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社会责任的资源依赖性及其配置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申富平 袁振兴 发表于:2011-05-16 12:05  点击:
【关健词】企业社会责任;资源的依赖性;社会责任配置
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客体与内涵存在着争论,究其原因是对企业社会责任资源依赖性缺乏认识。对资源的依赖性是企业社会责任产生的本源,企业社会责任资源的依赖性包括对资源本身的依赖性和对资源依赖关系的依赖性,它们是企业配置社会责任的依据。一般来说,某种资

公司规模的扩张,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成为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因此,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由一种边缘性的概念和思潮迅速变为一种社会运动,进而转变为企业经营的一项现实约束。然而,在这个运动中,仍需要明晰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以期为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理论指导。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客体与内涵
  自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诞生以来,关于它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1916年,克拉克最早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并阐述了具有启蒙意义的关于社会责任的思想。但是,这种思想并没有引起人们太多的注意,直到1931年,伯利与多德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一场辩论,才引起了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并最终引发了一场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大讨论。这些讨论基本上围绕着三个主题: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客体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
  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是指社会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关于社会责任主体的讨论从“企业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论开始。概括起来有三类观点:
  1. 社会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企业。这一主张最初由克拉克(1916)提出,他认为“自由经济是一种没有社会责任的经济,目前需要一种由经济组织负责的有责任的经济”。这无疑主张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在其后的多德(1932)、鲍恩(1953)、伍德(1991)、戴维斯(1960)、卡罗尔(1979)等人也持相同的主张。只不过,他们认为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理由不同:(1)公司的经营产生了一些社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当然应该由公司买单;(2)公司既是一个创造利润的“私人单位”,又是一个社会组织,公司存在的目的不仅要为股东创造财富,而且还要服务社会,具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3)企业都在特定开放性的环境下经营,与其他主体(包括个人的或组织)密切相关,必须对环境及其他主体产生的后果负责。
  2. 社会责任承担的主体是管理者。在“谁”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论中,“企业管理者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扮演着双重角色。无论是主张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方,还是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方,都把它作为支持自己主张的观点。
  企业社会责任的主张者认为,管理者应该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其理由是:(1)根据传统公司理论,管理者是股东的唯一受托人,管理者应成为履行责任人;(2)管理者是企业政策的实施者,应该对其行为导致的后果负责,同样,社会责任的实施也是由管理者个人来决策的,因此,应该是个人而不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人把“企业管理者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作为支撑自己主张的典型代表是弗里德曼(1962),他认为,公司是虚拟的,其责任也是虚拟的,只有自然人才能承担责任,所以,只有自然人而不是企业才能作为一个实体承担责任。
  3. 承担社会责任应区分企业与管理者不同的角色。有的学者论述企业社会责任时,严格区别企业与管理者的不同角色,主张企业是社会责任的承担主体,管理者是社会责任的实施主体。理由是:(1)企业由管理者经营,管理者是决策者,是企业的行为主体,具有行为能力,而企业只是相关利益者获得权利的一个平台;(2)从微观社会责任的角度来看,管理者应该放弃对权力和个人或企业目标的追求,引导企业向社会微观责任方向发展。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客体
  社会责任的客体是指企业应该向“谁”承担社会责任。关于这个问题经历了从只为股东负责到为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的演绎。弗里德曼(1962)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看作是对自由经济的颠覆,并认为对股东履行了经济责任也就是承担了社会责任。克拉克(1916)认为团队应对其成员承担社会责任。伯利(1931)虽然遵循了股东至上的逻辑,把股东看作社会责任的主要客体①,但是,他也承认对股东承担经济责任并不是管理者的唯一责任,管理者还需要对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只不过管理者对股东之外的人承担责任取决于这种责任的承担是否损害股东的利益。在1932年他还接受了多德(1931)的广泛信托原则,将责任对象扩展到企业外部的利益相关者。以后的鲍恩(1953)、戴维斯(1960)、卡罗尔(1979)等人更是将社会责任的客体扩展到了诸如供应商、客户、社区、政府等企业外部的所有利益相关者。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
  随着社会责任问题争论的深入,社会责任的内容也有单一的经济责任扩大到了以“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为基础的社会责任框架体系,同时,它也体现了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之间关系的认识。
  1. 企业的经济责任就是社会责任。持这一观点的代表是弗里德曼(1962)。“如果我们必须谈论社会责任……在自由经济中,企业有且仅有一个社会责任——只要它处在游戏规则中,也就是处在开放、自由和没有欺诈的竞争中,那就是要使用其资源从事经营活动以增加利润”②。在弗里德曼看来,对股东履行的经济责任就是社会责任。
  2. 企业社会责任是与经济责任相并行的一种企业责任。克拉克(1916)认为,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包括在企业责任之中,而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是不相互交叉或包含的。多德(1931)认为企业不仅应为企业创造利润,还应该服务于社会。这种广泛的社会责任被鲍恩(1960)分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商人的社会责任,提出“自愿性原则”是确定社会责任内涵的基础。从此,“自愿性原则”成为后来研究者确定社会责任内涵的基本原则之一。戴维斯(1960)就在“自愿性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出了所谓的社会“责任铁律”和公司社会责任的五条定律。普雷斯顿和阿克曼(1975)等人认为,企业具有积极维持良好社会行为的责任,企业必须对它在社会中所涉及的主要和次要领域的结果负责。
  3.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包括经济责任在内的一组责任。这一观点的代表是卡罗尔。他将社会责任的内容界定为“包括社会于一个时间点上对组织在经济、法律、伦理和自愿方面的期望”(卡罗尔,1979),即社会责任具体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伍德(1991)③的观点则更具有概括性。他将社会责任的内容应分为制度层次、组织层次和个人层次。制度层次是指社会有权在各类组织之间建立和强制达成权力的平衡,并规定它们的法律职责。组织层次是指企业具有积极维持良好社会行为的责任,必须对它在社会中所涉及的主要和次要领域的结果负责。个人层次指个人的权力和责任受到组织和制度内的经济法律和道德约束。斯旺森(1999)将公司社会责任原则分为社会责任的宏观原则和微观原则两个部分。公司社会责任的宏观原则要求考察企业经济化、生态环境化与企业责任之间的内在关系。公司社会责任的微观原则主要体现在个人层面上。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