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营利制度视角看遗产管理中“实然 ”与“应 然"的悖离(3)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张金玲 发表于:2010-03-02 07:32  点击:
【关健词】遗产管理;非营利制度;实然;应然
二是建立遗产管理非营利工作机制。遗产 管理部门在做好保护工作的同时,应增强遗产利 用意识,加强遗产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在尽力争 取国家和政府财政支持的同时,积极拓展遗产保 护的资金来源。可成立一个遗产开发

二是建立遗产管理“非营利”工作机制。遗产 管理部门在做好保护工作的同时,应增强遗产利 用意识,加强遗产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在尽力争 取国家和政府财政支持的同时,积极拓展遗产保 护的资金来源。可成立一个遗产开发利用的协调 机构,由遗产管理部门、当地政府、旅游开发部门 和当地居民的代表组成,协调处理遗产利用过程 中产生的保护与开发的矛盾。要发挥当地居民和
 
管理目标

管理机构
努力实现遗产的经济 促进遗产保护及其多重
价值                  价值的实现
风景区管委会、旅游 文物部门、其它非营利 开发公司、政府等      机构、政府等
.主要是社区、部门(旅  主要足遗产保护与管理
民间保护力量的作用,如浙江南部的海防遗址蒲 壮所城,就有一批由退休教师和干部组成的义务 文保员,这支特别的队伍是蒲城的“守护神”,独立
 
赢利目的     游、开发集团等)利益    的再投入,兼顾社区、地 或地区经济发展         区的经济发展
于政府部门,搜集整理蒲城的相关历史资料,协助
申请文物修复经费和申报文物保护单位,帮助协调文物保护、维修工作与居民的矛盾。
三是要广开收入来源。非营利制度的实施, 并非拒绝赢利。但门票不是国家收益的唯一体 现,更不是遗产单位收益的唯一体现。国家由遗 产地获得的“收益”不仅是经济的,更多是文化的、 社会的、政治的。即使从经济利益来看,国家和遗 产单位由遗产地获得的经济收益不是或主要不是 来自门票,而是由遗产地引发的旅游活动。对圆
明园来说,设“园中园”门票并不能解决发展资金
问题。圆明园应取消这种收费方式,将遗址区亮 出来。圆明园地理位置优越,周边大学多,居民 多,休闲人群多,潜在需求大,消费能力高,可合理
安排休闲活动和旅游线路,通过安排吃、行、游、娱 等其他休闲活动,充分利用园内各种资源,刺激游 客二次消费。目前国家对遗产地财政拨款非常有 限,遗产单位应多方筹集资金来源,可寻求企业赞 助和社会捐赠,可建立完善资源保护基金会制度,
充分利用公共资金和个人资金。
四是要做好遗址展示和管理。遗址地的展示 和解说,是其价值实现的重点和难点。管理者要 以遗址区为中心,兼顾全局,做好展示目标、展示 内容、展示方式、展示地点等方面的规划安排;可 采用实物、图片、影视、图书、导游解说等方式,做 好遗产展示与解说。要增强工作人员的遗产意 识,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做好遗产旅游的服 务质量管理。遗产地应进一步做好游客管理,规 范游客行为;严禁破坏遗址的行为发生。建议招 募和培养遗产保护及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协助开 展遗产资源的维护、导游、信息传播等工作。
五是要兼顾各利益相关群体的诉求,做好遗 产地相关产业安排。产业布局应明确区分遗产区 与非遗产区,遗产展示与遗产服务业要有效互补。 要让当地居民参与“吃”、“住”、“行”、“购”、“娱” 等遗产服务业,这既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人民生 活与遗产保护的矛盾,促进城乡一体化、农民市民 化进程,还可减弱外来“淘金者”过多导致的过浓 商业气息,保护和延续当地传统文化。【_¨由遗产旅 游带动的遗产服务业的收入可反哺当地居民,服 务于当地经济文化发展。要积极引导居民的生产 和休闲生活,由于遗产旅游业的季节性和时间性, 为防止过分依赖旅游业,除积极引导开发直接为 遗产旅游服务的行业外,还要鼓励其他相关产业 的开发,如生态农业、养殖业,手工业、特色小吃外 销等;要鼓励居民参与多种文化休闲活动,丰富他
们的业余生活和精神世界,鼓励他们积极开展文
化创造,传承和弘扬民间文化。  四、结语 遗产管理非营利制度要在中国实现,需要政
府部门抓紧有关非营利体制的法规、政策和标准
的制定,以对遗产单位的制度改革进行指导、规范 和监督;各遗产单位应将“非营利”作为一种理念 运用于遗产管理中。需要明确的是,“非营利”不 是不营利,而是不以营利为目标和目的。兼具遗 产旅游功能的遗产单位,其管理制度(包括旅游经 营)应是“非营利性”的;对于那些支持遗产旅游的 服务及派生性服务,则可以特许经营方式由其他 服务单位承担,进行“营利性经营”。遗产单位最 主要的工作是做好遗产的保护、展示和宣传,但也 要做好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不能忽视遗产的利 用开发,否则既是对遗产价值的浪费、遗产功能的 埋没,也很难实现遗产的可持续保护。如果遗产 单位只强调遗产的经济价值,而忽略其文化和精
神价值,如此便是本末倒置。


注释:
①徐嵩龄对“非营利”制度的缘起、概念、特点和中国化进行 了引介和探讨。乐倩、孟华也从制度的角度对非营利进行了关注。 徐嵩龄相关论文主要有:《第三国策:论中国文化与自然遗产保 护》,科学出版社,2005年61—73页;《西欧国家文化遗产管理制 度的改革及对中国的启示》,《清华大学学报》,2005年2期;《中国 遗产旅游业的经营制度选择——兼评“四权分离与制衡”主张》,
《旅游学刊>,2003年4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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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le Law Journal。1980,89:835—901.
[2](英)戴伦•J.蒂莫西,斯蒂芬•w.博伊德著,程尽能等 译.遗产旅游[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7:140.
[3]徐嵩龄.第三国策:论中国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M],科 学出版社,2005:61—73.
[4]徐嵩龄.中国的世界遗产管理之路一黄山模式评价及
其更新(上)[J].旅游学刊,2006(6):10—18.
[5]Jan G.Laarman,Hans  M.Gregersen.Pricing Policy in Nature
—basedTourism[J】.TourismManagement.1996。17(4):247—254.(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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