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人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制度完善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王菲菲 发表于:2010-08-23 10:51  点击:
【关健词】一人公司;外部监督机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顺应了国际立法的潮流,但是在立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何既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能有利于企业的融资,是一人公司面临的挑战。本文从一人公司的出资、治理结构、外部监督机制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方面研究了一人公司面

一、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概况
  一人公司的产生和存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结果,一人公司有其自身的优点,它迎合了单一投资主体对有限责任的需求,而且它组织机构简单,决策高效,受到许多投资者的青睐。市场经济有序运作的前提是市场主体地位的平等性,然而我国历来的现实情况是,对外商资本和国有资本的投资者与境内非国有投资者区别对待。
  二、我国一人公司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完善
  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是鼓励投资、塑造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讲究信用的公司,在资本制度、责任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上体现出权益和责任、安全和效率的平衡,各种权利主体和权利关系的平衡,以及国家干预与公司自治的平衡。本文认为以下几点是需要考虑的方面:
  (一)对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
  传统公司制度十分重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之间的相互制衡,“三权分立”的权利制衡机制也已深入人心。公司的出现也让“企业所有与经营分离原则”成为公司治理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如今一人公司的出现打破了稳定的“三权分立”模式,决策权和执行权集中于单一股东一人之手,监督权也往往是形同虚设,起不到有效的监督作用,使单一股东更容易滥用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利益。如何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在一人公司的立法过程中显得十分重要。我国公司法中对于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比较简单,只是规定了一人公司可以不设立股东会,而对于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没有说明如何设置,只是在58条中说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往往身兼董事,掌握着公司的决策权和执行权。至于监事的设置,公司法规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来担任,单一股东既然已经集决策权与执行权与一身,自然不能再由其担任监事,不能又当球员又当裁判,职工代表当然成为合法的监事人选。但是,由职工担任监事一职就一定可以不负重任?我看未必,职工受制于公司,想要真正的监督董事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二)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
  实践证明,哪里有有限责任,哪里就有有限责任的滥用,一人公司是最易于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公司形式。如前所述,一人公司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只能寄希望于外部监督机制的建立。对一人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无疑是最有效的手段,以此来保护债权人利益。但是,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而且第63条的规定与第165条的规定属于重复规定,实无必要。再看第170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人公司的单一股东对于聘任、解聘什么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有决定权的。利用法律这一漏洞,他可以聘任自己“信得过”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样也可以解聘对自己“不利”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此有必要介绍一人公司外部监督做的比较好的国家——法国,其会计监察人系独立于公司之外,由国家通过考试等方式赋予其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客观性和独立性。该会计监察人不仅负责一人公司的平时业务和财产监督,对于股东出资部分也得由会计监察人负责评估其价值。为避免该会计监察人与一人公司股东互相串通,还规定了会计监察人的连带责任。
  (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
  “依各国实践经验得知最容易发生滥用公司法人格之情事者,系道德危机极高之一人公司、家族公司及母子公司。”由于一人公司内部制衡机制薄弱,当单一股东的个人利益与公司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极易造成股东利用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美国联邦大法官道格拉斯曾感叹:“在法律之所有经验中,没有比一人公司之类的欺诈案件更多者。”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法律有必要对一人公司股东的上述行为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度,国外尤其是美国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可资借鉴的素材。可见,对一人公司股东规定了比普通公司股东更为严格的责任,以此来防范单一股东对有限责任的滥用损害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这样的规定会不会导致动辄债权人就会将单一股东告上法庭?反正债权人自己又不用负证明责任,单一股东一旦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即被告知法人人格否认,这样岂不是让债权人滥用了诉权吗?一味的去保护债权人利益而忽视了股东的利益,这样的法律也不是公平和正义之法。如何解决类似的矛盾?是我们进一步要思考的。
  
  参考文献:
  [1]赵德枢.一人公司详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宋永新.美国非公司型企业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赵旭东.新公司法制度设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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