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及启示(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WWW.NYLW.NET) 作者:王玉辉 发表于:2011-04-11 13:39  点击:
【关健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产业政策;竞争政策
其三,进入90年代,随着技术革新的发展,铁路、燃气、电气、通讯等公益行业的自然垄断属性日渐减弱,社会各界认为在这些产业领域继续实行特别事业法的严格管制必将存在一定弊端,政府应当放松管制,引入了市场竞争

  其三,进入90年代,随着技术革新的发展,铁路、燃气、电气、通讯等公益行业的自然垄断属性日渐减弱,社会各界认为在这些产业领域继续实行特别事业法的严格管制必将存在一定弊端,政府应当放松管制,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推进民营化改革。为此,国会于1999年废除原《禁止垄断法》中第21条“自然垄断固有行为的适用除外规定”。公正交易委员会与经济产业省于1999年和2000年联合颁布《合法电力交易指南》(2002年修订)和《合法燃气交易指南》,2001年公正交易委员会与总务省颁布《促进电气、通讯事业领域内竞争的指南》(2002年修订),1999年参议院颁布《活用民间资金促进公共设施维护法》(2001年修订),共同推进自然垄断行业的民营化改革。
  现今,除中小企业、出口、航运、保险、农业等领域外,日本缩小了适用除外的适用领域。截至2009年3月,基于特别事业法的适用除外仅限于14部法律中的18项制度。现行《禁止垄断法》仅在知识产权行使行为、一定的合作社行为、转售价格维持协议三方面保留了适用除外制度,并对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适用除外予以严格限定。
  
  三、确定性适用除外的适用对象及发展趋势
  
  为保护中小企业、消费者的竞争和交易能力及知识产权领域的特定行为,日本创设了确定性适用除外制度,该类适用除外与反垄断法维护竞争机制的宗旨相一致,主要适用于以下行为:
  第一,以中小经营者或消费者相互扶助为目的的合作社行为。在生产社会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小规模经营者(中小企业、农民、渔民等)或消费者作为单独的市场主体,很难在市场中拥有与经济实力较强的大企业进行有效竞争或交易的能力,在很多情况下往往被置于不利竞争或不当交易的境地。为此,通过法律赋予上述主体通过合作社联合起来加强自身经济实力,实施共同的市场行为,可以使小规模经营者或消费者通过合作社获得与大企业开展竞争或交易的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排除或限制了大企业的市场支配力。该类行为与反垄断法维护竞争机制的宗旨相一致,故排除在反垄断法适用之外。在该类适用除外中,小规模经营者组成的合作社专指中小企业、农民、渔民、烟草种植户等经营者根据《农业合作社法》等8部专门法律成立的合作社,而非泛指民商法上规定的合作组织。
  第二,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对于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日本近年的通说认为,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保护特定知识财产垄断性使用权的方式,达到利用知识财产促进竞争的目的;反垄断法则通过排除垄断的手段,达到保护竞争的目的。两种法律虽然采取的方式不同,但相互补充,共同实现着促进竞争和产业发展的目标。因此现行《禁止垄断法》第21条规定:“行使著作权法、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或商标法之权利的行为,该法规定不予以适用。”
  第三,自然垄断的固有行为。铁路、燃气、电气、通讯等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行业,由于其投资规模巨大,固定资产投资在总成本中所占比例较大,在市场经济及技术条件尚不发达的条件下,规模经济更有利于实现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因此,自然垄断行业在上述条件背景下实施的固有行为并不违反《禁止垄断法》保护竞争的原理,被排除在《禁止垄断法》适用之外。
  上述确定性适用除外制度中,除自然垄断固有行为自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技术革新的发展,正当性开始消失,于1999年被正式废除外,其他的知识产权行为和一定的合作社行为的适用除外均随着竞争政策的强化被一直运用至今。
  
  四、倒退性适用除外的适用对象及发展趋势
  
  倒退性适用除外是日本为了实现特定的产业政策目标而创设的制度,该类适用除外与反垄断法维护竞争机制的宗旨相违背,但在一定时期促进了日本相关产业的迅猛发展。倒退性适用除外曾适用于以下行为:
  第一,基于特别事业法令的正当行为。该行为是指为实现特定产业政策目标,基于特别事业法令实施的行为。1947年颁布《禁止垄断法》时引入该制度,20世纪50-70年代为培育特定产业的发展,日本制定了28部适用除外法律、47项适用除外制度,从而使其运用达到顶峰。该类适用除外的设置为保障日本20世纪50-70年代依靠产业政策实现经济的高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经济危机卡特尔和合理化卡特尔。1952年,日本产业过剩严重,经济出现严重不景气。在当时经济体制及企业制度还较脆弱的条件下,为解决市场失灵问题,1952年2月日本首先在棉纺产业劝告企业压缩生产,通过行政指导实施与卡特尔具有相同效果的限制竞争措施。1953年在反垄断法中引入经济危机卡特尔和合理化卡特尔的适用除外。
  第三,转售价格维持行为。该类行为也是在20世纪50年代经济危机背景下,日本为实现保护特定领域中经营者免受不当低价销售侵害、维护制造业者的商标信誉、普及文化的政策目标,于1953年被引入的。该类适用除外包括两种类型:一种为著作物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适用除外(简称著作物转售制度),另一种为公正交易委员会指定商品的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适用除外(简称指定商品转售制度)。其中后者自1953年引入至1959年间,公正交易委员会共指定了化妆品、染发剂、牙膏、家用肥皂、合成洗涤剂、白酒、奶糖、医药品、照相机、成衣衬衫十类商品的适用除外。
  上述倒退性适用除外是日本在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相关产业尚不成熟、企业缺乏活力的经济背景下,为实现资源高效配置、发展相关产业、解决经济结构性失衡等特定的政策目标而被优先于反垄断法竞争政策予以运用的。该类适用除外的正当性在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倒退性适用除外的运用,为日本在20世纪50-70年代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促进经济及相关产业高速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进入20世纪90年代,基于特别事业法令的正当行为、经济危机卡特尔及合理化卡特尔的适用除外日益成为日本开放式经济体系持续发展的障碍,其正当性日渐丧失。为了谋求日本经济社会的根本性改革,面向国际,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认为确立企业自我责任原则,实现自由公正的经济社会及推进规制缓和改革,积极运用竞争政策是不可缺少的,对此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废除那些限制企业自由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适用除外制度。于是,1999年日本正式废除了《禁止垄断法》中基于特别事业法令的正当行为、经济危机卡(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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