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市场失范的经济法规制(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陈云良 何聪聪 发表于:2012-07-15 13:20  点击:
【关健词】医疗服务;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健康权;经济法规制
当前,我国政府在基本医疗服务保障方面还存在不足,与发达国家医疗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10%以上相比,我国医疗卫生支出仅占财政支出的4.57%,其中中央财政资金仅为2.28%。[7]在基层医疗机构,政府投入不足成为当前基

  当前,我国政府在基本医疗服务保障方面还存在不足,与发达国家医疗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10%以上相比,我国医疗卫生支出仅占财政支出的4.57%,其中中央财政资金仅为2.28%。[7]在基层医疗机构,政府投入不足成为当前基本医疗公共服务不足的主因。2011年7月,笔者在湘中农村进行社会医疗保障调研时发现,基层乡镇卫生院的医疗设施陈旧,难以保障该地区农民的基本健康:在医疗硬件设施方面,仅仅拥有4架病床;在医疗人力资源方面,地方政府仅承担3名全科医生的工资,卫生院难以有效提供医疗服务。政府投入不足导致低收入群体健康权缺失,即使是感冒发烧等小病也毫无保障。加之新农合以保大病为主,基本药物制度没有得到较好的执行,普通疾病的治疗费用依然昂贵。
  国务院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09)中把基本医疗当做一项公共产品向全体公民提供,但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中并未明确政府应当提供哪些医疗设施、哪些基本诊疗项目以及如何降低医疗服务费用。可见,政府并未履行好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公民的健康权依然处于制度缺位的窘境。
  三、通过经济法规制医疗服务市场
  针对医疗市场存在的双重缺陷,必须通过法律的规制和保障方能矫正。这一方面需要运用国家干预手段直接或间接调节医疗服务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分配,化解市场调节失灵引发的医患矛盾;另一方面又需要规定国家提供适宜医疗服务的义务,并对其干预市场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以防止公权力干预过度而窒息市场活力。
  (一) 对市场调节失灵的规制
  1. 完善医疗保险和医疗信息公开制度
  纠正医疗市场信息不对称,不但需要完善医保监管职能,而且应当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患者知情权。医疗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原因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医疗行业本身的技术壁垒产生的,技术壁垒在医患双方间自然形成了供给信息失衡;另一种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所致,信息公开的方式和途径不疏浚。
  针对第一种情形,有学者认为很难从技术层面加以纠正。[8]实质不然,从制度层面上来看,建立专业的医疗监管机构和有效的第三方支付体系能够对医疗机构形成有效的制约。医疗保险机构的专职人员对医学知识很熟悉,与医务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轻,由他们去规范医院和医生的诊疗行为,约束力很强。而且医疗保险机构是医疗服务交易的最后支付主体,它要负责支付患者的医疗费,因此有足够的积极性去维护患方利益,能够对医生诱导需求形成有效制约。第二种情形是导致信息不对称的主因,主要由制度缺位所造成。应当通过经济法规定医院的强制说明义务,并完善医疗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政府应建立医疗信息公开制度,从法律层面上引导和规范医疗信息的公开主体,完善信息公开的途径和内容。通过公众媒体以及院务公开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医疗信息,包括诊断及反映医疗服务质量指标、收费细目的信息和医疗服务的主要内容等。
  2. 细化医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标准
  医院是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属于《反垄断法》所界定的“经营者”范畴。适用《反垄断法》中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条款,即第17条第4款“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该条文适用于规制医药交易中医院对药品企业进行排他性销售的限制行为。此外,第17条第5款规定了“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该条款适用于对医药交易过程中存在的捆绑搭购行为的制约或禁止。当然,仅仅依据这两条规定还不足以全面规制现实中医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因为医院之间的合并合营行为,医院之间的信息交换以及限制竞争行为比较隐蔽,确定医院在该地区是否构成支配地位比较困难,直接适用《反垄断法》的一般条款存在难度,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制医疗垄断的实施细则。美国于1994年颁布的《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关于卫生领域执行反托拉斯法的声明》对医疗机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作了细化规定,值得我国借鉴。该《声明》将医疗行为分为“安全区”与“非安全区”。以医疗合并为例,属于安全区的条件为:“在最近的三年的时间内,合并各方均只有平均不到100张的病床;在最近的三年的时间内,除非在极端的特殊情况下,各方的平均日门诊病人数均不到40人。”属于非安全区的情形采用了计算竞争者市场份额的赫希曼集中程度指数(HHI),如果指数的值超过1 800,被认为是“高度集中的”;如果低于1 000,则被认为是“非集中 的”。[9]相较而言,我国《反垄断法》对医疗行业的规制还比较粗糙。针对此,应当完善《反垄断法》中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的规定,制定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明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医疗领域的适用标准,维护医疗市场的公平竞争。
  3. 严格规制医疗不正当竞争
  医疗不正当竞争的逻辑主线可以归纳为:公立医院享受药品加成费——医院为获取更多利润出售昂贵的药物——导致质次价高的药物泛滥——滋生医疗贿赂和虚假宣传。针对医疗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严格执行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对基本药物的生产商、代理商实行招标采购制,对非基本药物、医疗器械的生产商和代理商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贿赂的相关规定。明确执法主体,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权,完善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构建公平、有序的医疗服务市场,推动公共医疗服务的良性发展。针对医疗广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完善《广告法》中“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相关规定,并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事前审批制度,实行惩罚性处罚机制。对于受到损害的患者提出侵权赔偿时,应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 对政府调节失灵的规制
  1. 实现公立医院所有权和监管权的彻底分离
  卫生行政部门既办医院又管医院,集所有权与监管权于一身。公立医院的所有权和监管权混同导致监督机制失衡、出资人缺位、公共医疗服务效率低下等弊端。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主体行为的内在动力在于尽可能地获取收益,不能有效履行对公立医院的监管职责。应当把这两部分权力分由不同的机构来行使,而不是像目前一样集中在卫生行政机关,即实现国家所有权与行政管理权的分离。倘若卫生行政机关继续享有公立医院的所有权,其与管理权之间不能相互制约,难以限制公立医院的赢利性动机,进而不能保障基本医疗服务供给。对此,有必要组建独立的公立医院所有机构,单独行使医疗服务所有权,与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行使办与管的权力。(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1)
10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