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上市公司创业板分拆上市的价值创造机制(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刘永泽 唐大鹏 于焜 发表于:2012-01-10 12:20  点击:
【关健词】分拆;上市;价值创造;企业重组;创业板;上市公司;资本经营;
图2组织成本随公司规模变化的曲线 综上, Q分拆为Q1和 Q2后,原来的交易成本TRANS_COST(Q)与分拆后形成的Q1和Q2的交易成本的总和即TRANS_COST(Q1)+TRANS_COST(Q2)相等,这也就是说减元分拆前后市场使用价格机

  图2组织成本随公司规模变化的曲线
  综上, Q分拆为Q1和 Q2后,原来的交易成本TRANS_COST(Q)与分拆后形成的Q1和Q2的交易成本的总和即TRANS_COST(Q1)+TRANS_COST(Q2)相等,这也就是说减元分拆前后市场使用价格机制自发地配置资源Q的成本没有发生改变。但是,分拆后形成的Q1和 Q2的组织成本的总和ORG_COST(Q1)+ ORG_COST(Q2)却小于原来的组织成本ORG_COST(Q),这也就是说减元分拆后依靠企业这组契约关系实现对Q的配置所需要的成本减少了。因此,相对于减元分拆前,减元分拆后企业依靠契约关系实现对资源配置所需要的成本比市场使用价格机制所需要的成本小得更多了,也就是说,Q分拆成Q1与Q2后,总体的效率EFF提高了。
  除此以外,如上所述,由于从事多元化经营的企业将具有较高发展潜力的业务剥离出来注册成为一个全新的公司,那么原公司内该业务主管的权限分配以及管理范围会得到相应的提高,这一点也为企业降低了代理成本,因为经济人普遍具有这样的倾向——相对于作为一个大公司里某一部门的主管,他们更偏好于选择作为一个较小公司的主管[19],管理者获得了一个更高的偏好满足程度,因此企业可以相对减少为弱化代理问题对管理者进行激励而付出的成本。综上,既然分拆能够为企业带来成本降低的空间,这也就变相地为企业价值创造这一最终目标的实现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推动力量。 五、 分拆后上市的价值创造机制
  分拆不是目的,分拆是为了上市。公司分拆重组后到创业板上市的价值创造机制主要体现在提高了信息公开化程度、重估了成长型业务资产组成长价值和建立了成长型业务独立性三个方面。
  (一) 信息公开化程度的提高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在市场中的作用凸显,人们更是将信息与土地、资本、劳动力、企业家并称为五大生产要素,可见信息具有价值创造功能。加大信息公开程度、提升信息透明度可以有效降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因此信息公开程度的提高可以弱化代理问题,从而降低代理成本。上市公司分拆上市可以提高信息公开化程度,原因有两个:一是一旦企业分拆上市到创业板,必定要按照我国上市公司创业板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开的、较透明的财务报告;二是上市公司将优质资产剥离注册为子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注资,有效防止股权的过度集中,增强股权结构的多元化,而且分拆上市还将企业置于投资者、股东、相关监管部门等多方面的监督之下,能够有效提升企业信息的“透明度”。
  (二) 成长型业务资产组成长价值的重估
  根据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规定,分拆出来的业务资产组一定是具备高新科技技术、具有较强的成长性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具有高新科学技术的无形资产以及自行研发支出资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由以上论述可知,这些业务资产组的成长性价值并未反映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因为上市公司会计核算部门在对这些具有高成长性的资产组进行初始计量时只是按照实际取得或者实际发生的成本入账,而不是按照公允价值对其进行计量,这样一来就难以反映这些资产或者资产组的价值变化。这些高成长性的资产组所创造出来的经济利益具有逐年递增的趋势,而对这些资产的摊销是均匀的或者递减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配比原则,同时,由于上市公司很少会具体披露个别资产的成长特性及其未来现金流的生产能力等信息,特别是在中国资本市场并不成熟的环境下,资本市场更是难以实现成长性资产的价值发现功能。然而,分拆上市为这种“成长性价值”提供了一个重估的机会,为这种潜在能力的体现迎来了“曙光”。一方面,相关资产的详细信息及其未来的创利能力均要在上市之前做出具体的披露,另一方面分拆资产在上市之后还要按照相关准则和规定出具财务报告,其财务信息将会置于大众的审查与监督之中。这样一来,以往难以准确反映的相关资产的“成长性价值”便能够被市场充分发现,并且这部分价值还能体现在子公司财务报表中。虽然上文主要论述的似乎是分拆上市的价值发现机制,但这种价值的重新定价,从长期来看,有利于价值的再创造,这一点对于企业自身和整个资本市场都是有利的。但是,本文并不否认由于市场存在着非有效性,这种成长性价值容易被高估,甚至诱发上市公司的“圈钱”行为。
  (三) 成长型业务独立性的建立
  上市公司在进行分拆上市之前,各业务单元相互融合、交织在一起,共同出具一份财务报告,因此这时企业内具有成长潜力的业务链与其他业务链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上以“和”的形式体现在一起,相关财务信息在呈报上不具有独立性,所有业务元、业务链条的业绩信息按照相关法规以简单加和的形式体现在共同的财务报告中。随着企业将某一或某些业务在创业板成功上市,这种具有高成长性、发展潜力的业务元与其他业务元之间便呈现单向的联动性,即创业板上子公司的价值能够体现在主板上,但主板上母公司的价值却不能体现在创业板上。这些独立在创业板上市的业务元,无论是进行再融资,还是对自身资本结构进行优化,都更加便利,更加容易。
  六、 结论与建议
  (一) 结论
  本文通过分析在资本经营中分拆上市的定位,将分拆上市分为分拆和上市两个阶段。在分拆重组阶段,从交易成本的变化可以看出,减元分拆前后市场使用价格机制自发地配置资源的成本没有发生改变。从组织成本的变化可以看出,减元分拆后依靠企业这种契约关系实现配置所需要的成本减少了。因此,相对于减元分拆前,减元分拆后依靠企业这组契约关系实现资源配置所需要的成本比市场使用价格机制所需要的成本小得更多了,即分拆后,总体的效率提高了。在分拆后到创业板上市阶段,其价值创造机制主要表现在信息公开化程度的提高、成长型业务资产组成长价值的重估和成长型业务独立性的建立三个方面。
  (二) 对策建议
  自从2010年4月起,分拆上市概念股一度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证监会对分拆上市的态度也经历了从“明确允许”到“从严把握”的巨大转变。本文认为,在中国经济发展迅速、资本市场亟待完善的前提下,证监会对分拆上市的态度确实应该“从严把握”。当然,分拆上市作为一种有效的价值创造手段,我们还应该正确、积极引导那些真正具有发展前景和成长能力的公司顺利地完成分拆上市,并为其保驾护航,使其在正确的轨道和方向中实现价值“腾飞”。这样不仅有利于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创新发展,还可以丰富上市公司资本经营的手段,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多样化发展。可见,要想真正发挥分拆上市的价值创造功能,市场的完善和正确的引导必不可少。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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