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工作中执行两个证据规定的有关问题研究(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范红英 蒋曦 发表于:2011-11-24 11:12  点击:
【关健词】两个证据规定 证据 证明标准
(二)支持公诉环节的有关问题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规定的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和证据质证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所确定的的非法言词证据先行调查原则、程序性裁判、证明责任倒置等规则,不仅直接影响

  (二)支持公诉环节的有关问题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规定的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和证据质证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所确定的的非法言词证据先行调查原则、程序性裁判、证明责任倒置等规则,不仅直接影响着法院的刑事审判尤其是庭审活动,对于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活动也有着直接的影响。具体而言,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活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证据合法性问题上的证据突袭。②所谓证据突袭,是指诉讼中的一方在庭审中突然出示对方未曾了解和掌握的证据,以取得庭审优势的一种做法,由于我国并未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因此证据突袭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有存在。而在刑事诉讼中,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阅卷权,因此律师可以在庭前掌握检察机关的证据,并根据案件证据上的漏洞和瑕疵,自行调查证据,并在庭审中进行证据突袭。③庭审中,在证据合法性问题上可能出现的辩方证据突袭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辩方在法庭调查中“突袭”提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规定,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就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而对于嫌疑人供述是否是非法取得,检察机关也直接听取嫌疑人和律师的意见: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就会讯问其之前供述的真实性,而嫌疑人及其聘请的律师均可向检察机关提出非法取证的线索和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就会出现嫌疑人之前一直认可其供述的真实性,而在庭审阶段提出系非法取得,同时还提供相关的线索和证据。这可能会在庭审一开始就给公诉人造成一定的难题,对于一些有罪供述作为关键证据的案件,甚至可能会直接影响到能否定罪。
 对于这种情况,由于在庭前供述合法性的问题上,控诉方负有证明责任,且证明标准必须达到确实、充分,因此应当格外重视,公诉人应当做好三个方面的准备:
  一是在审查起诉时就对侦查机关(部门)移送的讯问笔录进行审查,同时还应收集原始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嫌疑人出入看守所时的健康检查记录等相关证据,并作好向法庭提供的准备。二是必要时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出庭作证或依法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在侦查机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或自行调查后,再向法庭出示。三是对于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庭前供述的合法性,经综合举证质证后法庭仍有疑问的,建议法庭休庭按照对相关证据调查核实。这三种方式具有一定的递进关系,即只有在采用前一种方式不能说服法庭认可庭前供述合法性,才采用下一种方式。此外,对于辩方在庭审中提出审判前供述系非法取得,法庭当庭未予审查的,公诉人仍然应当庭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等证据,并对该庭前供述的非法性予以说明。
  二是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系非法取得,并提出相应线索或证据。由于在书面证言的合法性问题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采用的是由书面证言提出方负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分配方式。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区别对待,对于辩方提供的线索和证据缺乏证明力的,应当直接从证人的作证资格、询问人员、询问程序、询问笔录形式等方面直接说明该证据的合法性,同时提交原始询问过程录音录像及相关证据。对于辩方提供的线索和证据需要进一步调查合适的,应当建议法庭延期审理,要求侦查机关(部门)提供证明或自行调查核实。
  三是提出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不合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在物证、书证合法性问题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采用的是控辩双方共同承担证明责任的责任分配方式,而在证明标准上则采用的是优势证据标准。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应区别对待:如果辩方未能证明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法,公诉人可以直接就该证据的取得的时间、地点、过程等进行综合说明来证明其合法性;如果确实存在明显违法有碍公正审判的,应当建议法庭延期审理,要求侦查机关(部门)予以补正。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辩方的证据突袭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有一定的消极影响,但由于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存在于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当然也包括出庭支持公诉在内,因此如果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或者侦查机关(部门)补正后,发现辩方的证据所指向的证据,其合法性和真实性的确存在的问题无法排除时,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建议法庭不采信这一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法院中止审理,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④
  2.讯问人员出庭问题。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一大亮点。根据规定,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应当是法庭接检察机关(公诉人)的提请通知其出庭。可见,讯问人员出庭作证是由检察机关(公诉人)来启动的。那检察机关如何把握应否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的标准?按照规定的意图,为了保证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于讯问人员的出庭做了较多的限制,即只有在穷尽其他方法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讯问人员才应当出庭作证,以保证实践中不会出现侦查人员因为要承担大量的出庭作证义务而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是以法庭对于审判前供述合法性是否还存在疑问为标准,如果通过提供笔录、原始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等证据,就已经说服法庭认可该证据的合法性,那就没有必要再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了。但应当注意的是,出庭作证不仅是讯问人员的义务,也是其权利,侦查机关有权对其所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因此如果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在法庭对庭前供述进行先行调查时,就由讯问人员出庭说明取证的合法性,检察机关应当接受其要求在控方证明之初就向法院提请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注 释
  ①通常就是指司法实践中一直沿用的“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②鉴于其他的证据突袭(如辨方突然出示罪轻、无罪的证据)在两个证据规定出台前就一直存在,本文不在此对其进行论述。
  ③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行使阅卷权并不顺利,这一方面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尚未修订,另一方面则是在一些具体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出于对证据突袭的担心而不愿让律师阅卷。
  ④如果是被告人庭前供述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重新取证时,就可能出现“重复自白”的问题,为保证口供为被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较为科学的方式是,由法院表明其中立地位,当庭讯问被告人,以被告人的当庭供述、辩解作为合法的证据。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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