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征收程序中农民参与的审视(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王勇 发表于:2014-11-13 14:10  点击:
【关健词】城镇化 ;土地征收 ;公众参与 ;农民参与
规范征地报批前的工作程序 (1)《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内醒目位置张贴,张贴后应当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证据,同时在市、县(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上予以公告。告知的内容要全面

  规范征地报批前的工作程序
  (1)《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内醒目位置张贴,张贴后应当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证据,同时在市、县(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上予以公告。告知的内容要全面、准确,其中地类、面积、土地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等要与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一致,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补偿安置标准和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填写要规范,送达人、受送达人须签名或盖章,并填写日期。
  (2)《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中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权利人代表)须签字确认,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并填写日期;征地涉及到的农户签字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被征地农户拒绝签字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签字的,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
  (3)征地告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并将听证笔录复印件作为报件材料一并上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单独作出书面说明,并作为报件材料上报。
  此外,为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印发过《关于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泰海政发〔2008〕6号)①,其中意见中提到,征地过程主要有六个步骤: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公开征地批准事项;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
  (二)农民参与的实证调查结果
  为进一步深入分析农民对土地征收的认识、参与现状及其参与意愿,作者对泰州市海陵区下属农村,以及兴化市(隶属于泰州市)的下属农村进行了访谈和问卷调查,下面以作者对现已完成的一些农村的调查结果为例进行分析(共走访200户人家发放问卷,回收有效问卷166份,有效率83%)。结果的整理和统计,依据问卷的设计来陈述,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1.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
  对问卷作答的男性为104人,女性62人;年龄主要处于40-59岁之间,共有98人,占82.53%,70岁以上的也有15人,另有14人为60-69岁之间,39人在40岁以下。被调查对象中没有上过学或只上过小学的为63.26%,达到初中水平的46人,高中及以上的有15人。个人收入方面,有53.61%达到20000元以上。
  2.被征地情况
  说到是否愿意被征收土地,有高达87.35%的人表示愿意被征地,主要原因是认为种地没有多少收入。多数都表示,就现在那几亩地,连供孩子读书都不够的,还是出去干活挣得多。而不愿意征地的人,认为征地补偿标准较低。在被问到自己是如何被征地时,几乎所有人都表示土地是在政府出面协商的情况下被征收的,政府发挥了很大的主导作用。
  3.被征地时的参与状况
  在调查的问卷中,我们发现在村干部通知后获悉被征地信息的占将近80.72%,而剩余的都是邻里相互交流时得知的,没有人是通过张贴的公告得知的。被调查对象中没有见过,也不熟知征地公告的达74.1%,见过并熟知征地公告的仅为12.65%。其中92.77%的人亲自参与了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另12人有群干部代为确认。同时,调查中发现没有人申请过听证,熟知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占63.25%,但没有见过也不熟知的同样也有27.11%。在询问如果征地过程中有争议将如何处理时,近90%的人选择找村干部商讨,17人选择上访。对自己的参与状况满意度,却是没有一个人选择不满意。
  4.个人参与意向
  谈及个人参与到征地过程重要性时,有31.32%人认为非常重要,65.66%认为重要,只有5人认为一般,没有人选择不重要。同时,每一个人在会与不会中选择积极参与征地过程中时都选择了会。利益大小成为了影响农民参与征地过程中的主要因素,有69.28%人选择,此外的有51人认为时间精力是影响自己参与征地过程的主要因素。
  三、问题的总结和反思
  (一)法律制度构建不完善
  我国的城镇化是独特的,是政府主导推动型的,而非主要由市场运作、自发形成。为了推进城镇化的进程,设计了以GDP、引资额和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对政府官员进行考评的制度安排,并在实践中延伸到以村为基本单位,对村干部进行业绩的评比。此种模式下,凸显了当前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第一,没有对农民参与形成一个系统的规范。我国尚无一部专门规范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更谈不上专门保障农民参与的法律法规。在现行的法律体系里,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律程序主要散见于四个层面的法律制度中:一是法律层面的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是《土地管理法》;二是行政法规层面上的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是部门规章层面上的规定,主要是国土资源部的规章;四是地方法规和规章。有关农民参与的规定也只是零散的分布在其中,具有相应的体现,实践中常被选择性忽视。

      第二,对农民参与内容的规定缺乏广度和深度。以此次调查的泰州地区为例,依据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程序中与被征地农户参与有关的主要有三个公告、两次听证。其中,征地审批前,公告、听证各一次。征地审批后,公告两次,听证一次。同时,不论是最高一级的《土地管理法》,还是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亦或是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施行不久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都不含有农民参与到土地征收程序中的指导性规定,农民亦缺少类似工会这一类社会团体的组织,参与内容实际操作性较弱。
  第三,农民参与的权利,无法获得司法救济的保障。一方面,我国司法不独立,法院审判中会受到各种干预;另一方面,对法院的消极处理缺乏有效的外部制约和监督。〔5〕造成农民提起诉讼时经常不被受理,求告无门,迫使农民选择上访。但上访的过程中经常又遭遇截留,甚至受到非法拘禁,致使农民的权利无法获得法律的救济。同时,由于农民救济渠道的堵塞,也让政府或村干部更加无所顾忌,为所欲为。②为了自己的功绩,而置相关的程序于不顾,农民参与的内容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由此双方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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