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对低碳技术转让的影响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崔玉清 发表于:2011-04-01 11:44  点击:
【关健词】低碳技术 环境物品 知识产权保护 气候谈判
低碳技术是一种环境物品。知识产权制度使低碳技术成为产权明确、消费具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市场物品。同时,这一制度又表现出兼顾社会公平目标上的局限性,存在着市场配置的低效与失灵。低碳技术薄弱问题具有相对性、局域性和集团性。在气候变化背景下,单纯强调市场效率的

低碳技术兼具巨大的减碳潜力和丰厚的市场利润潜力。发达国家以其低碳技术所有权多掌握在私人企业手巾为由,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技术转让谈判的一大障碍。本文从环境物品的角度,对低碳技术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析,并就知识产权保护对低碳技术转让产生的作用和影响,进行尝试性探讨。
  
  一、作为环境物品的低碳技术
  
  环境物品概念的提出,为环境经济学打开了一个新思路,为我们更好地理解低碳技术的性质和特点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环境物品的概念,来自经济学提出的公共物品(或公共产品)概念。对公共物品的概念界定有多个版本,最为现代经济学所广泛接受的应该是萨缪尔森给出的定义。按照他的观点,公共物品是所有成员集体享用的集体消费品,社会全体成员可以同时享用该产品;而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社会成员对该产品的消费。这一定义,指出了公共物品的两个关键特征,即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在该定义基础上,公共物品还可能(但不必同时)具有生产上的不可分性、规模效益大、初始投资特别大、生产具有自然垄断性、收费不易和消费具有社会价值等特征。
  低碳技术,首先是一种环境、气候友好型的技术。在温室气体对全球气候的破坏性影响被揭示和酱遍认知之前,这种环境友好型的技术,已经住市场中自发地产生和生长,并往市场规则与制度建没交互作用下,经历了长时期的发展过程。知识产权这一对人类智力产品的保护制度,也是这一交互作刚长期发展的结果。
  近几年国内出版的环境经济学研究成果中,低碳技术作为环境物品的性质,逐渐被认识。以2010年出版的《环境经济学高级教程》为例,它将“环境物品”定义为:既包括对人类具有正面价值的自然资源、环境质量和环境服务功能,也包括对人类“没有”价值的自然存在,具有负面价值的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不仅包括天然形成的自然物体与自然过程,也包括一定条件下的人类社会自己所设计的社会制度、政策法律、权利构架、排放配额、许可权证等。不只是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有正负影响的自然物体与自然过程是环境物品,而且对自然环境与自然过程有正负影响的人类经济活动与人造物也是环境物品。书中同时归纳了环境物品的个别特性,即产权缺位与产权失效性;供给的排他性与非排他性;消费的竞争性与非竞争性;外部效应的非分割性;配置的低效与失灵性等(梁本凡,2010)。
  通过以上概念,我们可以推导出低碳技术作为环境物品的基本性质。低碳技术首先是一种环境物品,是对自然环境、气候环境有正影响的人造物。它是技术,是一种无形产品,能够有效地推动生产力革新和发展,对经济、社会有倍数推动的作用。低碳技术的作为环境物品的特征表现在:
  1 能够大幅度提高环境保护水平,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比如IGCC(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被认为是代表21世纪发电技术发展方向的洁净煤发电技术,可以在将发电热效率大幅提高的同时,体现优越的环保特性,如脱硫效率可达99%,同时还具有燃料适应性广、节水等特点,为较经济地去除CO2创造条件,还可通过对合成煤气中CO2转换进行CO2脱除,实现零排放(赵洁等,2006)。有研究测算,与基准情景相比,在考虑亚临界机组、超临界机组和IGCC等技术进步的情景下,我国煤电部门2006~2020年的累积CO2排放量可减少23.13亿吨;2006~2030年的累积CO2减排量更高达58.13亿吨(邹骥,许光清,2009)。
  
  2 前期投入高,有自然垄断的潜在条件。仍以IGCC技术为例,始于20世纪70年代,IGCC的技术一开始就完全是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尝试。20世纪90年代,在世界范围内先后建成了10余座IGCC电厂,主要分布在荷兰、美国和西班牙。近几年,国际上加快了IGCC技术的研究步伐,一年一度的IGCC技术研讨会由国际四大气化商彼此交流动态(赵洁等,2006)。目前,国际上形成的拥有IGCC技术的三大集团公司,均是美国、荷兰等国家的科技巨头。IGCC仍然是发达国家的俱乐部。
  3 消费兼具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的混合特性。区分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的标准,主要是消费是否排他和是否有竞争性。低碳技术的发明者是环境物品的提供者。这一物品的消费者是两重的,第一是技术的直接采纳者,既是技术的直接消费者,又是应用该技术制造商品的生产者。在这里,消费是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使得收费成为可能而且是必须的。第二是大众消费者,消费使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消费者中,又可细分为直接消费者和间接获益者,仍以LGCC技术为例,直接购买使用LGCC技术发电机组的电厂,可以降低能耗,减少废弃物的处理量,获得副产品加工收益,由此可以直接减少企业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这一层也是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消费者以购买LGCC产品取得消费权。但与此同时,因为该技术在环保方面的先进性,其污染环境的负产品被大大降低,使受其影响的地理范围内的居民,减少了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而如果考虑到减少CO2温室气体排放的效果,其社会效益又会惠及整个气候环境。在这一层面上,低碳技术显示出其公共物品的特性,即它对某一消费者的好处,不会因为更多消费者受益而减少。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低碳技术转让的影响
  
  先进的低碳技术,对环境和气候的外部效应是巨大的。就目前人类已创造和掌握的技术水平来看,其潜力还远没有发挥出来。麦肯锡的“减排成本曲线”显示,到2030年全球可以实现270亿吨CO2当量的减排,其中有70%多可以通过现有技术实现;而其余的不到30%也可以通过推广技术的商业化来实现(Enkvist等,2007)。这说明,低碳技术的“技术水平”问题具有相对性、局域性、集团性。
  低碳技术的研发需要巨额的初期投入和长期的技术创新积累,大部分先进的低碳技术主要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经合组织发布的《2008专利统计纲要》显示,至2005年,可再生能源专利技术中的36.7%、20.2%和19.8%分别由欧盟、美国和日本所掌握;机动车污染控制专利技术中 的48.9%、13.7%和31.4%分别由欧盟、美国和日本所掌握(OECD,2008)。发展中国家由于起步晚、经济基础弱,基础研发能力落后,研发投入亦受制于经济总量的限制,在低碳技术领域处于落后位置。如图1所示,BRIICS六国(指巴西、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俄罗斯和南非)所拥有的可再生能源专利技术仅占16.8%,其中中国的份额仅为2.9%(图2)。如图3所示,在机动车污染控制专利技术中,BRIICS六国仅占0.6%,与发达国家相差更加悬殊,而中国未进前十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技术领域存在的差距,突出体现了技术水平分布“相对性、局域性、集团性”的特点。谈及未来影响,这将是发展中国家担忧的高碳“锁定效应”最大的症结所在。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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