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设计是宪政建设的核心(3)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陈兵 发表于:2012-12-28 13:08  点击:
【关健词】《联邦党人文集》;宪政;征税
消费品税的明显优点,在于本身具有防止过度的性质。它们规定自己的限度;不破坏扩大税收的目的,就不能超越这个限度。如果关税太高,它们就会使消费减少,征不到税,于是纳入国库的成果还不如把税收限于适当范围内

“消费品税的明显优点,在于本身具有防止过度的性质。它们规定自己的限度;不破坏扩大税收的目的,就不能超越这个限度。……如果关税太高,它们就会使消费减少,征不到税,于是纳入国库的成果还不如把税收限于适当范围内的时候多。这样就能完全防止用这种税收对公民进行任何具体的压迫,这本身也是对征税权力的一种自然限制”[4]105。

其二,基于联邦与州征税权的共存,在某些征税项目上可能出现重复征税。为解决重复征税,两者需要相互克制,保持协调。

“虽然一种为了合众国的用途而征收税款的法律在性质上是至高无上的,而且不能合法地加以反对或控制,然而一种废除或阻止州政府征税的法律(除非是对进出口商品),就不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法律,而是一种宪法所没有授权的篡夺行为了。就对同一样物品不适当地加征税款会使征税困难或不稳定而言,这是一种相互的不便,并非起因于任何一方权力的优劣,而是由于一方或另一方用对双方同样不利的方式不适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力”[4]160-161。

“由于一个州对某种商品征税,使得联邦对同样商品再次征税成为不适当的事情,这的确是可能的,但是这并不含有按照宪法不能再次征税的意思。征税的数量,任一方面的增税是否适当,将是共同慎重考虑的问题……。全国和州的财政制度的具体政策,也许会经常不一致,并且可能需要互相克制”[4]156。

4.征税权适当分立原则。该原则将在接下来的征税权行使的分权设置中予以阐发。

(二)征税权行使的分权设置——联邦征税权与州征税权

征税权在国家权力运行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尤其当联邦与州处在相互博弈的情势下,征税权在两者间的合理划分与适当配置就显得十分关键了。为了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使《合众国宪法》能够得到更多的支持,汉密尔顿凭借强有力的论证和说理,解释了征税权分配问题。

首先,他论证了联邦拥有法定“无限征税权”的必要性。为了保障联邦的稳定与国家的安全,联邦政府应当拥有维持国家军队的权力;其中包括征募军队的费用、建造和装备舰队的费用,以及各种有关军事装置和作战的其他一切费用,但是联邦在税收方面的权限远不限于上述范围,还包括准备维持国家文官薪俸的费用,准备偿还已经由契约规定或可能由契约规定的国债,以及通常要求国库支付的所有事情,这样就导致联邦所拥有的征税权必须是全面的[4]145,且独立地受到法律保障,除了关心公益和人民的意见以外,不受其他控制。

其次,认为联邦享有征税权并不排斥州征税权的行使,只是需要相互的克制与尊重,这一点已有论及。

再次,从比例分配的角度,论证了联邦征税权与州征税权共存的可能性。

“不妨谈论一下需要联邦政府征税来维持的对象和需要州政府征税来维持的对象之间的比例。我们会发现,前者完全是无限的,而后者则限于非常适当的范围内。在研究这个问题时,我们必须记住,我们不要把自己的视野限于目前时期,而要瞻望遥远的未来。文明政府的宪法是不能根据对当前迫切需要的估计来制定,而是按照人类事务的自然和经过考验的程序,根据长时期内可能出现的种种迫切需要的结合而制定的”[4]162-163。虽然,这一主张更多地表达了联邦征税权存在与扩大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但是并没有否定州征税权的存在,而且认为如果在联邦与州之间,按照比例来分配国家征税权是适当的。

接下来,讨论了联邦征税权与州征税权的效力,认为两者是同等的权力。

“征税条款上的同等权力 ,是唯一可以代替州在这方面的权力完全从属于联邦权力的办法。对税收对象的任何划分,等于为了个别州的权力而牺牲联邦的重大利益。制宪会议认为,同等权力比那种从属关系略胜一筹。显然此种办法至少有这样的优点:使联邦政府在征税方面的法定无限权力同各州供应自身需要的充分自主权协调起来”[4]166。

这种协调则体现为,各个州享有自主决定税率、公共开支的权力[6]。

最后,汉密尔顿反驳了他认为联邦征税权的设立与扩大,会侵犯州的自主权的论调。他主张:切勿忘记,州政府侵犯联邦权利的倾向和联邦侵犯州政府权利的倾向是同样可能发生的。在这样的一种斗争中,哪一方可能占优势,取决于斗争双方能够用来取得成功所凭借的手段。在共和国家里力量经常在人民一边,基于有些重要理由使人们相信州政府通常对人民具有最大的影响,所以自然的结论是:这种斗争最容易对联邦不利,而且各成员侵犯联邦的可能性要比联邦侵犯成员的可能性还要大[4]153。

透过汉密尔顿的论述,可以发现在《合众国宪法》制定前后,联邦征税权的合法性一直都受到来自州政府权力的挑战,在当时环境下,联邦党人选择了“退一步进两步”的策略,在肯定州征税权的天然合法性的前提下,用同等性肯定了联邦征税权存在的合法性,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限制州征税权与扩大联邦征税权的方式,建立了国家征税权的分立机制。这一点,被证明是有效的,获得了巨大成功。在一定程度上讲,当时《文集》所主张的征税权的分立机制帮助了联邦征税权的确立与巩固。因为州征税权的合法性毋庸置疑,联邦征税权只不过是在已有的州征税权的基础上,通过保持征税总量平衡而对州征税权的限制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具体到本文讨论的征税问题,笔者认为,从美国早期征税设计的理论与经验中可资借鉴的元素在于征税法定原则、独立原则以及不得滥用原则,将征税活动这一基于主权的行为纳入法治框架之下,努力实现依法征税,进而推动主权者依法行政,将权力的运行放置在法治轨道之上,实现赋权的同时亦予限权。进一步而言,从美国早期经验观察,通过征税设计的合法化和合理化有助于真正达致各种力量的平衡,推动经济发展与政治民主在征税法治化场域下的和谐并进,即在承认主权者拥有法定征税权的前提下,对征税机制予以合法化和合理化设计,其基本理念在于平衡,并且最终实现某种平衡,这一平衡进路无疑有助于我国目前宪政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注释:

① 《联邦党人文集》或称《联邦论》、《联邦主义议文集》,是18世纪80年代3位美国政治家在制定美国宪法的过程中所写作的有关美国宪法和联邦制度的评论文章的合集,共收有85篇文章。这些文章最早连载于纽约地区的报纸,在1788年,首次出版了合集,书名为《联邦党人》。《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包括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和约翰·杰伊。他们使用了“普布利乌斯”这个笔名。这个名字来源于他们所尊敬的古罗马执政官Publius Valerius Publicola. 汉密尔顿是宪法会议中非常有影响力的一位代表,并成为美国首任财政部长;麦迪逊常被后人称为美国宪法之父,并担任了第四任美国总统;杰伊则是美国首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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