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及证明(4)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杨立新 发表于:2010-01-07 09:07  点击:
【关健词】举证责任,证明,因果关系,责任,损害,医疗,推定,行为,患者
在上述四种主要的因果关系推定学说和规则中,不论采取盖然性证明,还是疫学统计方法、概率方法等进行因果关系推定,都必须具备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原告对于因果关系的存在进行必要的证明,例如证明的程度,可以是

    在上述四种主要的因果关系推定学说和规则中,不论采取盖然性证明,还是疫学统计方法、概率方法等进行因果关系推定,都必须具备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原告对于因果关系的存在进行必要的证明,例如证明的程度,可以是符合优势证据规则或者表现证据规则要求的事实,也可以是作为疫学统计和概率分析基础的必要事实。没有因果关系存在的必要证明,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推定的前提。如果不论在何种情况下,或者原告只要提出损害赔偿主张,在证明了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后,就直接推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责令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武断的,也是不公平的,在诉讼利益的天平上就会失去平衡,必然损害被告一方的诉讼利益和合法权益。
    正因为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12月22日开始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第59条规定的内容是:“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个条文所确定的就是有条件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而不是完全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之所以在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中实行有条件的因果关系推定,主要原因是:第一,医疗行为并不是治疗的担保者,医疗合同是方法之债,而不是结果之债,[18]不能因有损害结果发生就进行全面推定。第二,经验医学的领域相当广泛,且医学高度科学化,全面实行因果关系推定,无法概括医疗损害责任的全面情况。第三,全面的因果关系推定将使医疗机构一方陷入全面的诉讼被动,双方诉讼地位和诉讼利益不均衡,必须设置一定的前提条件才可以适用。所以,在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中,对于因果关系的证明采取直接的、全面的推定,不符合因果关系推定各种学说和规则的要求,也必然出现损害医疗机构一方利益的后果。我们主张的因果关系证明中的推定不是完全推定,不是全面的举证责任倒置,而是举证责任缓和,即医疗损害诉讼的受害患者一方在完成了一定的因果关系证明之后的举证责任倒置。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平衡受害患者、医疗机构以及全体患者的利益关系。
    三、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规则和举证责任缓和
    (一)一般情况下应由原告自己举证证明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应当实行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受害患者一方主张医疗行为与自己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果关系要件成立。凡是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因果关系的,不应也不必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受害患者一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败诉的结果,医疗损害责任不成立,医疗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通常情况下,在医疗损害责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患者所处的地位,患者能够证明自己的损害与诊疗行为有因果关系的,多数不是那些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而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例如,医疗机构一方对患者未尽告知义务、保密义务,或其他未尽医疗伦理和医疗良知的医疗过失行为,以及患者的自我决定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受损害的,患者都应当能够证明其中的因果关系,并不需要举证责任的缓和。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患者不能证明因果关系的,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二)在特殊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缓和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若受害患者一方符合必要条件,可以实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缓和,即有条件地进行因果关系推定。
    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缓和与因果关系完全推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不同。举证责任缓和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区别是:(1)实行条件的区别。举证责任缓和并不是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而是有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或者就是举证责任转移、转换。作为原告的受害患者一方必须首先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因果关系的盖然性,或者证明疫学因果关系推定的基础,或者证明公害、药害以及医院大面积感染等诉讼中的因果关系的概率达到相当水平,或者证明情况证据;而完全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是无条件的,符合条件就应当推定有因果关系,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2)完全推定和不完全推定的区别。在举证责任缓和,对因果关系是不完全推定,受害患者一方不能就因果关系存在的事实毫无证明,就直接由法官推定因果关系存在,而由医疗机构承担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而在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是完全推定,原告完全无须证明即可推定。(3)原告先证明还是被告先证明的区别。举证责任缓和,是由原告先举证证明一定的事实存在,之后才能进行推定;而举证责任倒置是被告先证明,即在推定之后,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并且免除原告的先证明的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应当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范围,包括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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