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保障与社会可持续发展(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任海青 发表于:2011-11-11 10:45  点击:
【关健词】社会可持续发展;民法;制度;构建
再次,重塑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法中对环境侵权的制度构建,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一是确定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且存在因果关系,而不论侵害人是否存在过错;二是采取列举的方

  再次,重塑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法中对环境侵权的制度构建,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一是确定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且存在因果关系,而不论侵害人是否存在过错;二是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具体侵权行为的类型,尽量使其明确化,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三是环境侵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四是明确规定国家侵权所应承担的责任,如国家从事公共性事务侵权的赔偿问题。
  第四,重构商法制度。将社会可持续发展纳入商事法律之中,在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的设立必须进行环境可行性论证,提交环境评价报告,建立环境保护应急机制;公司上市或发行债券应当提交中介组织出具的环境评价报告,只有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才能准予上市及其他融资;社会中介组织对其出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其对因出具报告不真实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因环境污染多次被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上市和发行债券;建立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之禁止的规定,因污染被国家责令关闭或停止经营之企业其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关闭或停止经营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法中建立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从事生产经营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实施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要从收取排污费中抽出一部分资金作为环境受害人赔偿基金,弥补保险金不足赔偿部分,这样可以避免因一些污染企业注销或终止民事主体资格而使受害人的权利失去保障。
  最后是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对于这类问题的起诉要对提起方免收诉讼费,受理后由被告方根据责任大小承担诉讼费用的支付,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原告方承担基本事实举证义务,被告方承担主要举证义务;建立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减低案件受理的门槛,任何人都有权提起环境侵权的诉讼,法院应当发布公告保障其他受害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建立政府法律援助制度,对于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由政府司法部门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
  参考文献:
  [1]厦门PX项目,续建、停建还是迁建,人民日报[N].2007-12-19.
  [2]《杜邦最大海外项目落户中国,国内同行质疑环保短版》http://www.022net.com/2008/2-8/511741182375277.html。
  [3]徐国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4]王卫国.荷兰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17.
  [5]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89、190、684.
  [6]徐国栋.智利共和国民法典[M].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
  [7]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84.
  [8]王利明.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