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思维变革与制度创新(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黄震 发表于:2014-07-17 12:04  点击:
【关健词】互联网金融 软法 柔性管理 政府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推动金融监管变革的良好契机 在当前金融监管格局下,互联网金融有的领域有机构监管,有的领域还没有机构监管。互联网金融不是法外之地,但目前政策法律环境总体是宽松的,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没有出现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推动金融监管变革的良好契机
  在当前金融监管格局下,互联网金融有的领域有机构监管,有的领域还没有机构监管。互联网金融不是法外之地,但目前政策法律环境总体是宽松的,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没有出现监管过度的情况,还没有专门法律出台,部门规章也比较少,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之初的试错探索。从民商法原则出发,法无明文禁止即是自由,赋予了经营者探索试错的创新空间;从行政法治原则出发,法无明文授权即是禁止,监管者要抑制自己的监管冲动。同时,我们也需要积极探索互联网金融时代的监管变革。无论如何,监管应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坚守风险监管的底线,笔者认为应该依法着力从以下几点进行监管变革:
  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互联网金融当前尚处于非成熟阶段,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能力有限,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时,就必须发挥政府的作用来进行监管,特别是地方政府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因为按照属地原则,风险最后是由地方政府兜底。考虑到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排查、风险量化、风险定价、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应该加强数据采集、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做好集体性的、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根据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信用报告目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消费者使用,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并非合法使用者。所以应当顺应时代发展,完善征信体系,由工商、政法、税务及金融部门联合建立企业、个人信用资料库并及时更新,共同建立我国信用体系。首先,建立形成行业内部征信体系并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建立黑名单互换机制;其次,积极促进与外部征信系统的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在不同行业间的沟通;再者,制定信用惩罚机制,以激励客户在利益平衡中作出明智的选择,重视自身信用建设;最后,在征信过程中注重客户隐私权保护。
  采取非审慎性监管方式。应加强市场准入监管,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包括注册资本、人员、信息技术标准等。同时,除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外,还应在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信息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加强持续经营监管,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根据监管过程中监测到的不同风险采取行政与司法相结合的处置措施。同时,应加强在市场退出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在监管P2P平台运行方面,建立贷款人风险基金,在网站退出市场时,利用此风险基金,保护贷款人的利益,补偿其损失。
  多层次、全方位协同监管。首先,加强地方政府监管。由于各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方面差异较大,因此互联网金融区域性、地方化色彩比较强,一旦出现问题,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具有区域性。因此,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应当接受地方金融办的监督管理。其次,在金融监管的指导之下,互联网金融行业应当成立行业协会,进行有效的自律监管。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其发展尚不能预测,还需要各方面的呵护,政府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不能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而行业协会运用行业内部公认的公约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方面能够减少风险,另一方面也为相关法律提供了参考。最后,建立内控机制,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的执业技能、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以确保稳定性、安全性,从而减小金融领域的动荡。
  专业化政府监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效率就必须建立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监管队伍,互联网金融是融合物联网技术和金融为一体的,所以对政府监管人员就会提出更高的素质要求,既要具有互联网技术背景,又要有一定的金融知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度与广度的增加,互联网金融的国际化趋势也不可阻挡,势必会造成国内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融合和冲突,这就需要政府监管人员综合考量国内外因素,适当汲取国外的发展经验,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中国化监管。但是在此过程中,政府所起的作用重点是引导和规范,而不是直接插手,简单地将政府意识强加给企业。
  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很容易跨界,且通过互联网渠道打通。监管应该从机构监管转变到功能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是指按照金融业务功能监管,比如,如果是存贷款业务,那么就按照存贷款业务这种功能,由银监会按照存款类机构来监管。原来的监管是从经营者角度来说的,行为监管则是指,将来监管要更加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权益。此外,现在监管部门正在设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需要完善监管协调机制,把原有的文本落到实处,把过去的一些规定变得有效率。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还要注意从实体规范转向程序规范,程序规范是今后要迅速加强的工作。
  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然面临各种风险和挑战。但是,作为新兴事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大势所趋。规范互联网金融应该软法先行,鼓励企业提炼产品标准和服务流程,形成行业内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但同时也需要政府部门的监管。与对传统金融的刚性管理不同,对互联网金融应多实行柔性管理,在当前的法律框架内将软法与硬法,柔性与刚性管理相结合。如何在现代法治框架内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仍待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责 编/郑韶武
  黄震,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互联网金融千人会俱乐部创始人。研究方向为金融法、互联网金融、法律文化。主要著作有《P2P网贷平台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民间借贷法律知识读本》、《民间金融及其制度重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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