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识教育的法治实践模式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李升元 王景斌 发表于:2011-12-31 21:34  点击:
【关健词】公民意识教育;公权引导;公民参与;媒体传导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亟需构建公权引导、公民参与和媒体传导有效互动的公民意识教育实践模式。强有力的公权引导要求立法机关参与普法、执法机关重视执法教育、司法机关拓展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有序的公民参与要求全面落实民主立法、深入推进执法、切实开

“实现由人到公民的转变,公民教育是一个不可省略的过程。”公民教育作为“人成其为公民”的塑造工程,“显然是‘课堂式’说教所不能够完成的;相反,只有在真实的实践过程之中,才可能实现‘人成其为公民’的塑造。”[1]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无论是在法律人才的储备,还是在公共法治事件等公民教育资源的积累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基于法治实践的公民意识教育事实上开展的也异常活跃,一种公权引导、公众参与与大众媒体传导联动的公民意识教育法治实践模式正初现端倪。
   一、公权主导
   从法治文化角度看,公民意识教育是更深层的法治文化教育。[2]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本身就是一项公民意识教育的伟大实践。而基于这一伟大实践的公权引导,简单说就是各级国家机关的法治实践活动对公民的教育引导。众所周知,法的运行过程本身具有教育意义。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挖掘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实践活动的教育功能,对于公民意识教育而言无疑是一种更为直接、更能产生实际效果的实践机制。
   1.立法机关普法。在我国,普法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固有职能,从“一五”普法到“五五”普法概莫能外。然而,也正是这种立法与普法各行其是的权力配置模式,造成了普法教育的尴尬处境:一方面数以万计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法律解释蜂拥而至,另一方面社会大众(包括国家机关在内)对现行法律规定又知之甚少。解决这一问题,除了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宣传职能外,需要明确立法机关自身的普法职能。与司法行政机关事后普法不同,立法机关普法,主要应当是事前和事中普法,即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布法律解释过程中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通过征集法案、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对法案听取和征求意见、公布法草案、公开审议法案等形式创新立法程序,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一过程,既是立法民主化的体现,也是立法机关普法的主要形式。其中民主立法强调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而普法强调立法机关职能的深化与充实。当前,围绕立法机关普法需要着重明确如下几个问题:一是明确立法机关普法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环节,而是与立法职能并存的基本职能。各级各类具有立法职权的立法机关既要根据民主立法的原则依法履行立法职能,也要根据公众参与的原则依法履行普法职能。二是明确立法机关普法与司法行政机关普法不同,立法机关普法主要是立法过程中的普法,是事前和事中普法。三是要明确立法过程本身也是普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要拘泥于立法效率,而应更多地关注立法公正,因而广泛、反复、冗长的讨论和争论不是坏事,而是民主立法和有效普法的客观需要。唯有如此,制定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法律解释才更科学、更深入人心,才能对公民意识的形成发挥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
   2.执法与教育相结合。与立法相比,执法与公民的关系更为直接,执法实践的公民意识教育功能更为重要。执法与教育相结合作为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尽管《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早有规定,但真正付诸于实践的效果不甚明显。我国当前的行政执法,重处罚轻教育、强调对相对人的公民意识教育而忽视对执法者的公民意识教育的倾向广泛存在。因此,切实发挥执法的公民意识教育作用,首先要解决行政执法的理念问题,即明确行政执法不仅仅局限于法的适用,公民意识教育也是行政执法的固有功能。教育什么?简单说就是教育公民在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基础上明晰其公民身份。其次要教育执法者形成良好的公民意识,因为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观念如何,是衡量一个执法者素质的重要标准,也是法治得以真正确立并实现良好运行的重要环节。“假如我们审视法律,就会发现法律中最大的问题不是来自于法律本身或其规则,而是来自于执法者的人为因素。”[3]当然,从根本上讲,真正落实执法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还是要尽快制定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将公民意识教育的理念体现到行政程序的各个方面。静态地分析,应当看到,行政执法中的政府信息公开、表明身份、听取相对人意见和说明理由等制度,既是对公民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一种尊重,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公民意识教育的一种形式。更何况行政执法本身就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这一过程恰恰正是一部公民意识教育的生动教材。如果行政程序法能够将行政执法过程纳入法定公开范围并付诸实践,尤其是经由大众传媒传播,对所有执法者和社会公众无疑都是一种很好的公民意识教育。
   3.司法切实公开。司法作为保障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公民意识教育法治实践中具有独特的意义。而司法作用于公民意识教育的最好方式,就是司法全方位公开。应当看到,司法公开,意义不仅仅在于监督,更重要的还是包括公民意识教育在内的教育功能。当前,拓展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改革检察官、法官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在我国,成为一名检察官或者法官,不是司法职业资格考试最难,而是取得司法职业资格证书之后的选任机会太少。通常而言,这样的选任机缘,不仅与普通人无缘,就是对握有司法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律人士也机会极少。因此,敞开、畅通检察官与法官选任制度,让更多的人有机会进入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一试身手,必将有利于全社会公民意识的形成。而与检察官、法官选任制度相比较,改革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相对容易。将人民陪审员的遴选具体到每一社区、每一乡村、每一行业、每一单位不应该是一个太大的难事,同时让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到每一案件的审理之中,尤其是全程参与到与本选区有关的案件中来,相信会对每一选区的公民意识教育工作发挥独特作用。二是创新庭审公开方式,切实保障公民的旁听权利。庭审公开,不仅仅是公民自由进入法庭旁听(这一点目前在有些地方还做不到),还要求审判机关视案件类型主动公开庭审,如将法庭搬到农村、学校、单位等地进行“马锡五审判”,邀请媒体现场报道以及庭审直播等。三是公示判决书。除当事人要求不公示的判决外,将各级法院公开判决的判决书通过网络、公示牌等形式进行公开,方便公民查阅,是司法进行公民意识教育的一种极好形式和制度。相信随着司法公开在上述领域的不断拓展,司法对公民意识的教育作用会日益彰显。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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