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自治: 纵向分权和多元治理(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殷昭举 发表于:2011-06-24 10:39  点击:
【关健词】基层自治;地方治理;纵向分权;多元治理
根据奥茨提出的地方分权这一原则, 各项公共服务都应交由使提供这些服务的收益和成本内部化的最低层级的辖区, 这是因为: 地方政府了解地方居民关心什么;地方做出的决策回应着享受公共服务的群体的需求, 这就有

  根据奥茨提出的地方分权这一原则, “各项公共服务都应交由使提供这些服务的收益和成本内部化的最低层级的辖区”, 这是因为: 地方政府了解地方居民关心什么;地方做出的决策回应着享受公共服务的群体的需求, 这就有助于实现财政责任和效率, 尤其是当服务的融资同样实行分权时;取消了不必要的辖区层级;促进了辖区间的竞争和创新。可见, 我们应该从地方治理的分析框架出发, 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权的基础上, 扩大中央与地方合作, 弥合矛盾。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 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利益将会越来越多, 双方依赖性也会越来越强。通过纵向分权实现基层自治, 将促进中央和地方进一步扩大合作, 缓和中央和地方的冲突, 促成地方善治的真正实现。
  就国家向社会分权而言, 我国历史上从秦朝开始就一直是高度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 在专制制度下, 皇权至高无上, 人民无权, 一切社会活动都以服务皇权为主, 国家社会关系模式一直是强国家弱社会模式, 在中国传统权力体系中, 不存在社会独立于国家之外, 并不受国家干预的自主权利观念和理论, 缺少有关自治的传统理念。建国后, 长期计划经济要求生产、销售、分配等环节都要在全国范围内周密精心的安排, 这就要求强有力的国家权力, 社会应有的治理功能则相对萎缩, 基层自治更是无从谈起。然而, 当代社会所面临的问题很少有简单的解决方案。无论是保护环境、推动经济健康发展、维护良好的社区氛围, 抑或协助防止犯罪等, 无不需要来自各层级各部门的公众及机构的共同行动, 国家向社会的分权对于治理目标的实现不仅是理论更是行动, 人们普遍认识到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相互联系大大加强了。社会力量与政策问题的解决密切相关, 社会力量有着解决政策问题的能力, 尽管是在国家机构的直接支持下。坦率地说, 公民必须纳入到社会问题的定义中, 而且他们的行动常常是解决方案产生的基础。国家在地方及其他层面都面临着复杂的社会领导任务, 不仅要回应公民的需要, 而且要构建集体方案产生的有效机制。可见, 基于地方治理的分析框架, 对于地方治理而言, 基层自治不仅要求国家向社会的分权, 更是倡导国家与社会的合作治理新模式。 三、多元治理: 建立互动合作的基层自治模式
  
  在地方事务中, 传统的统治模式是单中心治理的, 地方政府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垄断性供给者, 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己任, 并独自扮演者纠正市场失灵的角色, 独自承担设计、生产及维持地方事务的职能。但正如前文所言, 地方政府将政治要求转变成有效的政治行动的能力的合法性和共识已经下降, 而人们对经常向公众封闭而对腐败公开的政治过程的认识在逐渐觉醒。这种政治觉醒从许多方面反映了以阶级或以福利为基础的地方政府体系处理新的政治问题以及对不断上升的公众期望的无能。例如, 因农村征地、城镇拆迁、企业改制、工程建设、劳资纠纷等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和矿难事件仍呈持续高发态势。
  按照地方治理的分析框架, 地方公共事物的有效治理决不能仅仅依赖于地方政府, 需要将治理主体的视野扩展到地方政府与其横向和纵向的政府间关系、地方政府与市民、自治组织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关系。政府组织已经不是惟一的治理主体, 治理承担者从政府以外扩展到非政府公共机构和自治机构, 在这一网络体系中, 他们共同应对地方的公共问题, 共同完成和实现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事务。形成一种所谓的多元治理的模式, “多元”治理是一种与“单中心”统治相对立的思想, 它的提出是地方治理实践的出发点。“多元”治理意味着地方政府为了有效进行公共事务管理, 提供公共服务, 可由社会多种独立的行为主体(个人、自治组织、政府组织), 基于一定的行动规则, 通过相互制约、相互合作等关系, 形成新的公共事务管理模式。
  一般而言, 多元治理倡导建立一种互动合作的基层自治模式, 这种互动合作的基层自治模式应该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
  第一, 公民参与。在研究政治发展的过程及影响政治发展的相关因素时, 亨廷顿就把公民参与视为影响政治发展的重要变量, 并把公民参与的程度和规模作为衡量一个社会政治现代化程度的重要尺度。基于互动合作的公民参与强调, 公民对地方政府整个管理过程的参与、决策和管理。公民参与不仅仅局限于简单的“投票”行为, 还包括公民对公共事务积极而深入的主动介入, 即公民直接投身于地方公共事务的管理以及公共产品的提供, 从而与政府形成良性互助的合作网络。
  在互动合作的基层自治模式下, 人们普遍认识到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相互联系大大加强了。社会力量与政策问题的解决密切相关, 社会力量有着解决政策问题的能力, 尽管是在国家机构的直接支持下。坦率地说, 公民必须纳入到社会问题的定义中, 而且他们的行动常常是解决方案产生的基础。国家在地方及其他层面都面临着复杂的社会领导任务, 不仅要回应公民的需要, 而且要构建集体方案产生的有效机制。有很多措施可以将公民直接纳入服务的提供中, 比如鼓励参与社区中一些带有修复性的司法活动, 担任志愿的特别治安官;或者提出旨在改变公民行为的倡议, 比如通过更健康的生活方式改善人们的健康状况与福利;还可开展其他鼓励公民达成共同目标的计划, 比如无垃圾区创建, 通过汽车合用减少交通拥挤, 或者更好地管理地方公园、空地以及其他社区设施。
  第二,治理的网络模式。治理的网络模式认为在地方治理的过程中, 任何行动者透过社会过程的引导作用会形成一种自治组织的网络治理。治理过程中的行动者除了政府机关以外, 还包括其他自治组织和志愿性团体, 且这些行动者彼此之间具有资源互赖的关系, 任何治理结果的产出都必须经由行动者之间协商和资源交换而完成。网络治理模式中官僚体制与其他社会行动者分担或分享生产、设计和维持等三类治理职能。在国家涉入的最低程度下, 各类行动者与利害相关者通过协商、讨价还价、博弈等形式自发地解决他们自己的问题, 借助协力合作关系和资源共享的目的来整合社会各类资源。关键的要素是行动者建立网络和伙伴关系的过程由于治理是有能力将事务解决, 但不是依靠政府的权力来指挥或行使其权威。因此, 管理变为一种互动的过程(an interactive process), 因为没有任何单一的行动者拥有知识和资源能力可以单方面的处理问题。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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