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聚合下侵权责任的优先研究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张蕊 发表于:2014-11-13 14:17  点击:
【关健词】责任聚合 侵权责任 优先
【摘要】本文从侵权责任在多种责任聚合的情况下优先研究的方向出发,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阐述。在我国现在的立法体系和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法律规则在不断的完善中,但目前的侵权责任法律的规定比较宽泛和原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法律往往是很少真正的被适用的。当然,因为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及多方面的原因,对于侵权责任的研究也就相应的较少,导致在责任聚合的情况下侵权责任往往得不到重视,无法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部分当事人利益受损。本文将对在责任聚合的情况下的侵权责任优先进行研究和探讨,完善侵权责任法律规

      一、责任聚合概述
  (一)责任聚合厘定
  所谓责任聚合也可以称为请求权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损害后果的多重性,而应当使责任人向权利人承担多种内容不同的法律责任的形态。从权利人的角度来看,责任聚合表现为请求权的聚合,即当事人对数种以不同的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在诉讼中,不同请求权表现不同请求标的,权利人可以同时提起讼诉,而诉讼请求也都可以得到实现。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是关于侵权责任优先的原则。
  (二)责任聚合的特点
  不同法律部门之间责任聚合的特点。同一法律事实侵害了不同法律部门所保护的对象。同一法律事实违反了不同的法律部门规定的义务,符合两个和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不同法律部门的责任是同时并存的,但在实现时民事责任应当优先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民事法律部门之责任聚合的特点。责任聚合是由于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的。责任聚合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损害结果的多重性而产生的,这种聚合是指一个行为承担了多种责任后果,或行为人承担了多种责任形式。责任聚合只是一个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的责任,而不是一个行为人对多个受害人的责任,或多个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的责任。
  (三)责任聚合产生的原因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由于不同法律部门调整范围有所重叠,立法技术不成熟等原因,必然会产生同一法律行为触犯多个社会关系,进而触犯多个法律部门,导致不同属性和不同类型、不同内容的法律责任的产生,呈现出法律责任聚合的现象。在现代法治主义语境下,法律从不同角度规范社会生活,制裁违法行为,救济被侵害主体的法律权利;在维护法律关系稳定、保护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利这一功效层面上,各种责任机制所欲显现的价值基本趋于一致。同一非法行为产生后,法律规定了多种法律责任形式,这些责任形式可以并存。因为一种违法行为造成了多个损害后果。损害事实作为确定责任的一个因素,是民事责任构成的前提。
  二、不同法律部门之责任聚合的法律适用
  (一)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聚合的法律适用
  刑法的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侵权责任法是补偿损失,平衡社会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此二者所保护的对象是不同的。在实践中,往往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这种诉讼方式我认为有所不妥。如在故意杀人中,行为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事法律,也违反了民事法律,既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也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就产生了责任聚合。
  (二)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聚合的法律适用
  行政法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行政权益而存在的。与民事法律相同,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某一方面的合法权益。所以在理论中,这责任并不冲突。在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这主要表现为四种类型:一是行政违法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二是行政违法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三是行政合法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四是行政主体侵害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外合法权利及因公共设施管理不善致人损害案件中行政违法、不当、合法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
  对于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聚合的法律适用,一是民事诉讼或仲裁、调解、和解程序与行政诉讼或行政处罚程序分别进行,二者不直接相互影响或牵制。二是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三是行政处理的结果对侵权人之过错之认定、损害范围之确定等具有重要意义;四是被侵权人首先必须请求行政处理,只是在不服行政处理时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存的法律适用
  一种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三个部门法律,在实际生活中是很少见的,主要适用于公司、证券等重大犯罪领域。如证券欺诈行为,要赔偿股民的损失,又要承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者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当然,民事责任也应当优先承担,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作为三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责任,各自有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和适用范围,一般情况下,三者各自独立,并行不悖。那么对于民事责任之侵权责任的优先适用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民事责任的优先是实现法的价值的需要。其次,民事责任的优先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再次,罚款、罚金以及没收财产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体现的是国家对行为人的惩罚。最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目的和功能不同。因此在民事责任的侵权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发生责任聚合时,应优先考虑民事责任,以达到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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