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兰西共和国”到“法兰西国家”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严泉 发表于:2013-03-26 18:39  点击:
【关健词】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民主制;民主崩溃。
 【内容摘要】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从民主制演变为个人专制,其原因更多是内部的长期分裂与混乱。法国的议会内阁制度有不少缺陷与不足,特别是缺少权力制衡的机制。法国是一个缺乏政治妥协传统的国家,不断革命与冲突是这个国家近代历史的主流。精英阶层的腐败与无能对第三

【作者简介】严 泉, 法学博士,上海大学文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政治史、中国政治研究。
  法国历史学家让-皮埃尔·阿泽马与米歇尔·维诺克在合著的《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书中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在何种条件下,为何种原因,共和制最后又让位于被称为‘法兰西国家’的由一位老人支撑的元首制?”[1]美国记者兼历史学者威廉.L.夏伊勒是我们熟知的《第三帝国的兴亡:纳粹德国史》的作者,在《第三共和国的崩溃:1940年法国沦陷之研究》一书中,他把视角转向了法国第三共和国七十年的历史,对让-皮埃尔·阿泽马与米歇尔·维诺克的问题做了全新的回答。该书中译本有上下两卷,厚达一千三百零四页,内容极为丰富,加之作者当时是新闻记者,长期派驻巴黎,与第三共和国时期的法国政学界过往密切,掌握了不少珍稀史料,仅从书后所附的参考书目与索引就可以看出该书的学术分量。在夏伊勒看来,虽然人们一直认为第三共和国亡于纳粹德国的入侵,但是事实上第三共和国是在1940年7月法国战败后,法国国民议会自行宣布终结的,而且议会还把国家权力交给了实行独裁体制的维希政权。所以,与其过多地强调第三共和国崩�5耐饨痪碌韧獠恳蛩兀共蝗绻刈⑵淠诓康某て诜至延牖炻遥笳咂涫凳窃斐晒埠凸缧越峋值母驹颉�
  (一)
  议会内阁制度是第三共和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与同样实行这一制度的其邻国英国不同的是,议会内阁制带给法国的却是政局动荡。在第三共和国存在的七十年中,先后更换过一百零四届内阁,接**均每年两个,大约有十七届内阁仅持续一个月,有一届内阁的存在时间仅一天[2]。这是世界各国所罕见的,以至于法国内阁常被称为“半年内阁”或“短命内阁”。
  对议会内阁制中行政与立法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来说,其要旨是议会拥有倒阁权,即对政府的不信任权,而作为一种制衡手段,政府则可以行使解散议会权。“解散议会成为内阁责任的对应物。这样就建立起行政与议会之间的制衡,因为如果议会解散政府,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作为回敬。这就使内阁能够避免完全屈从于议会。而使两个相互反对的力量多少旗鼓相当,这才会造成两者之间可能和必要的合作”[3]。两权的制约关系是议会内阁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与特征,直接决定政局的稳定与政治发展的走向。
  与英国健全的议会内阁制度相比,法国的制度有不少缺陷与不足,特别是缺少权力制衡的机制,例如关于解散权的规定,与英国不同的是,第三共和国宪法增加了总统解散众议院必须获得参议院同意的规定,这一点正是法国议会内阁制度有缺陷的部分。有学者认为:“法国内阁之不能解散众议院,则为一种违背内阁制真精神的一种习惯,并非宪法所规定。”[4]而议会的不信任权却没有类似的限制,这样在理论上就破坏了两权之间的制约与平衡关系。事实上参议院出于议会整体利益的考虑,一般不会同意解散众议院,在第三共和国时期,参议院仅同意过一次总统解散众议院。而与此形成鲜明比照的是,议会却经常对政府随意动用不信任权,导致倒阁现象频繁发生,当代法国第五共和国改变了传统的议会内阁制度,转而加强总统的行政权力,主要原因也是吸取了过去议会内阁制度缺陷造成政局动荡的经验教训。
  第三共和国的政治制度是法国国民议会设计的,议员们设计一种有缺陷的宪政制度,主要还是从自身的利益角度考虑。正如书中所说,第三共和国宪法实行后,国民议会议员们四年任期有了保障,“国民议会中多数的产生与消失,不是由选民来决定,而是由议员们在走廊里所达成的交易来决定,他们中的许多人渴望当上部长。内阁以令人眼花缭乱的速度如走马灯般换来换去,不管政府的性质发生了什么意料之中的变化,部长们却常常留任”[5]。因此,“组织上如此不稳定而且政治上如此轻浮的政府,根本无法应对十九世纪最后二十五年中每一个卷入工业革命的西方国家已经开始遇到的社会和经济问题的挑战”[6]。这种制度设计也使得任何政治改革举步维艰,“徒劳无益的政治争吵,反复出现的内阁危机,一无所获的议会辩论,对于经常向人民许诺的包括修改宪法在内的基础改革的落实的一拖再拖”[7]。与此同时,第三共和国的政治自由化进程也是非常缓慢的,与当时的英美国家存在差距。如真正的舆论自由直到1881年才得以实现,组织工会的自由实现于1884年;公共集会的自由实现于1907年。基本自由的实现是如此迟缓。
  其实这种制度具有法国的近代政治传统,从大革命开始,一直到第三、第四共和国,“立法至上”的宪政制度设计不断涌现。大革命时代的宪法最严重的结构缺陷也是把立法行为抬得太高,损害了行政职能。此后一直到第四共和国,法国的宪政制度中议会的权力一直偏大,缺乏权力制衡机制。“历届法国政府都觉得无所作为、维持现状更保险。这就解释了他们在面对国内经济和社会领域越积越多的繁重工作时畏缩不前的原因。部长们不再关心如何设法解决国内的问题,而是关心怎样才能留任”[8]。
  此外,与第三共和国早期的共和派政治家不同的是,20世纪30年代的共和主义者缺少共和主义品质的政治能力,“他们不曾为赢得共和制而准备献身,他们只是接受了一个共和国,并在共和制中获得了享受。他们擅长于个人的与党派的政治谋算,他们对于共和国贡献有限,自身威望不足,而政治权术绰绰有余”[9]。由于组阁时党派的首要首领不容易为对立面所接受,所以经常由第二流的政治人物出面组建新政府,这样易于得到议会多数的同意。第二流的人物经常只有第二流的水平,在激烈的议会政治斗争环境中,其组建的政府往往难以长久。 (二)
  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似的是,法国也是一个缺乏政治妥协传统的国家,不断革命与冲突是这个国家近代历史的主流。民主依赖于妥协,这已成为人们公认的常识[10]。虽然第三共和国是依赖昙花一现的政治妥协建立起来的,但是在随后漫长的政治发展进程中,政治冲突与对立仍然是共和国政治的主流特色。1894年发生的德雷福斯事件就是一个明显的事实。德雷福斯是法国参谋部的一位犹太籍上尉军官,他突然被指控为通敌分子,迅速被革职,并处以终身流放。德雷福斯事件发生后,法国国内也立即掀起一股反犹浪潮,“整个国家似乎被盲目的仇恨和偏执所吞噬。国家被绝望而歇斯底里地分裂为两个阵营:以右派为主的一方相信德雷福斯有罪;以左派为主的一方在数年以后开始相信德雷福斯是清白无辜的”[11]。虽然德雷福斯完全是无辜有真相不久即告大白,但是政府却知错不改。1898年当知名作家左拉为福雷德斯事件发表“我控诉”的公开信时,被政府以诽谤罪起诉,不仅被判处一年监禁、三千法郎的罚款,而且住所还被暴民袭击。最后因为对当时法国的司法制度缺乏信心,左拉而被迫逃往英国。“整整十年,由于受到福雷德斯事件的困扰,国家几乎无法关注另外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经济停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缓慢、劳资冲突、出生率下降”[12]。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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