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第三人惊吓损害理论与实务比较研究(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王琨 发表于:2014-07-17 12:12  点击:
【关健词】大陆法系 第三人惊吓 损害赔偿
2.可请求赔偿的情形范围过窄 对于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仅仅限于脱离监护人监护、早场直接受害人死亡、残疾、人格受损害、医学上可证明的其他侵害,除此之外,其他情形引起的侵害后果,不能提起精神赔偿请求

  2.可请求赔偿的情形范围过窄
  对于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仅仅限于脱离监护人监护、早场直接受害人死亡、残疾、人格受损害、医学上可证明的其他侵害,除此之外,其他情形引起的侵害后果,不能提起精神赔偿请求,而且这里的第三人也是仅仅限于近亲属,即使包括第三人,这种规定虽然有利于明确赔偿种类与标准,方便法院审判,具体案例中也不会有太多争议。但是现实生活中侵害方式多种多样,侵害的程度也是各不相同,由于直接受害人的遭受侵害,不一定是造成严重后果才给第三人带来精神损害,残疾的遭受的损害未必比死亡遭受的损害小,所以,对于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也不一定必须是上述的情形。
  3.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金确定方式有待完善
  最高院2001年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偏重于侵害人的情况,虽然在第10条第3款中提到了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外,其他都没有提到精神损害赔偿需要考虑受害人的情况,更没有对第三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如何惊醒计算确定,其实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主要还是以受害人和第三人的损害程度为主要的标准,对于第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也需要在法律条文予以规定,作为成文法国家,没法律规定既没有权利救济的存在,对于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制度,现实中确实存在,对此作出相关的立法也是非常必要的。
  三、我国关于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我国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
  我国的民事法律中已经对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作出了规定。笔者认为第三人不仅仅包括近亲属,也包括除近亲属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旁观者。惊吓损害主体的确认是提出请求权的基础,在实际的侵权行为中,往往侵害的不仅仅是近亲属,其他目睹该侵权行为的人也可能会因为惊吓导致身体健康损害,目前来说,对于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主体,可以通过对《侵权责任法》作出司法解释,来弥补这个法律的漏洞。借鉴德国法中相关规定,对于第三人惊吓损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扩大解释,保护受害第三人的法益。
  (二) 第三人惊吓损害情形的构想
  第三人惊吓精神损害的情形,笔者认为第三人须目睹了侵权行为的发生,由于侵权行为的血腥、暴力、恐怖等惨状受到惊吓,使其精神受到打击,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其实我国现在的规定仅仅是只近亲属,并没有对第三人惊吓作出相关规定。这里侵害行为可能是侵害人故意为之,也可能是侵害人过失导致,比如交通事故,这里第三人受到惊吓,不包括转述,特指在现场目睹,这里的第三人就不是单单指特定的近亲属。第三人惊吓损害中第三人应当负有举证责任。第三人惊吓损害尤其特定的情形,必须是亲眼目睹。
  (三) 完善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数额的确认方式
  对于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数额的确认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予以完善:一是首先应当考虑受害人的侵害情况,在对侵害人的侵权行为作出综合的考虑评定,在考虑赔偿金数额大小时,应当考虑第三人以后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第三人是否能够在短期内恢复,第三人精神状态是否在侵害行为发生前后的变化,还要考虑侵害人主观恶性及经济状况;二是为了防止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金额过大,对于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金额应当占直接受害人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这样才保证法律的确定性,防止陷入漫天要价的陷阱。三是侵害人对于损害结果、加害人、第三人是否采取了积极措施,其主观上认错态度是否良好,都应该作为对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考虑方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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