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选举民主的现状特征与发展趋势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童庆平 发表于:2010-12-03 11:14  点击:
【关健词】中国式选a举民主;现状;趋势
在严格意义上,选举民主是指通过投票分配政治职位的民主形式。当代中国选举民主主要体现在人大选举、执政党党内选举与行政选举三个方面。当代中国选举民主的现状特征是“四个结合,四个偏重”。无论是从规范的角度还是经验的角度来看,中国选举民主都需不断完善。

 在严格意义上,选举民主主要是围绕着各级各类政治职位分配而展开的选举活动。熊彼特就认为,“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1]这也符合经验判断,“在实际层面上,从古希腊史学家希罗多德的记载开始,民主的首要涵义是指人民的统治,单纯的民主仅指公开、自由、公平的选举”[2]。 民主具有内生性,中国的选举民主也具有自身特色。这主要是指我们有三类政治选举。一是党内选举,主要是就执政党内各级领导职位与代表名额的分配而言的。二是人大选举,主要是指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正副秘书长、正副主席或委员长。三是行政选举,在我国,从村(居)委会、乡镇、地方行政领导班子一直到国务院总理的选举都属于这类民主。
  一、当代中国选举民主的现状特征
  (一)事前协商与正式竞选相结合,偏重于事前协商
  不同的民主形式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当政治竞取的对象(如政治职位、公共政策、政治价值等)不可分割而只能独占时,多个竞争者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就只能采取利益对决式的多数裁决方式——选举民主,来实现政治资源的和平谋取,照顾到多数人的利益或价值诉求”;反之,如果政治竟取的对象就其性质来说可以分割与共享时,我们则可以通过协商方式来实现民主[3]。
  采用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二分法是我们考察中国民主政治常用的一种方法。用《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的话说就是:“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着相辅相成的作用。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但是,这两种民主形式在中国是有交叉的。人大虽然主要实行的是选举民主,但也有协商;政协实行的虽然主要是协商民主,但也有票决。而且,当代中国政治过程奉行的一直都是协商优于票决。用周恩来的话说就是:“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决,主要是在于事前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4]。由这种“议事精神”所决定,在当代中国的民主政治过程中,“不是只看重党派之间桌面上表决的结果,而是更看重会前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一系列的研讨、协商以及会上的反复讨论”[5]。单就政治职位分配而言,这种精神也是存在的,主要是各级各类候选人在正式确定之前的协商比正式的竞争选举更为重要一些。
  (二)实体民主与程序民主相结合,偏重于实体民主
  实体民主侧重于从目标层面上去判定民主,程序民主侧重于从程序上确保民主的实现。人民民主理论是“偏重实质民主的理论”[6]。中共从成立之日起就将人民群众当作未来实现民主的主体,并将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当作实体民主的理想目标。建国时的《共同纲领》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3年的人大选举法除了规定全国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还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后的宪法、选举法也一直体现了这种精神。人民仿佛在一夜之间就获得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中国迅速确立起了实体民主。
  但相比于实体民主,我们程序民主建设仍然任重道远。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历史起点与逻辑起点的落差。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更替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逻辑起点是充分发展的资本主义民主。建国后我们很快就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新型民主,民主政治的逻辑起点很高。但在历史起点上,社会主义民主却不是建立在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充分发展的基础上。这个判断和定位概括说来就是“制度起点高,基础比较低”[7]。这种逻辑起点和历史起点的落差决定了程序民主建设任务重。二是程序民主在建国后较长时间内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高扬实质民主的同时,未能有效地建设程序民主。因此,人民当家作主的意识就不能落实为实际的操作。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吸取以往教训的基础上才“在高扬实质性民主的同时,着手建设程序性民主”[8]。由于起点低、时间短,虽然我们的实体民主比较健全,但程序民主尚不完善。比如,差额选举的形式主义比较突出;有些地方选举人充分表达意愿的条件和环境不够宽松,不仅没有扩大提名和选举环节的民主,反而限制提名、做工作要求提名者撤回提名或要求被提名者不接受提名;有的地方采取种种技术措施限制选举人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甚至用频繁调动的方法改变选举结果。许多地方政府干部选举中问题候选人能够顺利通过人大关也反映了程序民主的不健全。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偏重于间接选举
  中国存在着广泛的直接选举。1.在人大选举中,依照选举法,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都由选民直接选举。2.在行政选举中,村(居)委会班子基本上都由直选产生;在乡镇层面,自1998年四川、山西、深圳开始引入直选后,目前已在许多地方试点推广;在地方政府选举中,自2000年长治市开展公选正处级职位干部的探索后,目前已在江苏、浙江、广西、江西、广东、云南等地试点或推广。3.在党内民主中,自1991年初山西省河曲县城关镇岱岳村首创“两票制”选举村支部以来,直接选举党支部已由试点阶段转向全面稳步推进阶段并形成了良好态势;在乡镇层面,自1998年四川遂宁市莲花乡和东禅镇“公选”党委书记以来,各地也在积极探索,截止2009年8月底南京市363个城市社区全部采用公推直选方式选举党委班子和委员;在地方政府层面,2003年江苏沛县公推公选县长,金坛市公选市长。
  尽管直接选举很多,但在各类选举中主要还是间接选举,而且越是高层选举越体现出间接性。从人大选举来看,从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到全国人大代表都由下一级人代会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班子成员也都是间接选举的。这样,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要经过三到四级的间接选举才能产生。从行政选举来看,除了村(居)委会的直选合法外,乡镇、地方层面的直选都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全面铺开,也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就党内选举来看,无论是乡镇还是地方党委、纪委的选举,也都和行政领域的选举一样处于探索阶段,没有法理基础,其开展主要取决于上级的支持。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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