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过错之举证责任分配研究(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李利 发表于:2012-07-11 16:01  点击:
【关健词】 举证责任; 过错; 会计师事务所; 规范说; 过错推定原则
第三,利害关系人在整体上掌握信息的能力弱于会计师事务所。虽然专业投资机构等部分利害关系人掌握信息的能力和收集证据的能力较强,但从整体来看,大多数利害关系人在信息占有程度和专业知识上,无法与会计师事务

  第三,利害关系人在整体上掌握信息的能力弱于会计师事务所。虽然专业投资机构等部分利害关系人掌握信息的能力和收集证据的能力较强,但从整体来看,大多数利害关系人在信息占有程度和专业知识上,无法与会计师事务所相比。在涉及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审计活动中,利害关系人会因为信息量的不足和技术手段的缺乏而难以举证,无论对于验资业务,还是证券业务,要求利害关系人证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十分困难。以证券业务为例,公众投资者并无时间和精力认真阅读每一家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后再决定是否投资,多是根据股价走势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分析报告进行投资,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行为都较为隐蔽,没有专门机构的调查,公众投资者甚至难以发觉自己的损失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造成的,在公众投资者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都难以发现的情况下,要求公众投资者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无疑是强人所难。因此,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就其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实属必然。
  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侵权中,无论将过错之举证责任分配于会计师事务所,还是分配于利害关系人,都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遭受不合理的损失,因此成为法学界和会计学界争议的焦点之一。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应遵循如下路径:在侵权行为法和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的指引下,考虑社会公共政策因素,综合运用公平原则、武器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举证难易或证据距离原则、利益衡量原则等,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立法安排,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公平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
  此外,还要注意对过错这一要件事实的证明方法,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概念,在主观上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应受责难的心理状态,在客观上指其行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的过错可以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因此,对过错之证明可以借助对客观行为之证明。在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中,其过错的主观性体现在没有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客观性体现在违反执业准则,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在审计活动中不存在过错的证明,可以通过对其没有违反执业准则的证明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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