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识教育的法治实践模式(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李升元 王景斌 发表于:2011-12-31 21:34  点击:
【关健词】公民意识教育;公权引导;公民参与;媒体传导
二、公民参与 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公民意识教育价值,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缺一不可。其中公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公民意识教育的接受者,在这一价值实现过程中明显处于主导地位。审视公民意识在人类法治实践中

   二、公民参与
   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公民意识教育价值,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缺一不可。其中公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公民意识教育的接受者,在这一价值实现过程中明显处于主导地位。审视公民意识在人类法治实践中孕育和发展的历程,无论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博弈,还是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博弈,无不洋溢出一种强烈的公民参与气息。近年愈益受到重视的参与民主理论更是明确宣示,参与的主要功能就是教育。[4]因而,公民参与法治实践,尤其是参与一系列极具代表性或者在一定范围内较有影响的公共法治事件,无疑将是当代中国实现法治实践的公民意识教育价值的一种有效形式。这种参与,既包括个体意义上的公民参与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治监督实践的动态过程,也包括组织意义上的社团、媒体等参与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治监督实践的动态过程。
1.民主立法。公民参与立法,从立法机关的角度看是一个立法民主化的过程,从公民的角度看就是一个立法实践的公民意识教育功能实现过程。这种参与,既可以是全民参与(如公布法草案征求意见),也可以是推选代表参与(如立法听证);既可以参与法案起草(如专家立法),也可以参与法案审议(如旁听立法或立法审议过程直播);既可以参与法律制定,也可以参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制定,还可以参与法律解释(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制定。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公民参与立法的深度、广度、力度以及相应的参与程序远未成型。围绕民主立法的深入推进应着力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第一,切实实现立法全面公开。随着现代传媒的发展,所有立法活动无论是在草案形成阶段,还是在审议阶段,面向社会公开在技术和成本上早已不是问题,从内容上讲也没什么保密可言,全面公开立法的时机已经完全成熟。第二,严格规范公民参与立法程序。从征集法案到法的公布实施,无论是否与公民利益直接相关,公民参与应该成为必经程序。征集法案,既要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的方式征集,也要向社会大众征集;既要征集法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更要征集法案的参考文本。法律草案形成,既要集中主要实施主体的意见和建议,更要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与建议,必要时由相关利害关系人或其代表主体(如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提出法律草案。审议法律草案,无论是对法律草案的说明,还是相应的审议过程,一律公开进行,尽可能让立法过程中的种种争议公之于众,进而引起全社会的广泛讨论。法律公布时,要一并归纳说明哪些法律草案的内容经审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公民提出哪些合理化建议得到了相应的体现,等等。建议今后修订《立法法》时,增加规定非经公民参与的法案不得通过的规定,并对公民参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解释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第三,要注意调动两个主体的积极性。一是立法主体即立法机关的积极性。要让立法机关清楚认识到公众参与立法既是立法主体的职责所在,更是民主立法的必经程序。二是参与主体即公民的积极性。既要对公民积极参与立法实践的行为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如为媒体全程报道立法活动创造条件,解决公民参加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活动的劳务费、资料费以及差旅费等,又要对公民提交的有价值的立法建议予以通报表扬或一定的奖励。例如,据报道,全国道德模范陈光标有10条建议入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笔者认为,类似这样的公民参与立法实践,立法机关不但应主动发布,而且应当对积极提出好建议的陈光标们大张旗鼓地予以表彰。
   2.执法参与。公民参与行政执法,通过个案实现对其自身的公民意识教育的作法毋庸置疑。实践中,除公民参与行政执法外,公民自治的公民意识教育功能也不容小觑。我国目前的公民自治,多集中于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如工作单位、生活社区、居住城市等。因此,建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单位自治、社团自治等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是当前我国深入开展公民意识教育的必由之路。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了“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笔者认为,民主选举,应当成为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的核心,健全以选举制为核心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单位自治、社团自治等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应该成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点工作。目前,应当以修改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贯彻落实为契机,着力健全以选举制为核心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单位自治、社团自治等社会自治机制。特别要全面总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20余年的经验与不足,全面落实村民自治与居民自治,让每一个公民在感受实实在在的实惠的同时进而实现公民意识的自我教育。2010年10月28日,针对当前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对村委会民主选举的主要环节和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全面提升了村委会选举的质量,让广大村民能够从以选举制为核心的村民自治实践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在城市,从1989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算起,居委会选举已实施20余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居委会选举亟需各级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让城市居民真正体会到居民自治实惠的工作同样有待加强。此外,考虑到我国实际,单位、学校、社团等人口集中、文化程度较高的区域(或领域),应当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率先推行民主选举制度,其负责人应当由辖区内的成员直接选举产生。这样,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的目标才能进一步落到实处。
   3.公民法治监督。从一定意义上讲,公民积极参与法治监督实践,是近年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大的成就,也是最能发挥公民意识教育作用的一个的重要法治领域。但是,如何真正将公民监督与国家监督很好地对接,让发展中的公民监督与权力监督、行政监督以及司法监督等国家监督相得益彰,仍然是构建法制化的公民监督机制亟需创新的关键所在。当前,与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深入推进公民参与法治监督的制度机制建设:第一,构建网络监督机制。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和普及,网民所显示出的影响力,不可等闲小觑。打开互联网,中国公众监督网、人民监督网、中国监督网、中国民间监督网、中国廉政监督网等数十家网站赫然显现。活跃在网络舞台上的网民,已经不再是个体意义上的公民,而是建立在网络媒体之上的一股强大的社会舆论力量,对公民意识教育具有强大的震撼力。“网民对于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对于整个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于公共舆论空间的扩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5]近年来妇孺皆知的周久耕案、“躲猫猫”案以及“周老虎”事件等就是网络监督的范例。而构建方便快捷高效的网络监督机制,实现网络监督的法治化,亟需尽快出台网络法等法律。第二,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公民罢免制度。罢免制度是最能体现公民监督权的一种制度。我国目前主要有三种罢免制度,即人大罢免、选民或选举单位罢免和村民罢免制度。人大有权罢免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罢免的是自己选出的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村民有权罢免的是村委员会成员。建议首先可在县乡两级探索构建人大罢免与公民直接罢免或启动罢免程序并存的罢免制度,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开。第三,全面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让更多的普通公民进入检察部门、监察部门、预防腐败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等专司法律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在监督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同时也监督上述国家监督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第四,构建规范的举报制度。可通过修改《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或者制定举报法,形成一套运作规范、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第五,从信息公开、法律保障、物质支持等方面为公民监督主动创造条件。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应全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全面发布各类信息,及时回答公众关心的各类问题;尽快制定社团法,从法律和物质上支持社会团体大力发展,逐步形成“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的强大力量,从而实现公众的批评、监督能够真正得到政府的尊重并切实采纳,等等。第六,对积极参与法治监督的公民、组织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并将其纳入法治轨道予以规范和保障。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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