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青与“ATM陷阱”:一场情与法的纠结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孙令 发表于:2011-10-14 22: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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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陷阱”、没经受住诱惑、涉嫌犯罪,这几重元素结合在一起,杭州版“许霆案”注定会激起经久不息的舆论漩涡。罪还是非罪、罚还是不罚?答案还未揭晓。   这几天,江西小伙子张青一直在杭州一处工地忙碌。他是一名油漆工,如今还是一个犯罪嫌疑人,正等待着法庭

取款机“自动”吐钱
  
  2011年5月10日中午11时许,28岁的张青领到工资后,来到杭州市秋涛北路上的一家农业银行,准备将钱存到卡里。
  张青走到一个空闲的ATM机前,正准备从皮夹里拿卡,却发现ATM机的页面并不是以前经常看到的提示插卡的页面,而是显示有“取款”、“查询余额”、“退卡”等选项的页面。他好奇地按下“取款”按键,并输入2000元的金额,没想到,ATM机吐钞口竟“刷刷”地吐出20张百元大钞。他一下子愣住了,没有直接拿钱。
  张青向四周张望,看见身边只有一名银行工作人员,便向其询问:“这取款机怎么会出钱的?”“可能你按错按钮了吧?”工作人员没有听明白,误以为张青是因为不会操作而发问,便向他解释了ATM机操作流程。
  这名赵姓银行工作人员后来证实,当时,有一个男客户在ATM机前叫他,他走过去,问对方要办理什么业务,对方也说不清楚,于是,他就在ATM自助取款机前向客户介绍如何存取款的业务,讲完之后就走开了。
  这时,张青盯着ATM机页面,还是没弄明白怎么回事。他输入500元再按取款键,吐钞口又“刷刷”吐出5张百元大钞。张青收好钱,按了余额键,页面显示该账户尚有六万余元。他明白了,应该是前面的客户把银行卡忘在ATM机里了。
  6万元的数字令张青血脉喷张。起早摸黑、累死累活干一个月,也只能挣三千多元的油漆工,生平第一次看见这么多钱摆在自己面前,只要按按键,这钱就属于自己了。ATM机像一个巨大的磁场,牢牢吸住张青。
  犹豫片刻,张青继续按下取款键,分4次取出8000元,然后退卡、拔卡、走人,存款的事也被他忘在脑后。
  在回家的路上,怀里揣着10500元现金的张青并不平静。他骑着电动车,恍恍惚惚地往前行,半个小时的路程却骑了很久……他听说过取别人遗忘在ATM机卡里的钱是犯法的事,内心惶恐不安,可又难以抵挡金钱的巨大诱惑,毕竟,这10500元钱差不多是他一年的积蓄。他内心矛盾交织着,这笔从天而降的“巨款”成了“烫手山芋”。
  快到家时,张青终于想通了,决定把钱还给失主,这时,离他取钱还不到两个小时。
  考虑到去银行可能找不到失主,张青骑着电动车拐进丁桥派出所。
  在派出所,张青说明来意,并把自己取款的前后过程详细告诉警察。可当他一掏腰包,准备将从ATM机里取出的10500元钱连同那张银行卡一起交给警察时,他却蒙了,银行卡还在,那笔10500元的现金却不翼而飞。
  张青对警察说,可能是他路上思想斗争太激烈,骑车时弄丢了,并表示愿意赔偿所有损失。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就在张青到派出所自首的同时,失主黄敏也向警方报案。
  杭州市江干区公安分局认为张青认罪态度较好,且有自首情节,当天对他取保候审。这起案件很快被移送到检察院。7月初,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张青提起公诉。
  张青的案子不由让人想起广州的许霆案: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发现银行ATM机发生故障,取1000元现金卡里才扣1元!狂喜之下,许霆将此事告诉同伴郭安山。两人分别提取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郭安山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许霆则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后又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张青和许霆同龄,同样被金钱吸引,但是,他在案发不到两个小时就向警方自首,又用自己的钱归还给失主。那么,及时“弃恶从善”的张青为什么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办案检察官称,我国刑法明确将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列入信用卡诈骗罪,2008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现有定罪量刑标准,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超过5000元(含5000元)就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我国《刑法》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张青取出10500元之后,他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不会因为他事后的悔悟行为而有任何改变。”检察官说,张青的自首只能算一个法定从轻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
  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轩然大波,网上评论如潮,多数网民同情张青,为其喊冤。有网民表示,不是说法律就是为了救人吗?该小伙开始取钱确实是贪心,经过两个小时的激烈思想斗争,还是去派出所自首并赔钱,就证明他的良知还在,为啥非要把人往绝路上逼?
  有网民认为,这不过是诱惑当头的无法自持,谁都有可能掉进这样的坑,情有可原。也有人认为,张青前面取的2500元应属于不当得利,后面的8000元确是信用卡诈骗,但犯罪数额不满万元。
  
  罪与非罪的争议
  
  此案在法律界也引发争议,罪与非罪之辩针锋相对,即使在检察机关内部意见也不一致。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江西南昌市检察院政研室主任熊红文对此案有些愤然,主张张青不构成犯罪。在他看来,此案的思维和处理是典型的机械司法。
  熊红文指出,从生活常识判断,张青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首先,他根本不具有信用卡诈骗罪的违法性认识。显然,办案人员在用专业思维替代张青这样一个打工者的思维作出判断,这种判断就完全可能偏离生活常识。
  另一方面,对此案定罪也违背期待可能性理论,要求张青这样一名农民工在当时的情境下,向银行工作人员报告或者报警,缺乏期待性可能性,相反,张青在巨大诱惑刺激下产生贪婪的一念之差,符合人们的生活常识判断。因此,从常识主义判断看,此案期待可能性能够阻却刑事责任。
  熊红文认为,即使从专业角度看,本案也不宜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刑法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实质是行为人刻意或者说恶意冒用他人信用卡,侵害他人财产权并扰乱信用卡管理秩序。从该罪的法定刑设置看,行为人是具有相当大的主观恶意的,即事先具有冒用的主观明知和预谋。即使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也必须是行为人“拾得”他人信用卡后使用,即拾得后再拿到柜员机上去取款。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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