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学术造假的法律责任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刘彦 发表于:2013-09-25 19:53  点击:
【关健词】高校教师;学术造假;法律责任
 【摘要】本文论述了高校教师学术造假的危害性,以及涉及的法律条款。

      【中图分类号】G640
  西安交通大学项目"涡旋压缩机设计制造关键技术研究及系列产品开发",获得2005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现在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撤销了该奖项,收回奖励证书,追回奖金。西安交大对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之一西安交大能动学院原教授、博士生导师李连生解除了教师聘用合同。这一学术造假事件,最初是2007年底,西安交大6名老教授就李连生获奖项目中存在造假、侵占他人学术成果进行拼凑和包装等严重学术不端问题,联名进行实名举报的,耗时长达三年多,影响深远。
  无独有偶,2009年12月19日,国际学术期刊《晶体学报》官方网站发表社论,认为井冈山大学化学化工学院讲师钟华和工学院讲师刘涛从2006年到2008年在这一刊物上发表的70篇论文存在造假现象,并作出一次性撤销的决定。《晶体学报》属于SCI收录的国际学术期刊。这篇社论一公布立即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知名学术打假人方舟子介绍说,SCI是"科学引文索引"的英文缩写,是美国科学家创建的一个科学论文资料数据库,收录发表在较重要的学术期刊上论文的相互引用情况。获知两名教师涉嫌学术造假的消息后,井冈山大学立即对两名当事人予以停职调查,并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调查发现,《晶体学报》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但所涉及的70篇文章系钟华一人所为,其中29篇以刘涛为第一作者的文章也是钟华代写的。调查组专家分析了钟华发表在《晶体学报,E辑》的文章,认为存在三种情况:一类是伪造、篡改实验数据;一类是学术不严谨、记录不准确造成的错误;还有一类文章实验数据是真实的。12月28日,井冈山大学学术委员会认定钟华、刘涛的学术造假事实,分别属于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中列举的"伪造或篡改数据""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和"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类型,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根据相关规定,井冈山大学决定对钟华和刘涛作出"撤销造假学术成果、追回奖金、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等"严厉处罚。
  从上述两例轰动全国的学术造假事件中,对造假者的处理可以看出,学术造假就是一种"学术欺诈"行为,就学术欺诈行为的本质属性而言,完全有法可依:首先,造假骗取经费、奖金,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诈骗罪";其次,高校教师属国家公职人员,将政府经费据为已有,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是,从目前对学术造假行为被发现后"追缴相应的拨款和经费"的处理来看,其性质是违背立项合同后的一种民事上的违约责任追究。除此之外,国家主管机关还为他们遮丑,基本的学术道德谴责都难以体现;更遑论行政和刑事责任。
  学术造假中的责任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监管机关的失职的责任;二是造假者自身的责任。
  对监管失职的行为,我国目前的法律有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了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各级学术经费管理机构的性质都是国家机关,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于发放的科研经费都负有监管责任。监管不力,"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玩忽职守的责任。但是,过去的实践证明,这一责任在学术管理领域还仅仅停留在纸面上,我们至今还没有依照这一刑事法律追究渎职责任的先例。
  对学术造假行为本身,除了各单位内部的处分规定以外,暂时还没有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从行政处罚来看,我国根本没有对学术造假行为进行处理可以依据的法规。从刑事处罚来看,一般公民骗取国家财产可以构成诈骗罪;对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国家财产可以构成犯罪的情况,只规定了贪污罪。但是,前述两个罪名都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学术造假行为中骗取拨款和经费并非用于据为己有,而往往是用于制造虚假的所谓学术成果,骗取个人经济利益、学术地位和职务职称,不符合前述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因此,依据现行法律无法追究学术造假者骗取科研资金的刑事责任,在刑法上通过立法确立类似于韩国立法先例的"欺诈政府科研资金罪"已经迫不及待。
  最近,清华大学校务会议以"在申请清华大学职位、职务以及在个人网页中提供的个人履历、学术成果的材料存在严重不实"为由,解除与清华大学医学院院长助理、教授刘辉的聘用合同,但这仅仅是单位内部的一种解聘处理,政府没有任何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行为。此后发生的几起学术造假事件中,也没有要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的迹象。而行政处罚的实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介入,既需要依据现有法律依法办事的决心,也需要法律依据的完善。触目惊心的学术造假事件为立法和司法机关提出了新的课题。
  教育部前任部长周济在教育部"高校学术风气建设座谈会"上说过,学术失范、学风不正现象,损害了学术形象,败坏了学术风气,阻碍了学术进步,给科学和教育事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对此,必须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严肃查处,决不能任其滋长蔓延。要深刻认识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是高等学校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是提高科研水平、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必然要求,是引领社会风尚、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必然要求。
  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净化学术风气,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必须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自律与他律相统一,内部治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一是加强教育引导,提高道德自律水平,发挥道德力量,使之不愿违背学术道德;二是加强制度约束,规范学术管理,发挥制度力量,使之不能违背学术道德;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发挥社会力量,使之不敢违背学术道德。培育优良的学风,倡导严谨规范的学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学者自律是基础,制度建设是保证,领导重视是关键,只有全方面的下功夫,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才能在全面推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方面取得实效。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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