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及“跳单”(4)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隋彭生 发表于:2012-08-08 14:40  点击:
【关健词】居间合同;任意解除权;独家委托;“跳单”;赔偿责任
可归责的跳单,一般是利用了居间人的独家信息(垄断信息),此时就应当参照《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认定跳单人对居间人的赔偿责任。此赔偿责任包括可得利益。(9)被跳单的居间合同处于被解除状态时,不影响赔

可归责的“跳单”,一般是利用了居间人的独家信息(垄断信息),此时就应当参照《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认定“跳单”人对居间人的赔偿责任。此赔偿责任包括可得利益。(9)被“跳单”的居间合同处于被解除状态时,不影响赔偿责任的成立。(10)《指导案例1号》强调陶德华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独家信息”,因而不构成责任,对指导司法实践是非常重要的。
四、结 语
1.笔者认为,居间合同的“跳单”是法律所允许的行为。“跳单”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但不应认为利用垄断信息(独家信息)才是“跳单”,撇开居间人而另行委托他人的,都是“跳单”。“跳单”分为不可归责和可归责的两种。获得居间人的垄断信息而“跳单”的,成立“可归责事由”。独家委托协议约定不能另行委托的,并无拘束力。本案陶德华属于不可归责的“跳单”。
2.“跳单”,即产生对某一居间合同解除的效果。独家委托协议与非独家委托协议的委托人都有随时解除权。
3.居间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笔者认为应当改进立法,明确规定居间合同委托人的单方任意解除权,或者把居间合同规定在委托合同之中,以便适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期。
(2)对消费者应当特殊保护,不具有消费者身份的委托人的过错认定,尚需另行研究。
(3)我国《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我国《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居间合同原则上是有偿合同,在双重媒介居间的情况下,有时居间人只向一方委托人收取报酬,所以居间合同并不都是有偿的。有偿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费用的承担不同。在媒介居间中,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取得报酬,同时居间人承担居间活动的费用。这种费用,是居间活动所要付出的成本,其本质是营业成本。《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个条文,沿袭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68条第1项规定:“居间人契约,以因其报告或媒介而成立者为限得请求报酬。”
(6)《瑞士债法典》第十三章是“委任合同”,其第三节为“居间合同”,第412条第2项规定:“调整委任合同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居间合同。”
(7)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68条第2项规定:“契约附有停止条件者,于该条件成就前,居间人不得请求报酬。”例如,甲是媒介居间人,促成乙、丙订立了附生效条件(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约定如三个月内发生地震,乙购买丙三千顶帐篷。在乙、丙订立买卖合同之后,乙、丙就丧失了任意撤销权,不能认为在条件成就之后才丧失任意撤销权。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1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
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9)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0) 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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