前摩根斯坦利分析师 Mary Meeker 在 Web 2.0 Submit 上做的一年一度的互联网趋势报告更显示中国的互联网用户增长速度远远超过其他国家。互联网在我国快速普及的趋势由此可见一斑。
  网络的普及直接影响了新闻载体的由传统形式向网络形式的转化,从而对新闻自由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影响集中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网络普及使新闻发布主体更加多样化
  网络的普及直接带来的就是传播信息平台的多样化。现如今,微博、博客、新闻门户网站、网络社区等无不为普通网民发布信息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从而更加保障了广大民众的言论自由权利。著名的“打假斗士”方舟子便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方舟子,本名方是民,笔名方舟子,1967年9月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曾在美国留学和工作,是“新语丝”网站的创办人。方舟子通过新语丝网站,多次发表文章,来揭发中国科学界和教育界的学术腐败现象,批判新闻界的不真实报道,以及批判基督教、伪科学、伪气功、伪环保等。方舟子本是一个文字工作者,正是因为网络的普及使他有机会将自己的发现的各种虚假事件以新闻的方式公诸于众。
  二、网络普及使新闻活动的互动性增强
  网络的普及为我们迅速及时发表自己对新闻事件的看法并参与到新闻事件的评论中去提供了良好的契机。这使新闻活动的互动性得到了极大地增强。新闻自由是属于人民的,而广大民众充分的参与到新闻事件的互动中来无疑是有利于打破大型媒介对大众行使新闻自由权的阻碍,从而增强了新闻自由度。例如近期发生的“小悦悦”事件,广大网民针对十三个路人的冷漠和社会道德的底线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使整个事件在全国范围内掀起轩然大波。同时,各方人士针对此事也发表了不同的看法,有谴责社会道德缺失的,有追究政府责任的,亦有站在科学角度理性分析为路人辩护的,在这个互动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在网络普及的作用下,我们的新闻平台已经可以通过新闻受众的互动包容更加丰富的观点,我们的新闻平台也正在向"观点的自由市场"的理想境界迈进。
  三、网络普及对新闻自由的负面影响
  自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这个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自由。新闻自由也是一样。新闻自由必须在确保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才能够得到保护。然而,网络的普及和对信息发布者门槛的降低,为滥用新闻自由者提供了便利条件。
  利用互联网平台滥用新闻自由权造成新闻诽谤。红极一时的“郭美美”案件便给了我们惨痛的教训。2011年6月20日,微博上一个名叫“郭美美baby”的女孩引起了众人瞩目。她在微博上经常展示自己的生活照,从中能看到,她开玛莎拉蒂跑车、在别墅开生日会,皮包、手机、手表都是昂贵的奢侈品。而她微博认证的身份是“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正是这一点,引发了公众的强烈质疑:一个年仅二十岁的女孩就当上了总经理,并拥有名包豪车,财产来源是否和“红十字会”有关?一时之间,网友们展开了“人肉搜索”,各种与郭美美、红十字会有关的说法在网络上流传,真假难辨,真相不明。后经过一系列的调查,认定郭美美的确与国家红十字会并没与联系,其行为更多属于个人炒作。然而,郭美美却直接导致中国红十字会公信力的降低。据人民日报12月8日报道,2011年中国红十字会募集约42亿元,据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赵白鸽透露今年的个人捐款很少。个人捐款减少的原因初步看来主要是今年自然灾害的“局部性”和以“郭美美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网络事件。由此可见,普通网民恶意利用互联网络的平台对于社会组织的诽谤所造成的影响会有多么恶劣,而这种恶劣影响又无疑会严重影响社会组织的正常运作和社会功能的正常发挥。
  利用互联网平台滥用新闻自由权造成对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在英国的《法律大辞典》中对隐私权的解释为:隐私权是“不被干涉的权利;免于被不正当的公开的权利;个人(或组织)如果愿意,可使他个人及其私有财产不受监视的权利”。当今甚是流行的“人肉搜索”便是对通过网络渠道对个人信息进行搜索公开的典型例子。从早年的“高跟鞋虐杀小猫事件”到近期“小悦悦事件”对冷漠路人的人肉搜索,都是网友们通过互联网的便利条件将事件的相关主人公的个人信息搜集出来并公诸于众,从而给当事人的私人生活带来很大不便,并给其本人带来巨大的舆论压力。而在娱乐圈中活跃的“狗仔队”更是将挖掘明星们的隐私并通过网络渠道大肆传播渲染作为自己发掘新闻点,博取大众眼球的重要手段。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接受大众监督是理所应当的,但是这只限于对其成功经历、工作状况等与其职业相关并且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另外,对于明星个人行为中有悖于法律道德的亦应该进行合理报道以求发挥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但是,有关于明星感情状况、私人联系方式、个人正常生活方式等与公众利益不相关私人信息则应充分得到保护。
  互联网络的发展与普及对促进新闻自由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其为新闻自由的正常发挥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为了使互联网络的到更好的利用并为新闻自由的发现起到更大的促进作用,我们必须依靠国家立法加强社会控制,以期互联网络信息传播的规范化和新闻自由权利的使用的正当化。
  
  参考文献:
  [1]李良荣.新闻学概论(第三版)[M].复旦大学出版社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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