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中国家制度安排理论研究述评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方玉梅 魏晓文 发表于:2012-03-19 23:19  点击:
【关健词】科技创新;国家制度安排;理论评析
20世纪下半叶,伴随知识经济的兴起,创新从企业行为上升到国家战略,国家制度专有因素对科技创新的特殊作用备受学者的关注。文章对科技创新中国家制度安排理论进行梳理,有利于揭示科技创新中政府行为的一些本质特征和国家制度安排的源起及其当代意义,对我国科技创新中

一、 引言
   理论来源于实践,反过来对实践活动又有巨大的指导作用。在研究我国科技创新中国家制度安排问题时,西方理论的分析框架或许不是最适宜的,但起码是可以借鉴和在一定程度上使用的。因此,我们应对国际上科技创新中国家制度安排的相关理论发展历程及其分析框架加以辩证地分析和总结,以期对我国科技创新活动中的国家制度安排有所启迪和借鉴。
   有关科技创新中国家制度安排的理论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马克思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原理。马克思本人尽管没有明确使用创新概念,但他从哲学高度深刻洞见了科学技术与社会制度变迁之间的互动关系。1912年,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J. SchumPeter)在其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提出了创新概念和创新理论。但他认为,“创新”是指企业家将“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一种从未有过的新‘组合’引入生产系统以获得‘超额利润’的过程”,强调企业是创新的社会组织载体,企业家精神是创新的深层动力,将创新研究限定在技术层面。但是,从社会整体的角度看,创新活动是多种多样的,其社会组织形式也具有多层次性。20世纪下半叶,伴随知识经济的兴起,人们对创新概念的理解从技术领域逐渐扩展到知识、制度领域,从企业层面逐渐上升到产业、区域和国家层面。由此,国家专有因素对创新的特殊作用就开始被纳入到学者的研究视野中来。
   二、 科技创新中国家制度安排的理论研究回顾
   1. 新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把市场失灵假设作为国家介入科学技术活动的前提和必要性的推理。其中,较早将国家因素纳入到技术创新研究中的学者是阿罗(Arrow,1962)。阿罗在《干中学的经济含义》一文中指出,“干中学”或知识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部分的非排他性特征,并由此推论出知识具有溢出效应。因此,他认为,不存在政府干预时的竞争性均衡状态是一种社会次优状态,均衡增长率低于社会最优增长率,国家可以采取适当的政策提高经济增长,使经济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罗默(Romer,1986、1990)继承并进一步发挥了阿罗技术外部性解析经济增长的研究思路。据罗默分析,技术是不同于普通竞争性商品和公共产品的一类特殊商品,技术的特殊性表现在技术具有非竞争性和部分排他性。正是技术的这种特征,产生了溢出效应。知识和技术溢出效应的存在,造成了厂商的私人收益率低于社会收益率,不存在政府干预时厂商用于生产知识和技术的投资将会减少,从而使分散经济的竞争性均衡增长率低于社会最优增长率。由此,罗默认为,为了促进经济增长,政府应向研究开发活动提供补贴,或对生产知识和技术的厂商提供补贴的同时对其它厂商课税,从而激励社会生产要素投资研究开发部门,进而提高经济增长率和社会福利。卢卡斯(Lucas,1988)关于人力资本外部效应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命题,并提出政府应向人力资本积累提供补贴。
   新古典经济学的另一代表人物巴罗(Barro,1990),通过建立公共产品模型,分析了政府在促进经济增长中具有重要作用。在他看来,政府可以通过适当的财政、税收和货币政策,为技术创新提供直接和间接的补助,鼓励厂商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促进社会整体人力资本和知识的积累,最终实现经济的长期增长。
   2. 新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突出强调和论证了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作用,将制度视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变量,并深入探讨了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及在制度创新中国家专有因素的独特优势。
   在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关系方面,新制度经济学通过重新解读历史,论证了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决定作用。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由于技术创新具有外部性和不确定性,技术创新活动的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存在着巨大差距,这使得个人的积极性大大降低。若要促进技术创新,就必须对知识产权进行界定和保护,否则,经济发展只能依赖于一些零星的自发性的创新来支撑。诺斯(North, 1980)认为,技术的革新或改进固然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活力,但如果人类没有持续地进行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冲动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包括产权制度、法律制度)构建把技术改进的成果巩固下来,那么,人类社会长期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是不可设想的。诺斯(1994)在解释为什么现代意义上的经济增长率先发生在荷兰和英国时,他说:“在这两个国家,持久的经济增长都起因于一种适宜所有权演进的环境,这种环境促进了从继承权完全无限制的土地所有制、自由劳动力、保护私有财产、专利法和其它对知识财产所有制的激励措施,直到一套旨在减少产品和资本市场缺陷的制度安排”。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制度可以通过产权界定来规范经济行为,为提高创新效率提供必要的社会秩序,减少技术创新的外部性、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制度环境的改善会激励创新。同时,技术创新也能降低制度创新的信息成本和操作成本。
   在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方面,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或创新的主体分为个人、自愿联合团体和政府(国家)三个层次。其中,政府(国家)处于最核心的地位,它是制度的最大供给者,它在有效制度的形成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定义,国家是一种在某个特定地区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国家在使用强制力时有很大的规模经济。作为垄断者,国家可以比竞争性组织以低得多的费用提供一定的制度性服务。国家在制度供给上除了规模经济这一优势外,在制度实施及其组织成本方面也有优势。例如,国家可以凭借其强制力和“暴力潜能”,以最短的时间和最快的速度推进制度变迁,降低国家在制度变迁中的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提高效率。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国家在推进制度创新方面,可以通过提高意识形态的一致性程度来降低制度创新成本。无论是维持还是推翻现有的秩序,离开一致性的意识形态都是不可能的。当国家权利主体面对众多公共选择时,“意识形态便成为决定性因素”。在诺斯看来,意识形态对人的行为的影响与利益效用一样明显,在某些条件下可能是决定性的。“当个人深信一个制度是非正义的时候,为试图改变这种制度结构,他们有可能忽视这种对个人利益的斤斤计较。当个人深信习俗、规则和法律是正当的时候,他们也会服从它们”。由此可见,对政府来说提高意识形态的一致性是降低制度创新成本、促进经济发展、增强政权的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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