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法律观”视域下的清廉政府建设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王芳 王炜 发表于:2013-08-16 16:02  点击:
【关健词】“人本法律观”;科学发展观;廉洁政治;清廉政府
摘 要:“人本法律观”是科学发展观在法学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关于“执法为民”的生动反映,同时也是十八大提出加强党的纯洁性建设和建设廉洁政治的思想导航。在党风廉政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的今天,强调清廉政府体现了我们党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更是建设法治政府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长期任务。

  将科学发展观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这是党的十八大最大的理论创新和历史性贡献。当今,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不同环节对法治价值的理解和追求各有所异,而事实上,法治应具有共同的价值,在社会主义社会,在一个走向优质民主的中国,在科学发展观成为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后,它也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因此,应当以“人本法律观”作为法治建设的价值指引,推进法治建设的新局面。
  十八大党章提出加强党的纯洁性建设,表达了我们党鲜明、坚定的反腐决心和立场;同时首次在党代会报告中提出“建设廉洁政治”,并强调“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体现了党进一步加大反腐纠风的力度。十八大报告进而指出到2020年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自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任务、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一次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以来,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其中存在的问题,反复发生的腐败问题即为其中的重要方面。英国19世纪著名史学家阿克顿勋爵对权力的特性有着更加深刻的认识:“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1]建设廉洁政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府是公权力部门,政府清廉是建设廉洁政治的关键所在。
  笔者认为,要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进行科学有效的反腐,就要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尺度,以“人本法律观”为指导思想,形成一个完善的法治建设逻辑推理过程。
  一、“人本法律观”与清廉政府的关系
  确认并保护人权是宪法的首要价值,而宪政的根本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保障,限制公权力的运行。以人为本理应成为法治政府构建的理论支撑。腐败多见于各级政府中党政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只有政府实现廉洁高效,实现政府服务的公正性和政府运行成本的低廉性,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以清廉政府的形象更好地取信于民,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人本法律观”视域下的清廉政府建设路径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2]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的詹姆斯·麦迪逊在1778年就曾说过:“如果由天使来治理凡人的话,政府就无须受内在的或者外界的制约。在规划一个由凡人来管理凡人的政府时,老大难的问题在于:你必须首先设法让政府能够控制被统治者,然后又强制政府去控制它自己。”[3]全面落实反腐倡廉的要求,清廉是人民政府应有的品质。如何建设一个清廉政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
  (一)依法行政,建立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目标之一,政府要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坚持依法行政是首要的权力品格。依法行政是政府赢得公信力的保证,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依法行政关乎政府清廉,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改革都已进入攻坚阶段,政府面临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外部环境的“四种考验”和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的“四种危险”,十八大又提出了新的反腐目标,我们应立足于现有的制度基础,健全行政管理体制,坚持在依法行政中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政府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领域,科学发展观包含的一系列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内涵,只有将此转化为政府政策,融入政务流程,并将“人本法律观”深入到执法的各个领域,才能真正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体现好,以廉洁高效的形象呈现清廉政府之貌。
  (二)成本低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清廉政府中的“清廉”从深层次来讲就包含了政府最低成本的含义。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八项规定”中的多项内容都体现出清廉之道:无论是“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安排群众迎送”,提高会议实效,还是“精简文件简报”、“改进新闻报道”,切实改进文风,抑或是“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把勤俭节约作为政德标准,政府都应率先垂范、聚合崇俭抑奢的正能量,赢得人民群众的“好声音”:首先,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把“八项规定”作为行动指南,做距离人民最近的政府。要带着深厚的感情为群众办实事,主动回应人民所关切的问题。对此十八大报告强调:“任何时候都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2]。其次,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带头做清正廉洁的示范者,做自我约束力最强的政府。在笔者看来,清廉政府应当是将“自律”与“他律”有效结合并充分重视和运用“自律”的权力主体。廉洁自律是清廉政府所应具备的政治伦理,是贯彻落实“人本法律观”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程序正当,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法治政府,而清廉政府包含着法治政府的理念,其精髓之一就是政府的权力行使必须愈加强调正当程序。在我国目前缺乏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情况下,清廉政府更是蕴含着党对国家机关在权力行使中严格遵循正当程序的期待。

    信息自由和公开化要求清廉政府要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十八大报告也提到了政府权力公开的问题:“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2]从制度层面来看,行政系统通过2007年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全面推进了行政公开,但是行政机关在一定范畴内权力行使中的公开化程度还不高。例如,一些地方的“三公经费”并没有公开到所要求的程度。民意是政府的基石,权力运行到哪里、程序就建立到哪里。清廉政府对行政透明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阳光政府才能更好地抵制权力的腐蚀、对利益的追逐。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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