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中财务与税收问题的探析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郝娜娜 发表于:2010-09-19 10:22  点击:
【关健词】 股权激励;中小板企业;财务; 税收
股权激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我国资本市场是一个新生事物,相应的财务和税收制度尚不完善,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将直接导致股权激励无法实施,或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甚至会导致激励过度而间接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我们从股权激励

 所谓股权激励是指在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业绩考评的基础上,以本公司股票、股票期权或股权的其他方式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或奖励的一部分的激励方式。本文结合案例对现行股权激励会计、税收制度进行研究,旨在提出在会计、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监管建议,以期更好地推进股权激励实施并发挥其积极作用,推动我国中小板企业的蓬勃发展,逐步优化产业结构。
  
   一、股权激励中相关财务问题的探析
  
   (一)股权激励会计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1.现行规定未明确行权条件,不应剔除期权费用的影响。2007年度,伊利股份以净利润加上期权费用作为“净利润”来核算“净利润增长率”,从而达到行权条件实施股权激励,并导致公司巨额亏损,这显然与股东实施股权激励的初衷相背离,存在激励过度,严重侵害了股东的利益。
  对策:股权激励实施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对经营者和员工进行激励,以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从理论上讲,只有当股权激励获取的收益大于支付的成本时,才有实施的必要性。也就是说,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中必须考虑期权费用的影响,业绩增长等财务指标均应为确认期权费用后的数据才合理。因此,建议明确规定行权条件不得剔除期权费用的影响,避免激励过度。
  2.激励股权公允价值的计算不尽合理。目前国际上较为通行的是采用B-S模型或二项式模型计算股票期权公允价值,其主要影响因素有:行权价和当前市场价、行权期间、无风险利率、股价的波幅、付息率等。这种模式是建立在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基础上的操作,而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属于新兴加转轨类型,处于发展过程中,在很多层面都不成熟。
  对策:期权公允价值估值模型和参数的选取直接决定了公允价值和期权费用的大小,为避免上市公司利用通过倾向性选择模型和参数实施盈余管理,建议财政部协调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出台公允价值计算的相关解释、指引,合理确定公允价值的计算模式,规范股权激励成本费用的计量。
   (二)股权激励中相关财务问题与对策
  1.行权标准存在短期化现象。股权激励的时间过短使经营者很可能采取短视行为,甚至利用会计政策的漏洞夸大其经营业绩,因此不能体现公司价值的真正增长。
  建议:选择长期化行权标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试点中行权时限设计为3~5年,过短的行权时间不利于长期激励功能的实现。在Murphy(1998)以美国公司为研究对象的样本中,83%的公司行权期限为10年,13%的公司设计的行权期限不到10年,还有4%的行权时限超过10年。
  2.行权条件的设定缺乏弹性,没有完善的企业业绩评价体系。一些中小板企业仅能考虑其硬性的财务指标,未能综合考虑宏观环境及非财务指标对公司业绩带来的影响。
  建议:考虑将市值管理模式与综合业绩考核相结合。国外企业对经营者实施股权激励的依据(包括公司股权激励中的行权条件)主要是考虑公司业绩的表现,但现阶段我国股票市场还未尽完善,而且还严重受到国际股市的影响。如万科由于2007年和2008年股票市场的牛熊变换,使其未能行权进而使股权激励失去了预期的效应。此外对经营者实施股权激励的依据除包括财务指标外,还应包括各类非财务指标,非财务指标的使用可以促进管理者注意提高公司的全面绩效。如引入EVA等的财务评价指标,并采用平衡记分卡的方式将非财务指标纳入业绩评价体系,保证业绩计量的准确性。
  我国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政策的时间不长,正在逐步对股票期权制度进行规范。我国“股份支付”准则的颁布进一步缩小了对于股权激励会计处理与国际上的差异。但实际操作中引发的问题有待我们去解决,应更多地汲取国际上关于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的现状,使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更加完善。
  
   二、股权激励中相关税收问题的探析
  
  我国现有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还停留在税收调节作用感性的、表象的浅层面上,总体上不利于对激励对象进行长期性的激励。
   (一)个人所得税相关的问题与对策
  根据现行相关规定,激励对象需在“行权”时,以市场价和行权价之间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本文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其存在的不尽合理之处。
  1.公平税负。股权激励对象在行权时对收益交纳个人所得税,与现在二级市场投资尚未征收个人所得税相比,有失公平。由于在行权环节激励对象并未获得现金收益,激励对象很可能被迫出售部分股票来缓解矛盾,长期激励成为泡沫。对因法律法规限制不能出售股票的激励对象,在没有合法资金途径的情况下,放弃行权几乎是唯一选择。
  建议:股权激励的纳税义务在转让股票时发生,降低激励对象持有股票的成本和股票下跌所带来损失的风险,使股权激励对象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计税依据。市场价和行权价之间的差额不是激励对象的实际所得额,并且由于行权后一定时期内无法在二级市场上交易,激励对象也存在由于股价下跌无法获取收益乃至亏损的可能,股票实际出售价款扣除行权成本后才是激励对象获得的真正收益,以未实现的收益计缴税金不合理。
  建议:适当降低股权激励收益适用的税率,激励对象通过股权激励所获取的收益适用的税率应该低于“工资、薪金”适用的税率。
  3.纳税义务时间。行权时,激励对象并没有真正获得利益,尚未获得收益就需要支付高额的个人所得税,不但给激励对象造成较大的资金压力,还容易引发激励对象操纵行权日和股票出售日股价的风险。
  建议:税率与持有股票的时间相匹配。激励对象持有公司股票的时间长,适用较低档次的税率,鼓励其长期持有股票,实现长期激励作用。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的问题与对策
  股权激励费用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激励费用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抵扣项目;二是如果能扣除,扣除额如何确定;三是何时能扣除。而到目前为止,对这些问题均未作出具体规定,可能会造成会计报表数据出现重大误差。
  建议:股权激励是为了交换雇员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职工薪酬。激励费用已在利润表里列为支出,并且事实上减少了公司可获得的潜在现金流(如向社会公开发行将获得比行权价更高的股价),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费用,与现金支付薪酬一样,其实质都是公司权益的减少、成本的付出。如果激励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将会增加高管人员实现企业预定目标的难度,大大削弱了股权激励机制的作用,并且公司往往会倾向于选择现金支付薪酬等其他的激励方式。因此,我们认为股权激励费用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抵扣项目。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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