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青与“ATM陷阱”:一场情与法的纠结(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孙令 发表于:2011-10-14 22: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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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青并没有事先拾得信用卡的行为,只是在取款时突然遭遇他人遗忘的信用卡并且柜员机显示屏在取款操作界面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他只要按动取款键并输入数字就可拿钱,这和事先有预谋地冒用他人信用卡有比较

  本案中,张青并没有事先拾得信用卡的行为,只是在取款时突然“遭遇”他人遗忘的信用卡并且柜员机显示屏在取款操作界面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他只要按动“取款”键并输入数字就可拿钱,这和事先有预谋地冒用他人信用卡有比较大的区别,已经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从罪质的角度上说,张青的主观违法恶性程度和客观行为的危害性程度,都达不到信用卡诈骗罪的罪质,因而难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宣东律师认为,当张青意识到是别人的信用卡并取款时,可以定性为信用卡诈骗,但张青的行为与盗窃或复制别人的信用卡不同,主观恶意很小,而且数额不是很大。他能够迅速意识到是违法犯罪,马上自首,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起诉,即使起诉也应免予刑事处分或判缓刑。
  责任编辑/潘小丽
  
  前卫拍案
  
  许霆式事件中的舆论偏颇
  “又一起许霆案!”媒体关于张青案件的定论引起众多网友的共鸣,其中至少蕴含三层意味——对张青行为动机的某种理解:巨大诱惑下贪念急剧膨胀,此为人性的阴暗面,换作他人很难说就能避免;对张青行为过程的某种同情:在取得不义之财后的两个小时里,张青内心激烈动荡;对张青行为结果呼吁法律的宽容:张青有自首行为,且并未造成失主的损失。
  5年前的许霆案中,许霆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被舆论称为法治的进步。在张青一案的审理中,充分考量张青当时的处境,达到“不伤法意、不绝人情”的执法最高境界,当是司法程序的应循路径。然而,从广州许霆案到杭州“许霆案”,舆论流露出这样一种倾向:无辜感成为强音,同情感成为主流,而受审者因贪欲冲破法律藩篱的违法犯罪行为反而被淡化,这是一个值得警醒的现象。
  在各个版本的许霆案中,舆论过分突出人性的弱点,对许霆们给予过分的宽容,这一方面会干扰正常的司法程序,另一方面又有美化违法者之嫌。舆论立场的偏失,不仅会混淆视听,还会造成人们法律意识的模糊、道德上的迷惘。这方面曾有深刻教训。在南京彭宇案后,舆论过于渲染彭宇的悲情,不道德行为从中找到挡箭牌,此后,国内各地发生多起老人倒地无人搀扶事件,都以“彭宇案”作为推托的借口,以至于数月前各地连续出现老人倒地无人理会而致死的事件后,舆论痛定思痛,开始发出如何走出“彭宇案”阴影的诘问。
  不放大非理性的声音,不对违法行为滥施同情,舆论当有此操守;同时,舆论当借此类事件,呼吁坚守法律、道德、良知的底线,戒除不当得利的侥幸心理。如此,人们才能在“天上掉馅饼”时不动心,避免许霆式事件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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