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及证明(5)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杨立新 发表于:2010-01-07 09:07  点击:
【关健词】举证责任,证明,因果关系,责任,损害,医疗,推定,行为,患者
治疗 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以及病情 发展 过程的追踪、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中,因不符合当时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平的疏忽或者懈怠所造成的患者的人身损害。在这些范围内,参照德国和日本相关司法实务的经验
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以及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中,因不符合当时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平的疏忽或者懈怠所造成的患者的人身损害。在这些范围内,参照德国和日本相关司法实务的经验,可以确定,患者是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所控制的人员、机器设备、地点或者其他风险范围内受到损害,[19]且其损害的发生有违经验法则者,[20]以及受害患者一方举证证明因果关系极为困难者,法官即可认为具备举证责任缓和的条件,受害患者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即可减轻或者转换,实行有条件的因果关系推定。其必要条件,其实就是《侵权责任法草案》第59条中所说的“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
(浅谈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及证明)
    因此,在举证责任缓和规则下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盖然性因果关系规则和事实本身证明规则具有实行的借鉴意义。在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中,应当主要采用盖然性因果关系规则或者事实本身证明规则,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疫学因果关系规则或者概率因果关系规则。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相当程度的可能性,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高度盖然性,更不是必然性。法官在受害患者及其近亲属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达到了可能性的标准之后,即对因果关系实行推定。
    (三)因果关系证明的举证责任缓和的具体证明规则
    1.受害患者证明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当程度的可能性。受害患者一方在诉讼中,应当首先证明因果关系具有相当程度的盖然性,即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相当程度的盖然性就是很大的可能性,其标准是,一般人以通常的知识、经验观察即可知道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例如,病患在接受手肘部手术时,其腿部和生殖器却因手术而损伤,根据一般的知识、经验,病患于手术房中,处于昏迷状态,纵使原告未证明被告的过失和因果关系,也可以推知其有因果关系。[21]受害患者证明自己在手术房进行手术,并且在从手术房出来的时候,就存在这样的损伤,即为存在相当程度的盖然性。受害患者一方没有相当程度盖然性的证明,就不能直接推定因果关系。
    原告证明盖然性的标准是,受害患者提供的证据,使法官能够形成医疗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可能性的确信,其范围为相当程度的可能性,而不是高度盖然性。原告的证明如果能够使法官建立相当程度的可能性,或者较大的可能性的确信,原告的举证责任即告完成。
    2.法官对因果关系实行推定。法官在原告作出上述证明的基础上,可以作出因果关系推定。推定的基础条件如下。
    首先,如果无此行为发生,通常不会有这种后果的发生。要得到这个结论,首先应当确定事实因素,确认医疗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其次是顺序因素,即分清医疗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时间顺序。作为原因的医疗违法行为必定在前,作为结果的患者人身损害事实必须在后。医疗机构一方如果否认因果关系要件,直接举证证明违法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时间顺序不符合要求,即可推翻这个推定。
    其次,不存在其他可能原因,包括原告或者第三人行为或者其他因素的介入。应当在损害事实与医疗行为之间排除其他可能性。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损害的可能时,包括受害患者一方自己的原因,以及第三人的原因,即可推定该种医疗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才可以推定因果关系。
    再者,所发生的医疗损害结果是在医疗机构对患者的义务范围之内。对此,应当确定三个“发生”:一是损害结果确实是在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参加下发生;二是损害结果是在医疗机构的职责范围内发生;三是损害结果是在医疗机构救治受害患者的过程中发生。符合这样的要求才能够实行因果关系推定。
    最后,判断有因果关系的可能性的标准是一般的社会知识、经验。基于健全的市民经验上直观的判断,其因果关系存在的疑点显著存在,且此疑点于事实上得为合理说明,有科学上假说存在者,则法律上即可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22]推定的标准,并不是科学技术证明,而是通常标准,即按照一般的社会知识、经验判断为可能,在解释上与有关科学结论无矛盾,即可进行推定。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上不必举证证明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高度盖然性,而是在原告证明了因果关系盖然性标准的基础上,由法官实行推定。
    3.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在法官推定因果关系之后,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须自己举证证明。只要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无因果关系,就可以推翻因果关系推定,能够免除自己的责任。(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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