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论法的精神》中的“宽容”思想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孙明春 发表于:2011-12-09 10:21  点击:
【关健词】法律 政治 宗教信仰 自由
《论法的精神》成书于1748年,是孟德斯鸠一生辛勤研究的最后成果,也是其几乎全部理论主张的总结。该书一经出版就立刻在欧洲各国产生轰动,其影响力经久不衰,其甚至被认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几百年来,人

 作者简介:孙明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01-02
  
  一、从“法的精神”看学科研究的宽容
  孟德斯鸠生活的时代虽然是中世纪的后期,但黎明前的夜也往往是最黑的。当时的整个欧洲仍然被宗教神学的铁幕所笼罩,几乎一切的学科研究也都成了宗教神学的奴婢和附庸。毋庸置疑,人类的文明要想向前发展就必须打破这一铁幕。在学科研究上,孟德斯鸠为了和当时宗教神学的迷信主义、愚民政策作斗争,他一直在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中,孟德斯鸠进行了初步尝试,而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终于开始完全采用一种全新的分析视角和学科研究方法来对法律问题展开研究。正如《论法的精神》中文译者张雁深先生所指出的,“孟德斯鸠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法律条文的解释。孟德斯鸠则在法律之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种种方面去研究法律的‘精神’,从社会的演进去探求这种力量在政制、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和一般规律;这是一个伟大的尝试。”
  同时,孟德斯鸠在其著作中也用这一研究进路对他所称谓的“法的精神”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他说:“法律应该同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们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他接着指出:“这就是我打算在这本书里所要进行的工作。我将研讨所有的这些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孟德斯鸠在对法律进行分析时不仅抛弃了完全从宗教神学的角度进行阐释的这一落后愚昧的方式,而且还采用了一种博大、宽容的研究视角和研究进路,那就是从多学科、宽领域去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在他那里没有学科间的隔阂,也没有“门户”上的偏见,一切以研究和分析问题的需要为中心,这种学科研究上的“宽容”精神,不仅使学科研究本身立马变得丰富生动起来,而且也解放人们长期以来受到禁锢和压制的思想,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从“分权理论”看政治宽容
  孟德斯鸠从一开始就意识到了“权力”天然地有被滥用的可能和倾向,他极为精辟地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所以,在使用权力时,“宽容”的政治品格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在孟德斯鸠那里,这种政治宽容不是要臣民养成和习惯于对专制独裁的逆来顺受,也不是像柏拉图那样将公共权力的行使寄托在一个如同圣人般的“哲学王”身上,因为他早就预设了再贤明的人也都有滥用权力的可能,更何况贤明的统治者本身实际上就凤毛麟角。而在孟德斯鸠看来,要避免权力被滥用的最好办法就是实行像英格兰一样的政制,那就是进行分权。由此,在考察了英格兰的政制运行和继承了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孟德斯鸠提出了一套后来直接成为美国建国的指导思想并至今深深影响西方国家政制运行的“三权分立”学说。
  他认为,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既然权力本身就有被滥用的危险,如果其中的两个甚至三个所有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部门中行使,将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正如他所指出的:“同一个机关,既是法律执行者,又享有立法者的全部权力。他可以用它的‘一般的意志’去蹂躏全国;因为它还有司法权,它又可以用它的‘个别的意志’去毁灭每一个公民。”最后,他还充满警告地指出:如果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同时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一切便都完了。
  不要将三种权力放在一个人或一个部门手中行使,而是让它们各司其职、各安其位,固守自己的界限而不被滥用,这本身就需要各个权力的所有者和行使者之间能够具有相互承认、相互容忍的“宽容”品格。只不过在孟德斯鸠那里,这种宽容的政治品格不单是某一个或某一群体的良好品行,而是通过制度上的预先设计,使权力的行使在运行之中所体现出来的“宽容”的理性光辉。
  三、从“慎刑主张”看法律宽容
  长期以来,一提到法律人们就油然产生一种冰冷残酷的情感,对于专司惩处犯罪的刑法更是如此。但是孟德斯鸠在《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公民的关系》一章中,开篇就将刑法放在了与公民自由息息相关的角度来进行论述。他认为,政治的自由是要有安全,而这种安全从来没有比在公的或私的控告时受到的威胁更大的了。因此,他主张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
  接下来,孟德斯鸠又指出了一些关于好的刑法的特点,比如好的刑法不应该单凭一个证人就给犯人定罪,好的刑法的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去规定,好的刑法对某些控告要特别的和缓、审慎。同时在《法律和构成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与习惯的那些原则的关系》一章中,孟德斯鸠还表达了反对滥施刑罚的思想,他指出:“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正基于此,他赞赏了中国古代“以礼治国”的做法,批评了某些昏聩君主转而借助“以刑治国”的流弊。
  对比我国古代一些帝王专靠严刑峻法进行统治的实际效果,我们也可以发现孟德斯鸠“慎刑”主张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比如秦王嬴政靠武力统一六国后,又制定了“繁若秋荼,密若凝脂”的刑罚体系,妄想以此维系自己的统治并使其能够传至千秋万代,不料仅历二世就致败亡。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在全国推行“重典治国”、“重典治吏”的思想,也想借助重典、酷刑来肃清贪官,实现明初的政治清明。不想贪官污吏不仅没能肃清,反而弄得洪武年间血雨腥风,政局混乱。到晚年时,连朱元璋自己都不无感慨地说:“尸未移而人为继踵,治愈重而犯愈多”,“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纵这等愚下之徒,我这般年纪大了,说得口干了,气不相接,也说他不醒”。由此可见,依靠“重典”、“重刑”进行的治理其效果实在是糟糕透顶。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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