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窥探能动司法(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刘晔峰 发表于:2012-06-09 12:34  点击:
【关健词】司法能动主义职权主义司法克制
三、司法应该怎样能动 能动司法是一把双刃剑,驾驭得好,那就是天使,运用不当,便成了魔鬼了。在当代转型中的中国,综观法律文化建设的内外部条件,无论是通过国家统一选拔考试的法官还是一般人,都有可能因其行为

  三、司法应该怎样能动
  能动司法是一把双刃剑,驾驭得好,那就是天使,运用不当,便成了魔鬼了。在当代转型中的中国,综观法律文化建设的内外部条件,无论是通过国家统一选拔考试的法官还是一般人,都有可能因其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导致违背提倡能动司法理念的初衷。实践中的确存在某些法官因自己的感情和物质利益需要而僭越法律,自封裁量权的现象。司法要能动,但是也需要克制。否则,也容易给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和个人以可乘之机,企图用个人权威和金钱优势来主导案件的审理判决。民众也有可能造舆论之势,要求法官直接超越法律规定,作出“满意”判决。近年,能动司法实践也不是没有误入歧途的时候,比如轰动一时的李慧娟种子案,许霆案。所以司法能动必须制度化,规范化。既要设置一系列的监督和奖惩制度来引导法官的行为,这些制度又不宜过于严苛,打击法官的积极性。从现实层面来讲,制度的“度”将直接对能动司法理念的施行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制度的好坏又是执政能力的直接体现。从理论上来看,对于什么是司法能动,不宜用僵硬的条条框框来加以规定,在设置一定原则的基础上应强调灵活性和开放性。司法能动可以说意义广泛,涉及方方面面。
 正因为这种灵活性和开放性,所以不能用条条框框框死其应有之义,需要靠具体处理案件的法官认真体会,大胆尝试。
  要实现美国式的司法能动主义,三权分立是制度条件,公众的期待与宽容是社会心理条件,司法民主是内部条件,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人才条件。但是,前面提及,我国的能动司法并不同于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我们无需邯郸学步,在自己现有制度条件下也可以建成能动司法的框架。除了制度条件无需满足外,其他条件中国社会已然具备或者正在努力构建。事在人为,我们认为,至关重要的问题是怎样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法官至少要在两个方面特别注意,一是公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二是提高司法能动能力。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必然导致自由裁量权的增加,如果失去克制和约束,就容易导致司法不公。能不能公正最重要还是依靠法官的主观职业道德和客观价值判断能力。再者是,法官要具备发现案件真实的能力,而不是消极被动地依靠证据规则,要积极地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对当事人取证、质证等进行有限度且善意的干预,深入调查,最大限度地使法律真实接近客观真实。司法不光是要追求案结事了,而且要追求案结事了之后的人和。
  马锡五审判方式也能给我们不少启示。在马锡五年代,法院工作人员深入农村,工作在第一线,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使判决更加接近客观真实。另一方面,简化诉讼程序,方便人们进行诉讼,达到了真正的司法为民的要求。现如今,新时代也产生了“陈燕萍工作方式”。这些都给我们目前的司法工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模板。我们在继承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在原来基础上加以优化和创新。据此可以说,司法能动不是一个人的能动,而是法院整体的能动。它应当被当成一种司法哲学来信奉,应当成为法院内部的约定俗成的风气。不仅法官的个人智慧和努力十分重要,法院也需要拧成一股绳,主导能动司法的进程。因而,中国的能动司法,既要充分发挥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也要充分强调法院在落实和完善公共政策、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等领域的能动作用。
  
  参考文献:
  [1][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著.黄金荣译.能动司法——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
  [4]李桂林.司法能动主义及其实行条件——基于美国司法能动主义的考察.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1).
  [5]方乐.能动司法的模式和方法.法学.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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