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醉酒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4)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荀福峥 发表于:2012-09-03 14:09  点击:
【关健词】醉酒驾驶行为;法律规制;危险驾驶罪
(四)社会力量的多元配合 遏止醉酒驾驶行为不仅需要法律的制裁手段,更需要发挥社会力量。首先,基于上文所提到的醉酒驾驶行为法律规制的困境,醉酒驾驶行为极易引发社会越轨,从功能论角度看,越轨不仅具有损害社

  (四)社会力量的多元配合
  遏止醉酒驾驶行为不仅需要法律的制裁手段,更需要发挥社会力量。首先,基于上文所提到的醉酒驾驶行为法律规制的困境,醉酒驾驶行为极易引发社会越轨,“从功能论角度看,越轨不仅具有损害社会利益、破坏社会制度、导致社会功能失调的负作用,同时也具有澄清与重新定义社会规范、增强群体团结的正功能。正功能是伴随着负功能的出现而出现的,越轨行为总是以一个破坏者的身份首先登场,当它通过合理的途径得到有效解决的时候,负功能才会转化成正功能。”[10]因此,需要建立起一个社会的普适价值体系,并通过相应的社会手段实现社会控制。其次,社会力量更多的体现为一种道德力量,道德力量虽不具强制性,但却因其广泛性与习惯性,成为了配合法律适用的重要力量。醉酒驾驶行为是为道德所非难的行为,通过社会道德的提倡与普遍正义的彰显,可以约束醉酒驾驶行为的发生。对于法律规制的盲区,同样需要以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来配合法律对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制。最后,社会力量还起到了监督的作用。社会舆论既可以直接对潜在的违法者进行监督,也可以间接对法律规制违法行为的过程与效果进行监督。只有通过此种监督,对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制才会形成常态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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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N].人民法院报,2011-05-11(6).
  [9]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10]刘悦.当代中国社会越轨问题的成因与解决途径[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7,(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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