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权与医药知识产权之争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叶芳菲 发表于:2011-12-20 12:04  点击:
【关健词】 生命健康权 专利权 强制许可 仿制药品 医保
在公共健康领域上,出现许多因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导致人权无法得到保障的局面,是知识产权这个私权让位于人权,还是依旧保护知识产权而舍弃人权?国际社会通过密切合作及共同努力,通过药品的强制许可、仿制药品、纳入医保等方式来对抗专利制度保护下的高额药物,以保障人

当代社会,尽管知识产权不断在发展与完善,在面对以生命、健康权为核心的人权问题上,两者仍存在冲突。人权与知识产权在公共健康问题面前,两者在法律法规上做出怎么样的协调,各国采取了怎么样的措施来保障两种权益,如何使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同时又不伤害基本人权,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生命健康权生与知识产权的两个冲突
  (一)缺乏资金——以艾滋病为例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UNAIDS) 于2010年11月23日公布的最新《全球艾滋病疫情报告》显示,2009年新增艾滋病感染病例为260万,相关死亡例数为180万,全球有3330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研究指出,一名AIDS患者用一套鸡尾酒疗法的费用一年是将近1-1.5万美元,如此高昂的价格势必造成广大发展中国家的AIDS患者只能无奈地等待死亡。
   世界卫生组织驻亚太经社会代表泽维尔·洛伊斯认为:“世界上大多数死于艾滋病的人并不是无药可治,而是没钱买药。”在艾滋病的诊断以及治疗方面,涉及人权与知识产权矛盾,而其居高不下的价格正是与其药品受到专利权的保护密切相关,法律纠纷涉及到“是保护药品专利还是拯救生命?”
  (二)因利益而被忽略的疾病——以盘尾丝虫病为例
   盘尾丝虫病,流行区居民在河边被蚋叮咬而感染。往往引起视力障碍以致失明,因此该病又称为“河盲症”,一旦传播广泛,可造成 “一串盲人扶肩走”的悲惨景象。
   与艾滋病不同的是,盘尾丝虫病大多发生在一些生活环境比较恶劣的贫困地区,预防的方法是消灭传染源并用药物或改变环境以消灭蚋。而治疗方式也相对容易,但是基于这种病多发于贫困国家,而这些贫穷的国家无力支付高额的知识产权使用费,所以在利益的驱使下那些大公司根本不会去研究这类疾病。类似于河盲这样的疾病还有很多,他们被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特别报告员称为“被忽视的疾病”,这些疾病都是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格局下的污点。
  二、解决医药知识产权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一)强制许可(Compulsory Licensing)——解决资金短缺地区的好帮手
   强制许可是指专利局通过行政程序而不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的制度。而一般情况下,第三人必须给予专利人一定合理的补偿。同时,强制许可必须经过严格的行政程序,由有强制许可颁布权的政府机构作出
  1 强制许可各地区实施状况
   (1)津巴布韦——《多哈宣言》以来强制许可的第一位冲锋者。津巴布韦目前是世界上艾滋病感染率和死亡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于2002年5月,津巴布韦宣布为期6个月的艾滋病全国紧急状态,并允许有关部门和个人进口和使用任何普通的药品防治日益肆虐的艾滋病。这是自《多哈宣言》以来第一个以宣言本身而采取措施的国家。
   津巴布韦强制许可宣布后,国家积极进口防治艾滋病药品,当时津巴布韦司法部长奇纳马萨表示:“考虑到艾滋病病毒和艾滋病在津巴布韦人口中的迅速传播,现宣布为期6个月的紧急期。该条令的颁布是为了使得我们的国家可以获得药物,使得个人可以使用任何一种许可的药物。”爱滋病规划署,多个方面的数据也显示,津巴布韦的艾滋病疫情在得到药品以及普及教育双管齐下下得到减缓。
   (2)美国——强制许可不只是发展中国家的需要。“9·1 1”以后,美国深受到炭疽恐怖威胁,但当时拥有治疗炭疽的抗菌素西普罗专利的是德国拜尔制药公司。虽然,美国的国家资金是本是足以应付药物的费用,但因市民疯狂抢购而造成疯狂涨价,同时制药公司也希望通过这次的抢购潮而大赚一笔。为了迫使拜尔公司降低药价,保证市场供应,美国政府以实行强制许可为筹码与拜尔公司进行了谈判。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同意以每片0.95美元的价格向美国政府提供300万片西普罗.以对付炭疽的袭击。
   与一般实施实施强制许可的国家不一样,美国是几乎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的国家,但是一样需要强制许可,只是实施强制许可的原因在于紧急公共健康事件。从这次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强制许可在公共健康面前所能发挥的极大作用。
   (3)中国——虽拥有强大的法律支持,却不轻率实施。我国在一定情况下实施强制许可有法律依据,表1提示了我国对强制许可理由的不同表述以及诸多严格限制。
  
  与外国屡次使用强制许可不同的是,中国显得十分谨慎,面对强制许可可能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中国在万非得已情况下,绝不轻易实施,尽最大努力来保障公共健康而不轻易使用行政方式来干预私权。
  2 强制许可弊端浅析
   无论是缺乏资金购买药物的国家,因紧急状态而药价紧缺暴涨的地区,还是因利益而被忽略疾病的治疗药物,强制许可都具有巨大的作用。但强制许可是知识产权本身在维护权利拥有人智力成果与公共利益以及公共健康之间的产物,因此需要谨慎实施。
   开发药物是必须经过艰苦的研究和试验,从药物的筛选到最终产品上市,这过程往往要长达十年以上且存在高风险。同时,开发新药投入资金达8亿~10亿美元,通过对药物知识产权的保护以便收回巨额的投资,并产生开发下一代药品和疫苗所必需的资本,产生一种良性循环。但如果广泛使用强制许可,必然严重挫伤权利人的投入资金以及智力的回报比率,将会让更多拥有创新精神并愿意奉献自己的人精神动力逐渐消退,长此以往对整个医药行业乃至整个人类社会都是不利的。
  (二)仿制药物( Generic Drugs)——药品市场上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仿制药品是指不受专利保护的药品,一般情形下,其化学成分与原研药相同, 经过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试验, 证明有同样的药效, 亦可获准上市。仿制药与品牌药在市场上价格相差30%~40%左右,既赢得一定的市场份额, 又省下巨额的研发费用, 降低成本, 仿制药因此成为药品市场上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 仿制药品在各地区的情况
   (1)印度——贫困国家的大药房。上世纪中期印度独立之时,外国药商控制了90%的印度市场,为了控制市场降低药价,印度政府放任本国药企仿制欧美的专利药品。仿制药的快速发展助推印度在药物生产与流通容量上快速成为世界第三大制药工业国,也是被FDA批准的美国本土外最大的制造设备国。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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