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体制的审视:从重金属污染的角度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陈虹 发表于:2010-08-26 15:10  点击:
【关健词】重金属污染;环境监管体制;整合性监管
严峻的环境形势下,重金属污染仿佛压垮环境监管的“最后一根稻草”。基于对A县的微观分析,可以发现职责虚化与协调障碍是环境健康监管体制的首要问题,单一薄弱的监管手段是环境健康监管体制的重要问题。为此,提出“整合性监管”的研究范式,强调:环境监管工具的协同

 一、重金属污染:压垮环境监管的
  “最后一根稻草”
  
  多年累积之后,我国重金属污染致病事件进入高发期,污染事件的跳跃性爆发,群体性事件的不断涌现,给当地人民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危害,也敲响了重金属污染治理的警钟。环境监管似乎又站在一个历史的十字路口上,重金属污染会是压垮环境监管的“最后一根稻草”吗?
  重金属污染事件的高发绝不是偶然,绝不是区域性问题。越过重重表象的迷雾,我们发现:重金属污染情况严重,但防治的力量却明显不足。至今对重金属污染的防治,依旧是“问题导向性”,带有强烈的应急性特点,仍处于初始与探索阶段,缺乏整体性的应对;重金属污染物一旦进人水体或土壤,就难以去除,经过食物链的生物放大作用,在较高级生物体内成千万倍地富集起来,然后通过食物进入人体,在人体的某些器官中积蓄起来造成慢性中毒,危害人体健康,甚至造成对未来几代人的影响;重金属污染治理涉及的环节与部门较多,职权更为交叉,协调更加困难。
  实践表明,重金属污染防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从污染源到人体、从生产到生活、从环境条件到个体差异等方方面面。其公共的属性决定了个人的、市场化的手段无法适用,必须由公共部门加以管理,因此,设定有效的管理体制及协调顺畅的运行机制是解决重金属污染的基本要求。那么,现行的环境监管体制,如何能以极富勇气的制度创新,积极有效地应对重金属污染的挑战?
  
  二、环境与健康监管体制的微观样本:
  基于A县的反思
  
  目前,我国统筹协调的环境与健康监管体制尚处于形成阶段,相关环境健康监管机构没有以“环境与健康”的名义主动开展工作,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的环境健康监管体制似乎只是一纸蓝图。见微知著,从A县的调研发现:
  (一)职责虚化与协调障碍是环境健康监管体制的首要问题
  1.环境健康监管机构认识不清、重视不够。环境健康风险的预防和治理还没有进入监管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范围,依旧游离在相关监管机构的工作目标、资源配置、绩效考核与管理制度之外。以卫生和环保两个主要部门为例:
  (1)环境健康风险监管在医疗卫生系统被边缘化。卫生部门主抓的体现民生的工作重点与环境和健康工作基本没有交集,环境卫生在公共卫生工作中也相对次要。
  
  (2)环境健康风险监管在环保系统被边缘化。在工作目标层面,环保部门将工作重点放在了笼统的总量减排和重点污染源的“盯防”上,没有以人体健康为本,没有根据对人体健康的风险调整行政资源配置,实现以健康为导向的重点地区、重点污染物优先监测和治理;在监测工作层面,环境治理和监测的重点是COD和SO2等常规污染物,对与人体健康关系密切的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指标的监测考虑较少,与保障人群健康目标还有很大距离。
  2.环境保护与健康保障职责的断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原因行为很多,关系链条复杂。依照现有权责划分,拥有环境健康执法职权的部门包括卫生部门、环保部门、农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这种职责的设定,看似明晰,实践中却往往割裂开来,造成部门之间的权限划分既交叉又疏漏,容易产生利益争抢和责任推诿,从而形成部门壁垒,增加执法部门间的矛盾和冲突(如表1所示)。
  尽管A县各职能部门对自身权责有所界定,但诸多职能的规定过于抽象,往往是有关部门“依据自己的职责”或“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管,致使环境与健康的保障无所依归。
  3.中立综合协调机制的虚化。环境与健康问题关涉甚广,复合性强,仅靠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无法解决。鉴于此,《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从国家层面着力于部门间环境与健康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试图解决环境与健康脱节的问题。然两年来却是“会议多”、“行动少”,并没有实质性进展;对于集中爆发的问题,多依赖于被定性为临时机构的应急中心来处理。在环境与健康问题日益严峻的情况下,环境与健康综合协调的模式是否能发挥效用,纾解由环境恶化带来的健康损害,令人担忧。
  越到基层政府,越是直面着环境与健康的压力,对环境与健康综合协调的需求更为强烈。以中央政府为蓝本,A县所在省份的卫生厅和环保厅根据各自职能及工作特点,也尝试建立环境与健康工作协作机制,就环境与健康工作组织机构、协调机制,监测、调查和研究,环境与健康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等予以原则性规定。但环境与健康综合协调机制尚在探索中,现有规定多极为原则和抽象;突发环境事件只是由地方各级政府设置的临时机构应对,为权宜之计。
  4.协调程序的缺位。诸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某某负责协调某某”的习惯性表述,多指定一个协调部门,处理各种事宜。但该部门应如何协调?协调的程序如何却是一片空白,语焉不详。现实生活中,协调部门难以协调,不知道如何去协调;即使协调部门启动了协调机制,也会由于相关部门强烈的部门利益本位而搁浅。一旦利益冲突加剧,协调部门往往纠缠于利益的漩涡之中,进退失据。A县调研表明:环境与健康问题发生时,并不存在统一的程序予以协调,往往习惯让政府出面,利用级别上的领导关系来进行处理。
  (二)单一薄弱的监管手段是环境健康监管体制的重要问题
  1.监测能力薄弱。环境监测和疾病监测是环境与健康工作的基础,目前中国环境监测体系的设置和技术能力薄弱,监测的点位分布少、不固定、频率低且项目少。越到基层环保监测力量越薄弱:许多地方的市级监测站基本只对重点污染源进行最多一个月一次的监测,欠发达地区常常连县级监测站都未建立,大气、水等环境要素的基本情况不清,遑论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监测;乡镇一级基本还未形成环保力量,在城市以外的广大农村基本就是环保空白地带,导致各地的环境状况不能及时向上反映,较大城市以外的人群面临的环境污染风险处于“失控”状态。环境监测和疾病监测系统彼此独立,在监测点位和监测指标设置上存在不匹配情况,卫生部门的疾病监测网络未能对与环境污染相关的健康损害实施有效监控。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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