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行为救济之实施路径及效用评析(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邵亚雄 郭枫 李超 发表于:2011-11-07 10:36  点击:
【关健词】合并 反垄断 行为救济 合并救济
同样的,Jenny提到:总的来说,尽管似乎是偏好简易的资产剥离,较复杂的救济以及相当难以监控的行为救济,惯常的为欧共体执委会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适用于高科技产业中因为高可以产业的未来是如此不确定的,而且因

  同样的,Jenny提到:“总的来说,尽管似乎是偏好简易的资产剥离,较复杂的救济以及相当难以监控的行为救济,惯常的为欧共体执委会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适用于高科技产业中……因为高可以产业的未来是如此不确定的,而且因为在那些产业中结合的潜在的效率利益,相较于结构性救济是更具有弹性的,以及可能被利用仅仅一段短暂的期间的行为救济是更适当的,甚至是唯一可能的救济,即使他们可能需要反托拉斯主管机关从事代价更高的监控。”
  有学者认为,执委会应该重新检视它全部所述的对于结构救济的偏好。首先,在行为救济可能是更合适的情形,以及产业应该被确定。譬如在非横向合并中,在市场中所预期的改变限制反竞争效果的持续期间和被管制的企业。第二,当结构救济不能适当的被履行,例如使合并丧失效率风险,结构救济的替代行为应该被调查。例如,许可、激励的契约,或是一些价格控制的方式。
   三、合并救济方式选择适用
  初审法院认为,在承认合并规则是具有结构性的性质时,当事人所提出的承诺在分类上是行为性的还是结构性的,就其本身并不是明确的,而且救济是否被分类为行为性的还是结构性的这个问题上,或至少,应该是不重要的(immaterial);因为重要的是,在每个案件中的问题是,讨论中的问题是否符合以下三个标准 :(1)显然的防止优势地位的产生或增强;(2)可以被有效地被执行,而且是在短暂的期间之内;以及(3)除了在例外的情况中,不需要任何额外的监控,一旦他们已经被执行。
  合并救济是必须处理许多相关的考虑。因此,不同救济的范围必定也是广泛的。没有单一的救济或甚至是单一类型的救济是合适于消除所有的起因于不同类型的合并的竞争问题。换而言之,不同可使用的救济不必然的是互相可代替的。只要能达到重建有效竞争的环境,任何的救济组合都是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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