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行为救济之实施路径及效用评析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邵亚雄 郭枫 李超 发表于:2011-11-07 10:36  点击:
【关健词】合并 反垄断 行为救济 合并救济
自HSR法案以来,合并救济制度得到了广泛的适用与推广。它包括行为救济与结构救济。行为救济在合并案例中通常不倾向于被采用,因为它趋于把到政府或/和法院牵涉到市场运行中来,并加于政府和公众很多直接的、实质的而结构救济能够避免的成本。但由于结构救济不仅有着极

Behavior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U path and the effectiveness evaluation
  Abstract: Since the HSR Act, merger relief system has been widely applied and promotion. It includes behavior relief and structure relief. Behavior relief not usually tend to be adopted, because it tends to put to the government or/and court involves market operation. Even more, it should add the cost to government and the public that suppose to be avoided. However, due to structural relief not only has an extremely complex and tedious analysis of factors, but also has the restrict facts in its implementation from the combined company and the purchaser in recent years. Nowdays, implementation of the EU merger remedies are more and more inclined to behavior relief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Keywords: merger antitrust actions behavior relief structural relief
   一、行为救济的基本内涵
   (一)行为救济的传统内涵
  欧盟的救济通告规定中采取的是二分法(dichotomy),即结构性救济与行为救济。然而,无论是在合并规则、救济通告或是在欧共体的整个法律体系内,是没有关于结构救济和行为救济的正式定义。而且关于在结构救济和行为救济直接的分界线是位于何处,看起来好像也没有任何明确一致的意见,或者更为确切的说是,是否存在这么一条分界线也是不清楚的。初审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在Gencor vs Commission案中,认为结构性救济重要且明确的特征是它们“永远的,或者是至少在一段时间,预防先前为执委会所确定的优势地位的出现或增强,而且此外不需要中期或是长期的监控措施”,并且初审法院中所提供的方法是“承诺藉由出售子公司,减少由集中引起的市场占有率”。
  行为救济又称之为非结构救济。所以,我们可以藉由初审法院对结构救济的界定来界定行为救济。行为救济主要的系由以保证竞争者在购买或使用一些为结合的当事人所拥有的重要资产、输入或是技术中享有公平竞争为目的的承诺所构成。因此,这种情形大部分的产生在结合实体是垂直结合的。这是确实如此的,藉由连接在上游和下游市场中的地位,公司可能能够阻止意图接近在垂直连锁的两个层次中现有的或是潜在的竞争者 。对于执委会及当事人而言,行为救济的主要利益是,它们可以是有弹性的而且能够微调的(fine-tuning)。对于特别的疑虑,他们可能被仔细的修改,相对于结构救济经常是直接的目标。此外,行为救济对于新兴市场、小型的全国性市场是特别适当的,以处理使用的争议以及降低参进障碍 。另外,在资产剥离必须藉由额外的措施补充,以确保竞争将被重建也是可能的,在这些情形中,行为的或准结构性的治愈可能被使用 。
  如上所述,尽管初审法院已经描述结构性救济的明确特征,但它没有发表关于行为救济的明确特征的意见,而仅仅是提供了三个例子。这可能不是令人意外的,因为一般而言,确定那些涉及公司保证依一定方式行为的救济情形并不是困难的。行为救济可能被定义为与那些管理和其他的市场参与者(例如,竞争者、供应者及顾客)相对的结合的当事人交易之后的行为。行为救济的例子包括:承诺不为价格歧视、一段期间不使用商标、愿意供应商品予第三人、不主张知识产权、不从事搭售行为、不缔结独家或是长期契约以及给予顾客终止长期供应契约的选择 。
  初审法院并没有根据救济是否对于相关市场的结构产生效果,而对结构性的和行为的救济加以定义。反而,初审法院认为救济,无论是结构性的或是行为性的,在结合规则下是可以接受的,仅在它们引起市场结构中的改变。如此以至于优势地位没有被创造或是被增强。从而这明确意味着行为救济的可能性,然而不需要是必然地,对市场有结构性的效果。换而言之,关于在结合规则下是可接受的承诺,不管其类型,在此意义上,他必须是“结构性的”。以此观点,似乎可能确定行为救济有三种主要的类型 :
  (1)行为救济一旦执行,对市场可能产生立即的、永久的结构性改变,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结构性救济。这类的承诺经常被认为是“准结构性的”(quasi—structural)救济。例如,要求提供没有差别对待的使用知识产权,其性质上是结构性的,因为授予许可,一旦发生的话,将对市场产生立即的而且永久的改变,由于新的供应商进入,几乎如同承诺授予某一个第三人独家授权,或是假使合并的当事人的重要资产没有被拥有,而是藉由独家的长期契约取得,救济可能涉及放弃或是减少这类契约的一部分或全部。 不过这类的承诺有行为的要素,例如,对于任何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而言,没有差别的使用,这些需要不只是短期的监控。然而,这类的救济不可能被定义为与行为救济相对的结构性的救济,因为它们涉及管理合并实体在市场上的行为,而且需要的不只是短期的监控。
  (2)对于市场没有产生立即且永久的结构性改变的行为救济,但仍然有影响市场结构的效果。阻碍竞争者发展新的产品或技术可能被避免。例如,由于合并方同意不主张知识产权。合并方所为不缔结独家契约的承诺,可能是足以避免竞争者被阻止接近供应商或顾客。第三人的可实行性可以被维持,以及因而供应的竞争性结构,透过向该第三人购买产品的承诺。
  (3)行为救济不太可能对市场有任何结构性的效果。例如,在承诺不索取过高的价格,可能使消费者免受于结合的公司所为的滥用行为,对于市场的任何结构性改变是不太可能的 。或是垂直的防火墙(vertical firewalls)。当是在垂直合并的合并各方中,假设上游企业供应不只是下游企业,也包括下游企业的竞争者。关于下游企业的竞争者的竞争性机密,那么从合并实体中的上游企业泄漏给下游企业是可能的,从而使得整个竞争过程将被扭曲 。这可能为反垄断的主管机构要求,透过“非公开条款”(non-disclosure provisions),使得这类消息不得在集团公司中不同企业中流通。  这类救济方式在欧盟体系内使用的并不常见,但是已经多次适用于美国,美国反托斯行政机关同意了数项垂直合并,通过对合并集团附加非公开条款以及非歧视的要求。
   (二)行为救济的经济学内涵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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