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区域合作中的利益格局失衡与利益平衡机制研究(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庄土成 发表于:2010-10-21 09:51  点击:
【关健词】长三角;区域合作;利益格局;利益平衡机制
利益格局失衡的原因主要在于:(1)区域合作中的重效率轻公平倾向。在区域合作中,产业分工、资源配置、要素流动、区域综合竞争力等目标被不断强化,而人与社会和谐发展、区域民众生活 福利最大化等重要目标则成为一

  利益格局失衡的原因主要在于:(1)区域合作中的重效率轻公平倾向。在区域合作中,产业分工、资源配置、要素流动、区域综合竞争力等目标被不断强化,而人与社会和谐发展、区域民众生活 福利最大化等重要目标则成为一种“时髦”的标签而流于形式。加上社会普遍存在的“重富”心态和长期形成的向发达地区倾斜的政策效应,大城市、发达地区和大型企业成为区域合作的主导力量,效率优先自然成为区域合作的首选原则。“效率优先”原则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走过了30多年。尽管效率与公平孰重孰轻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息,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效率优先”的原则下,我国持续了30多年的高增长。然而,“效率优先”原则并不适合区域合作,因为公平分享合作利益是区域合作的前提。区域合作是各利益主体共同的事业,其效率取决于所有合作者能否齐心协力,不公平的利益格局会导致合作链的断裂,一个充满矛盾与冲突的合作是不可能有效率的。(2)区域合作中的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合作的基础理论问题可以表述为:在一个给定的环境中,一个当事人至少需要掌握多少有关其它当事人的想法以及需求的信息,才能形成对他人行为的整体概念,并能够利用这种知识与他人沟通?”信息问题是合作理论的核心,信息不对称、不充分,是导致不合作以及合作机会主义的主要原因。信息不对称与利益失衡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拥有更多的信息,就意味着拥有更多的资源、拥有更大的获利能力。(3)区域合作中的行政过度干预和地方政府间的恶性竞争。周黎安(2004)认为地方政府官员不仅参与地区GDP和利税的竞争,更重要的是他们同时也在进行官场上的晋升竞争,而官场竞争是零和博弈,一个人得到晋升意味着他人晋升机会的降低,这是地方政府不愿合作而热衷于恶性竞争的原因。事实上,地方政府间的晋升竞争,既可能导致不合作或地方保护,也可能造就某种形式的区域合作,因为有些区域合作也能体现政绩,在区域合作中地方政府也能获得一定的政治利益。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出于政治目的而发生的区域合作,共同利益基础极其脆弱,其生命周期一般不会长久。
  
  三、区域合作的理性选择:构建制度化的利益平衡机制
  
  构建制度化的利益平衡机制,通过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和利益补偿实现利益平衡,是推进长三角区域合作并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的理性选择。利益平衡机制以公平与效率并重为原则,它通过合作起点的利益表达、合作过程的利益协调和合作结局的利益补偿,形成环环相扣的制度安排,在市场、政府、社会和法律的共同作用下,实现区域合作公平与效率的双赢。“利益协调是一种价值取向,它是在承认各区域利益合法性的前提下,通过竞争、回避、体谅、合作、妥协等方式实现契约的制度化,将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理性地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内”。在长三角区域合作中,公平与效率并重的价值取向,有助于实现最优目标,即区域合作不是简单地做大长三角这块蛋糕,也不是一般的消弭恶性竞争和地方保护,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和产业合理布局,而是在利益共享的基础上统筹区域经济的发展,促进区域社会的和谐,提高区域民众的福祉。
  1 利益表达机制。在合作博弈过程中,弱势地区和群体利益诉求的充分表达,是实现公平合作和利益平衡的第一步。利益格局失衡的背后是不同地区和群体在利益表达能力上的失衡,由强势地区和集团主导的区域合作,容易忽视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各地政府也“嫌贫爱富”,重视大城市、发达地区和大型企业的主导作用,造成利益表达上的权利和机会的不公平。构建利益表达机制的意义在于,在强势地区和群体主导区域合作的态势无法改变的情况下,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保障弱势地区和群体正当利益表达的权利和机会,为合作利益博弈与整合提供较为公正的条件和环境,使区域合作的利益格局相对公平合理,避免区域合作因利益冲突而带病运转。利益表达机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提高弱势地区和群体利益表达的有效性,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促进表达信息的畅通、实现表达权力的平衡,是利益表达机制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2 利益协调机制。利益矛盾与冲突贯穿区域合作的始终,利益协调机制的运行有助于区域合作的利益关系保持适度的弹性,使各种矛盾和冲突维持在区域合作能够容纳的范围内。按照其作用领域不同,可以将利益协调机制区分为市场协调、政府协调和社会协调三种方式。(1)市场协调。市场协调说到底就是市场主体按照市场游戏规则自主抉择、相互博弈和竞争而形成的市场选择和淘汰机制,只要市场规则公正、权利和机会均等、信息对称、竞争充分,市场协调就能够带来满意的效果。然而,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协调的公正性更多表现在形式上,当强势地区和集团主宰市场之时,“赢者通吃”、“强者恒强”就成为一种无奈的结局。(2)政府协调。由于政府拥有强势行政权力,政府协调往往事半功倍。但是,对政府协调也不乏质疑之声:首先,地方政府与区域合作存在利益关联,政府协调难免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其公正性难以保证;其次,政府协调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势必增加行政成本;再次,政府协调过多,会加剧经济运行的政府依赖症,最终伤及市场自调节机能。为做到政府协调的公正,有人提出建立跨区域的行政管理机构,通过更高权力的配置来协调平级地区间的利益关系。曾经的上海经济区坚持了五年便无疾而终,说明那种自上而下的行政协调机制并非都是正当的和有效率的。因此,在长三角区域层面构建统一的政府适度协调制度,实行统一的协调原则和协调程序,是合理且可行的路径选择。(3)社会协调。这里的社会协调主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的非市场化和非行政化协调,它借助传统、文化、民俗以及舆论的力量,发挥各种非政府的区域合作组织、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的作用,使利益冲突消解于无形中。相对政府协调而言,社会协调具有中立性、及时性和低成本等特点,是市场协调的有益补充。
  无论是市场协调,还是政府协调或社会协调,都离不开法律这一基本手段。法律协调的前提是在整个区域内有统一的法律法规,而事实上,在长三角区域内,各地法制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一项基本的制度安排,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享有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各地在制定地方法规和规章时总是力求从自身实际出发,在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各地法制差异就是必然的和合理的。但恰恰是这种存在差异的法律制度体系,阻碍了区域合作和经济一体化进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抓紧清理和修订阻碍要素合理流动的法规和政策,逐步统一企业创业和经营的地方性法规”;“加强区域立法工作的合作与协调,形成区域相对统一的法制环境”。在的问题是如何统一区域法制环境,在我同现行的宪法和立法的框架下,较为可行的办法有二:其一,从国家层面制定有关法律(如“区域合作经济促进法”),规范、协调不同区域主体在区域合作中的利益关系。其二,建立三地人大法制委联席会议,协调统一区域地方法制建设,促成区域法律制度逐步趋同,实现一体化。法律制度一体化并非要完全消除法律差异,而是力求在法律制度变迁中形成良性互动态势,实现区域法律制度架构的和谐与统一。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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