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预防律师执业风险(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邓连引 发表于:2010-11-10 10:07  点击:
【关健词】自律 他律 律师执业风险
律师执业往往处于多种矛盾的风口浪尖上,很容易成为对立面转移矛盾的焦点。民事案件中为一方利益难免妨碍另一方的利益而遭当事人迁怒;刑事案件中为被告辩护难免与国家公权力对抗,冒犯某些公权力代表者的权威而受到打

  律师执业往往处于多种矛盾的风口浪尖上,很容易成为对立面转移矛盾的焦点。民事案件中为一方利益难免妨碍另一方的利益而遭当事人迁怒;刑事案件中为被告辩护难免与国家公权力对抗,冒犯某些公权力代表者的权威而受到打击报复;行政案件中如果代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对抗,更容易受到某些长官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政长官的扼杀,还有委托人的高期望未不能满足后可能转嫁于律师的风险。因此,律师要常树风险之识,常怀防范风险之心,不管是来自于哪一方面的风险,对于律师个人都难免是致命的打击,律师要尽量自己创造较安全的执业环境。
二、建立健全律师执业风险预防体系,从客观上遏制律师执业风险的发生
  他律是自律的保障和制约,实践证明,没有他律的制约,自律仅仅是虚置而显得无力的,因此,防范律师执业风险更为重要的是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他律预防体系。
  (一)建立律师执业豁免制度,让律师最大限度的行使辩护权和代理权,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他制裁。”,明确了律师要发挥其基本作用,政府应当给予其执业豁免权,即律师依法执业活动中的言论与行动不受法律制裁和追究。目前我国《刑法》306条仍然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剑,这是律师执业的最大风险。这些年来全国各地有不少律师因涉嫌该罪名而身陷囹圄或者陷入执业困境,致使许多律师不愿意从事刑事案件的辩护,许多地方司法行政部门不得不以律师办理一定数量的刑事案件作为年检注册的条件来保证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辩护,而从事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也因战战兢兢而不敢放开手脚行使辩护权,使刑事辩护的质量大打折扣。只有充分保障律师在辩护与代理活动中依法履职的言论与行为自由,才能解除律师执业的最大风险。
  (二)建立严格的执业律师准入制度,确保高素质的人才从事律师职业,提高律师的执业素养及抵御风险的能力。
  目前通过我国司法考试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就可以申请执业,致使进入律师行列的门槛过低,从而导致律师的素质良莠不齐。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学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司法考试之后,如果要从事律师工作必须到专门的律师学院培训合格,然后再到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经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业务及道德品行审查和面试合格才能颁发律师执业执照,坚决杜绝品行不良、不讲诚信的人员进入律师行业。
  (三)建立健全风险防范体系的监督检查机制,促进律师执业规范化。
  虽然在多次的律师整顿及行业教育中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事务所均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但是因为没有一套监督检查机制,致使很多制度没有很好的得以落实。律师队伍的管理体系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宏观管理;二是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三是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性管理。目前,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风险管理与控制能力较差,律师们大都单打独斗,律师事务所也很少组织政治与业务学习,很多律师除了关心自己的收费外,根本不关心所里的规章制度,因此,律师事务所的很多制度形同虚设,只是为了应付检查或者装点门面而已。律师协会没有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权力与手段,往往只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传声筒,而现在司法行政部门往往把管理权交给律师协会,因其无强制性管理手段而使律师成为了“自由职业者”。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律师行业行政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建立有效的教育、考核和惩罚制度,拓宽监督渠道、严格执业监督。要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监督,加强对律师管理人员管理活动的监督,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四)建立健全行业风险基金及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律师执业风险。
  很多律师事务所都是分光、用光,没有资金积累,为分散律师的赔偿风险,应当建立律师行业风险基金制度,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基金费,出现赔偿时按照一定比例获得赔偿基金。另外,尽快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要把一定数量的投保作为律师年检的强制性规定,以改变很多地区投保率低的问题。要改变律师执业责任赔偿体制,形成多险种、高赔付的责任保险体系。□
  (作者:现任中共黔西南州委党校、黔西南州行政学院现代管理与法学教研室主任、讲师,心达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多年来一直从事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行政学的教学科研工作及兼职律师工作)
  
  参考文献:
  [1]孙国栋.中国大律师.西苑出版社,2000.1~2.
  [2]张思之.我的辩词与梦想.学林出版社,2001.25~26.
  [3]杨日华,吕血娟.关于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思考.中国律师,2010,4:7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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