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财产权益纠纷受理条件的思考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舒金曦 发表于:2014-10-09 16:27  点击:
【关健词】城镇集体企业 城镇集体所有制 清产核资 受理条件
 摘 要 各地法院对是否受理城镇集体企业财产权益纠纷的态度不一致。有法院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为由,拒绝受理城镇集体企业财产权益纠纷中涉及“没进行清产核资的待定资产”的案件。然而,不少法院以《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受理条件为标准,受理上述类型案件。此类纠纷的受理条件应以《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准,拒绝受理不但使受损权益得得到救济,还违背了权利具有可诉性的内涵。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4)06-000-03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既是国家、百姓对司法机关的期望,也是审判机关改善执法形象的司法梦。然而,这在纷繁复杂的民商事案件里并非易事,有时看似很简单的受理条件在实务中也会变得如烫手山芋般棘手,当事人申请立案常颇费周折。
  笔者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安顺市平坝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城镇集体企业财产权益纠纷中了解到,起诉到法院的纠纷大多与企业改制有关,而以改制为界点,大致可将城镇集体企业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至今未进行改制的城镇集体企业,这类企业由于生产效益差、早已有名无实等原因,诉诸到法院的纠纷并不多见;第二种类型是已经改制为《公司法》意义上公司的企业。实务中对已改制为公司后产生的经济纠纷应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进行调整无争议,争议较大的是如何处理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且在原城镇集体企业主体资格消灭后由职工起诉到法院的纠纷,这类纠纷在实务中引发了如受理条件、适格当事人、诉讼时效等法律争议。因篇幅有限,故笔者在本文中仅论述法院受理这类纠纷的条件。
  有法院以上述纠纷是政府改制的遗留问题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为由,拒绝受理此类案件,也有法院以《民事诉讼法》、《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为准,受理了上述纠纷。
  笔者认为法院不予受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案件,势必会造成司法机关有法不依的不良影响,进而阻碍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另外,法院受理案件并不意味着必然支持原告的诉请,受理后可根据证明责任分配再确定支持还是驳回原告诉请,唯有如此,才能最大程度让百姓胜败皆服。
  一、城镇集体企业的概述
  只有掌握了城镇集体企业的性质和特点后才能妥善解决好上文提及的争议。因城镇集体企业常被等同于国有企业,被误认为是“二国营”,且由于我国在经济改革中将重心放在了国有企业上,人们尤其是80年代后出生的年轻人对城镇集体企业知之甚少,很多人常有城镇集体企业均是经济效益差且面临倒闭、可以彻底退出历史舞台的误解。实际上,现在不少产品市场占有率很高的企业都属城镇集体企业或是由城镇集体企业改制而来,如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在2004年的年度报告里就称自己最大的控股股东珠海格力集团公司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受珠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管理。[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05-02-24/15033131.PDF,访问于2013年8月4日11时17分。]同样,闻名全国的海尔集团于1993年,从一个资不抵债亏空147万元的集体小厂发展到为全球营业额超过1000亿元的跨国企业。[ 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关于制定城镇集体企业法的建议”,《中国集体经济》,2012年第34期(12月),第6页。]因调整城镇集体企业的法律法规非常少、政府不够重视等诸多原因,导致一些城镇集体企业出现产权管理混乱、发展后劲不足等缺陷。
  城镇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劳动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城镇集体企业是公有制经济的一种表现方式,其特点有:企业资产属于该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产权不在企业劳动者群体内分割,每个企业劳动者都对企业全部资产拥有完全重合的财产权利,但又都无权单独行使其财产权利,所有权人具有高度抽象性;资产收益不作为独立的收入项目在企业成员之间按产权比例分配,一般是作为劳动报酬,根据成员的劳动数量、质量情况分配;企业成员的户、股资金或资产实际上不具有退出自由;不存在独立的财产继承权,企业成员的产权继承基本上是通过其后代或亲属进入该企业而实现的。[ 杨智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问题研究,上海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11月,第6页。]
  二、现存城镇集体企业存在的问题
  城镇集体企业曾在吸收社会分散资金、安置回城知青和职工待业子女就业、缓解就业压力、为国家创收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改革开放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后,城镇集体企业的优势不断被弱化,在竞争中处于劣势。遵义市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联合调研组在调研中就指出遵义市城镇集体工业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有:产权不清晰,机制不灵活;资金投入不足,经济效益较差;人才资源缺乏,经营管理水平低;资产管理不规范、处置不透明;职工安置费普遍偏低,改制不彻底;企业参保难,职工生活无保障等问题。[遵义市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联合调研组:“遵义市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调研报告”,《中国集体经济》,2006年10月,第11页。]
  遵义城镇集体工业中存在的问题,也普遍存在于全国绝大多数的城镇集体企业中。为此,政府在全国大力推广对城镇集体企业进行改制,从1978年开始到1992年,改制主要以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主要形式为扩权让利、利改税、经营承包、租赁等。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在《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现有城镇集体企业,也要理顺产权关系,区别不同情况可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有条件的也可以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少数规模大、效益好的,也可以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城镇集体企业从过去以转换经营机制为核心的改革转向主要以产权制度为重点的改革,试行股份合作制改制。1996年,为摸清集体企业“家底”,解决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促进理顺产权关系,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1998年开始,城镇集体所有制改制工作有了实质性的变化,以明晰产权为主要目的进行改制。此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还特别提出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经过改制后的城镇集体企业,大多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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