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质押融资的困境及其化解路径选择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靳雨辰 发表于:2012-09-17 12:24  点击:
【关健词】商标权质押;融资;法律风险;化解路径
]《物权法》中关于商标权质押的规定进一步赋予了商标权质押的合法性,同时由于商标权自身所具有的质押适质性特征使其在市场融资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商标权特有的法律属性及质押担保方式的内在法律缺陷,使其在融资实践中仍然面临着许多现实的困境。为了有效实

一、我国商标权质押融资的发展状况
  商标权质押是指商标权人以商标权作为出质的标的,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行为。我国《物权法》第223条中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此外,第227条中同时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一条规定实质上是对商标权担保价值实现的一种肯定,赋予了商标权质押融资存在的合法性。
  纵观国际领域内的商标权质押融资情况,可口可乐、麦当劳等全球知名商标都曾在上个世纪进行过商标质押融资的相关尝试,但由于商标权价值利用的固有风险,商标权质押融资在全球范围内并不普遍。[1]我国对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价值利用的认识整体上仍然较弱,回顾我国商标权质押制度的立法演进过程,1995年《担保法》建立了知识产权质押制度,1997 年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配套颁布《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提供了商标权质押的具体操作规则,但金融业一直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程或实施办法。在《担保法》颁布之后的十余年中,商标权质押只是作为个别银行的金融创新尝试而零星出现。直到2006年,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被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对策而积极应用并有所发展。2006年,北京诞生全国首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两年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试验的基础上,在全国开展了6个城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试点,目前全国共有16个城市试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2008年下半年来,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作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计划中的重要内容,商标权质押融资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推动。[2]
  二、我国商标权质押融资的现实困境分析
  (一)无法回避的财产价值风险
  商标权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同样具有一般无形财产的属性,在其价值估量时不仅要考虑无形财产权的形成成本,还要考虑无形财产权的当前收益和未来收益,结合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因素,从动态的角度去预测无形财产权的现实收益及未来收益。[3]
  除此之外,商标权还具有其独特性:1.商标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消费者的信赖度构成了商标的信誉价值;2.商标权的价值基础是商标的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指明了相同或类似商品来源于不同的生产经营者;3.商标权价值是一种长期资产。企业通过注册与延续商标的期限,可以长期甚至无限期地使用此商标来获利。正是由于商标权这些特性,再加上贷款人缺乏商标权方面的专业知识,对于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很难把握,也无从测知其收益和风险,同时面临着很高的监控成本,客观上加大了贷款成本,使得金融机构都不愿意承担这些无法预期的风险。
  (二)普遍存在的法律制度风险
  我国的《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从该法条中可见,我国法律对商标权质权的设立不要求移转占有权利凭证,即出质人不需要向质权人提供权利证书。质押合同是依登记而生效的,而非依交付生效。这反应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商标权质押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粗糙泛化,并未突出体现其商标权的特点,导致实践操作中出现一定的障碍与困难。
  另外,《担保法》第80条规定:“质押一旦发生,即一经登记,出质人便不能将质押利益继续转让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除非经过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协商同意。”第二次质押只有在第一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由于我国尚没专门解决商标权质押的处置和实现问题的特别法律规定,使得质权人必须先获得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者直接申请执行令才能扣押和变卖担保物。以上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标权质押融资活动的发展,也给其带来了法律风险。
  (三)客观存在的价值评估风险
  担保物必须具有特定性或可确定性,商标权作为无形的财产性权利,其质押更在于商标权担保价值的可特定性和可确定性。所以商标权担保价值的确定是商标权质押融资实现的必经环节和关键问题。[4]但目前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中存在着的一些缺陷仍然制约着商标权质押融资活动的发展。
  首先,商标评估缺乏统一的法律评估准则。尽管我国目前制定了一些关于商标权评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2001 年财政部的《无形财产评估准则》等。但是现有的法律还是不够完善,商标权评估机构还是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
  其次,商标评估机构不规范并且违反公平原则。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评估机构要想获得当事人的选择权是有政府部门指派的,他们对政府部门的依赖性强,往往是分属不同的部门分管,缺乏独立的面向市场的能力,在设立上也往往由政府部门设立,所以他们对政府部门有更多的依赖性。在评估的过程中,按照一般的规则是要通过市场来选择和竞争的,但鉴于我国目前的评估机构的现实,由政府指派的评估机构往往并不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对于当事人来说也难以获得好的评估机构的机会。
  三、化解我国商标权质押融资困境的路径选择
  (一)构建完善的商标权质押法律制度
  首先,从国外商标权质押的实例看来,其他类型的财产权与商标权集合质押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商标权的价值,即可以降低单独质押带来的风险。由于我国目前是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有形财产归不同的登记部门主管,这种状况使得集合质押登记存在不少弊端,所以,在我国建立统一的登记机构、程序,为商标权和其他财产权的集合质押创造条件,将会提高质押登记的效率,促进我国质押制度的发展,维护当事人的债权安全。[5]同时,为了确保与商标权质押登记对抗主义相一致,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建立全国统一的商标权质押的公示系统,让公众查阅以及知悉。其次,健全评估制度。针对目前我国在商标评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考虑制定一个无形财产评估的专门法律规则和准则,建立一个统一的商标权等无形财产评估的方法和标准、相关的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救济制度,以构建一个良好的商标权等无形财产价值评估机制。(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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